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崔淑霞、 丁啟明 吉林大學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崔淑霞 頁數(shù):177
前言
法學與法治社會建設文苑是由大慶師范學院法學院法學與法治社會建設文苑編輯委員會組織出版的系列專著叢書。大慶師范學院法學院與全國其他高校的法學院系相比仍然是個小兄弟,從1992年成立到1993年正式招生,至今不過17年的歷史,但卻今非昔比,尤其是2003年招收法學專業(yè)本科生以來,法學專業(yè)的建設和發(fā)展更是展示了其獨有的魅力。屈指數(shù)點,法學專業(yè)的辦學有四個方面值得一提:一是,一支熱愛法學專業(yè)、學術視野開闊、知識積累雄厚、年輕、奮發(fā)有為、從不自滿、善于獨立思考、勤于筆耕的優(yōu)秀教師隊伍已經基本形成,24名專任教師中,有博士10名,碩士13名,學士1名;二是,教學質量穩(wěn)步提高,2010屆本科二表畢業(yè)的38名學生中,研究生升學率38.9%,公務員錄取率16.7%,司法考試通過率13.9%;三是,科學研究水平、質量和層次不斷提高,目前已獲兩項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立項,結題一項,在研一項;四是,學科建設又上新臺階,2009年與東北師范大學聯(lián)合招收了民商法碩士研究生。法學專業(yè)在教育法研究和實踐教學方面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編輯出版大慶師范學院法學文苑有幾點思考:一則,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關鍵的轉型時期,有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趨于成熟,法學教育和法治事業(yè)欣欣向榮,法學研究碩果累累,法學文苑的出版是法學院全體教師加入法治建設這一偉業(yè)的實際行動。二則,法學院的全體教師經過多年的學習、交流、研究形成了對法學和法學某一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基本問題的認識;形成了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公平、正義等法學基本價值內涵的理解;形成了對“依法治國、執(zhí)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刻體會;形成了對立法、司法、執(zhí)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的基本看法。法學文苑提供了這種表達的機會。三則,法學院全體教師也試圖通過法學文苑這種形式同全國法學界同仁進行一次書面學術交流,希望得到反響和回應,希望得到關懷、指導和扶持,希望得到批評和質疑。
內容概要
《不安抗辯權制度研究》內容包括不安抗辯權概述、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不安抗辯權制度與預期違約制度、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完善等。
書籍目錄
第一編 不安抗辯權概述第一章 不安抗辯權的基本理論第一節(jié) 抗辯權第二節(jié)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第三節(jié)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特征第二章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立法比較研究第一節(jié) 大陸法系國家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立法研究第二節(jié) 英美法系國家預期違約制度的立法研究第三節(jié)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相關立法研究第四節(jié)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對預期違約制度的規(guī)定第五節(jié) 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立法研究第六節(jié) 我國預期違約制度的立法研究第三章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價值基礎第一節(jié) 意思自治理念第二節(jié) 公平理念第三節(jié) 效益理念第四節(jié) 安全價值第五節(jié) 誠實信用理念第六節(jié) 禁止權利濫用理念第七節(jié) 維護期待債權的需要第八節(jié) 鼓勵交易的理念第九節(jié) 情事變更原則第四章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第一節(jié) 對不安抗辯權權利主體的效力第二節(jié) 對不安抗辯權行使主體相對方的效力第三節(jié) 不安抗辯權的責任效力第四節(jié) 不安抗辯權的最終效力第二編 不安抗辯權行駛的條件第五章 我國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實體條件第一節(jié)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第二節(jié) 雙務合同之債務履行必須屬于異時履行第三節(jié)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期間條件第四節(jié) 后履行義務方存在“不安事由”第五節(jié) “不安事由”需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xiàn)第六章 我國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程序條件第一節(jié) 證明“不安事由”存在第二節(jié) 履行通知義務第三節(jié) 解除合同第三編 不安抗辯權制度與預期違約制度第七章 不安抗辯權制度與預期違約制度二者關系在立法中的重構第一節(jié) 二者的存廢之爭第二節(jié) 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區(qū)別第八章 我國預期違約制度的立法完善第一節(jié) 我國預期違約制度所存在的問題第二節(jié) 我國預期違約制度的完善第四編 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完善第九章 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完善第一節(jié) 保持合同法律規(guī)范的一致性第二節(jié) 刪除不安抗辯權的合同解除效力第三節(jié) 關于不安抗辯權的抗辯事由方面的問題第四節(jié) 關于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問題第五節(jié) 關于對“不安事由”舉證程度的要求問題第六節(jié) 關于不安抗辯權人能否主動行使不安抗辯權問題第七節(jié) 行使不安抗辯權相對方違反義務的范圍界定問題第八節(jié) 關于中止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容的界定問題第九節(jié) 關于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的計算問題第十節(jié) 關于合同立法中某些具體規(guī)定存在的問題第十一節(jié) 關于不安抗辯權救濟方法方面的問題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三、抗辯事由具有法定性大陸法系國家在確立不安抗辯制度的同時,也往往在立法中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具體情形進行明確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屬于實體法上的抗辯權,因此抗辯事由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法律適用條件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不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抗辯事由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則屬于約定的抗辯事由,僅產生合同的權利,一方基于約定的抗辯事由主張的權利仍然體現(xiàn)在行使合同權利,而不是由實體法規(guī)定的權利,即由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法定權利。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不安事由”的出現(xiàn)是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必備條件。在立法上,“不安事由”是按照列舉和概括的立法體例進行的的規(guī)定,共四項:(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交易活動都是通過締結和履行合同來進行的,而因為交易是市場活動的基本內容,無數(shù)的交易構成了完整的市場,因此合同關系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關系。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使得正在進行的交易中途停止,這是違背市場經濟規(guī)律及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的,而且也違背了我國鼓勵交易的基本指導思想。由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然帶來以上不利的后果,因此在立法上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才使權利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利后果,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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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制度研究》:法學與法治社會建設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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