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6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朱騰 著 頁數(shù):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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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揆情、明理、原法乃法律人之本務。《原法》于斯問世,其志趣明鑒,自不待言?! ∷故滥吮磉_時代,幾乎人人喜重表達,然其層疊累加。亦成災難。君不見當今世界凡一孔之隙皆有言語文字橫入,轟轟然迫人心緒、逼人魂魄。是故,欲撩開文字瘴幕,望江天色空、魚游清溪幾成斷念。毋庸諱言,《原法》亦屬表達載體及形式,參與其間,是非之辨勢所難免。盡管如此,愿其不露橫目、不傷人身、不失風雅、不乏善端,一心原法,勤謹為學。 法之學問,于我國行之有年,潮起潮落,聲沸聲歇,流經(jīng)此時,但卻不知風從何起,涌至何歸。先進者動輒萬言鴻篇、縱橫捭闔,欲刺破青天、吶喊蓋世,莘莘學子則默然凝視,無所適從,或靜觀其變。民生法治實屬國之大端,人人于此生息,概莫能外。法學者使命尤重,三立之責擔當不辭。然何為法學圭臬之點、視域之線,尚須同志沉潛相問、用力畢功尋求。 大道之物,不為人造,不為人使,自然而生,婷然而長,靜如芝蘭,動若細波?!对ā冯m不離人為、不棄人攜,但若編輯者有此心境,則漸成氣象或許可期。
內(nèi)容概要
《銀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講述原法之道,朱騰主編,內(nèi)有注解,易懂?!躲y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是《銀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書中具體收錄了《清代地方司法的行政背景》、《清末修訂法律館修律活動的技術性考察及其得失》、《論客觀法與主觀權利的劃分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影響》、《不能犯危險性判斷問題論爭:兼論刑法研究方法之選擇》等文章。
書籍目錄
主題研討:新史學與法律史學研究清代地方司法的行政背景/1宋代以后的民間秩序與民事審判——兼論引入社會史研究方法的重要性/20清末修訂法律館修律活動的技術性考察及其得失/4020世紀初西方“新史學”理論的引進及其影響/71論蘭克史學的形象與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維度/84法學研究拉德布魯赫的法哲學及其四次對話/104論客觀法與主觀權利的劃分對大陸法系的民法典的影響/143論洛克的君主觀——兼論17世紀晚期的英國政治文化/154不能犯危險性判斷問題論爭——兼論刑法研究方法之選擇/170職務犯罪證據(jù)中認知方式的困境與解決/185法大講堂聚焦《破產(chǎn)法》的修改/203書評、札記傲慢與偏見——minzhu視野中的美國憲法/232閑話法律制度的具體象征性/249農(nóng)民工權益保護的路徑選擇——基礎于政府角色的分析/254
章節(jié)摘錄
在黃姓的族譜中保存著大量契約,其中很多都寫著買主為“黃公祠”,這是以宗族名義買人的湖產(chǎn),由全體族人以房份為單位共同出資。例如,光緒四年,族中為開溝興垸集資,令族人取贖先年所質(zhì)之田,為此各房公立合同書,其中提到“憑祖宗拈鬮受分每畝田出贖價九百九十七個大錢”。如果某房“支吾遲延過期不交”,則“聽族人發(fā)賣別股年限”。此外,還有一些契約的買主為“黃四公”,根據(jù)譜中另有“黃十公”的說法,這應該是四房的代稱。因此,湖產(chǎn)應當是以四房的名義買人的,由四房的全體族人共同出資。湖產(chǎn)是按房份劃分的,分到各房名下的湖叫做“私湖”。但是,所謂“私”并不意味著有權私自處分。光緒十一年黃張爭訟,張興啟與黃述聰系兒女姻親,“許伊錢文,囑認湖與張姓有分。伊因公業(yè),不敢私允”??梢?,湖產(chǎn)系由族人分別管理、受益,但無權私自處分?! ∴嵳駶M在閩北鄉(xiāng)族地主經(jīng)濟的研究中指出,土改在那里難以進行是因為有些宗族的族產(chǎn)比例高達百分之六十,無法區(qū)別公私。而叼汊黃氏更給了我們一個極端的例子,在某種程度上,它的全部湖產(chǎn)都是公產(chǎn)。黃姓湖產(chǎn)的“公有”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族內(nèi)財產(chǎn)的集中,族人雖有可能發(fā)生經(jīng)濟水平的升降,但是各房一般都能夠維持自己名下的湖產(chǎn)。也正因如此,族內(nèi)十個房份的格局得以長期存在,這是黃氏宗族勢力長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S氏族譜中現(xiàn)存買人湖分的契約12份:買方以黃公祠名義出現(xiàn)的6份,黃四公4份,個人2份。從時間分布來看,個人名義的契約分別為崇禎十年、嘉慶十三年,黃公祠、黃四公名義的契約均為同治、光緒年間。同樣的規(guī)律也反映在漢川《王氏宗譜》與《童氏宗譜》所保存的契約中。至清代后期,漢川契約中的買方以宗族名義出現(xiàn)已成為普遍現(xiàn)象,有的契約中甚至賣方也以宗族名義出現(xiàn)??梢哉f,漢川土地的集中與宗族的發(fā)展成為兩種同時存在且不可分割的現(xiàn)象,二者緊密結合,逐漸形成土地所有者和宗族合二為一的局面?! ∽谧褰M織的發(fā)展帶出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在宗族內(nèi)部存在多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的財產(chǎn),絕大部分學者都認識到歸屬于個人的情況極為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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