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劉海安 頁數(shù):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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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過錯對無過錯責任范圍的影響:基于侵權法的思考》基于“不當風險歸其主人”這一理念,重點證成了致害人過錯應按比例影響其責任范圍,尤其影響無過錯責任范圍這一命題。加害人過錯在數(shù)人侵權中對責任份額的影響體現(xiàn)為風險比例規(guī)則及加害人過錯主現(xiàn)可譴責性的修正。受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進路同樣以風險比例規(guī)則及受害人過錯主觀可譴責性的修正為最佳。這一進路在加害人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中均有適用余地。
作者簡介
劉海安,1982年生,漢族,山西平遙人。2000年考入吉林大學法學院,2004年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07年獲得民商法碩士學位、2010年獲得民商法博士學位?,F(xiàn)為中國民航大學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教師。主要研究方向是民商法、航空法。代表論文有:《過錯對侵權法上填補性責任之賠償范圍的影響》發(fā)表于《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II期、《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反思與重構》發(fā)表于《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受害人過錯對加害人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影響——風險比例規(guī)則的提出與適用》》發(fā)表于《法學論壇》2011年第1期等。
書籍目錄
導論/1 一、本書的選題緣起/1 二、本書的思想基礎/9 三、本書的研究方法/14 四、本書的論證思路/15第一章 無過錯責任的本質/17 第一節(jié) 歸責原則的本質/17 一、歸責原則的界定/17 二、歸責原則的特性/24 三、歸責原則的體系/41 第二節(jié) 無過錯責任的解讀/47 一、無過錯責任的界定/47 二、無過錯責任的定位/53 三、無過錯責任的理論依據/69第二章 過錯介入無過錯責任的進路/77 第一節(jié) 過錯的現(xiàn)代解讀/77 一、過失的解讀/77 二、故意的解讀/110 三、過錯的綜合解讀/115 第二節(jié) 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的方式/118 一、責任成立與責任范圍的分野/110 二、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成立的可能性之否定/120 三、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可能性之肯定/125 四、結論/128第三章 加害人過錯對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影響/129 第一節(jié) 加害人過錯影響賠償范圍的原理/129 一、過錯程度的理解/129 二、填補性責任下加害人過錯影響賠償范圍的原理/149 三、懲罰性責任下加害人過錯影響賠償范圍的原理/168 第二節(jié) 無過錯責任中加害人過錯對賠償范圍的影響/186 一、加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司法實踐/187 二、加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理由/189 三、加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面臨的困惑及其排除/196 第三節(jié) 加害人過錯在含無過錯責任的共同侵權中對賠償范圍的影響/206 一、共同侵權與無過錯責任的關系/206 二、加害人過錯對含無過錯責任的共同侵權賠償范圍的影響/240第四章 受害人過錯對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影響/260 第一節(jié) 受害人過錯的解讀/260 一、受害人過錯的界定/262 二、受害人過錯的構成要素/27l 三、受害人過錯的認定模式/278 第二節(jié) 受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原理/282 一、受害人過錯影響加害人賠償范圍的理由/282 二、受害人過錯影響加害人賠償范圍的方式/285 三、受害人過錯影響加害人賠償范圍的原理在過錯責任中的體現(xiàn)/290 四、受害人過錯影響加害人賠償范圍的原理在無過錯責任中的體現(xiàn)/304第五章 過錯與因果關系的關系——以影響賠償范圍的功能為角度/316 第一節(jié) 因果關系的解讀/316 一、因果關系的界定與分類/316 二、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之認定/332 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之認定/335 第二節(jié) 過錯與因果關系在影響賠償范圍上的關系/358 一、因果關系對賠償范圍的影響/358 二、因果關系與過錯在影響賠償范圍上的相對獨立性/363 三、因果關系與過錯在影響賠償范圍上的相互牽連性/364 四、因果關系與過錯在影響賠償范圍上的獨立性與牽連性的關系/371第六章 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制度設計/372 第一節(jié) 加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制度設計/372 一、現(xiàn)有關于加害人過錯影響賠償范圍的進路及其缺陷/372 二、單獨侵權中加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制度設計/375 三、共同侵權中加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制度設計/38l 第二節(jié) 受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制度設計/387 一、現(xiàn)有關于受害人過錯影響賠償范圍的進路及其缺陷/387 二、單獨侵權中受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制度設計/389 三、共同侵權中受害人過錯影響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制度設計/392結論/395后記/398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導論 一、本書的選題緣起 (一)現(xiàn)象: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的接近 越來越多的學者注意到了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的接近現(xiàn)象。 如迪特爾?施瓦布指出:“侵權責任(這一般是德國法對過錯責任的特別稱呼——筆者注)和危險責任雖然在結構上互不相同,但是它們之間也有著共同點和相互連接的通道,因為兩種責任類型最終都服從于適當?shù)娘L險分配觀。我們的生活越是受制于技術和難以控制的組織,砝碼就越是從基于應予譴責行為的責任向出自公平風險分配觀的責任傾斜?!?另有學者認為,基于過錯責任的靈活性,嚴格責任規(guī)則與過失規(guī)則的實際結果非常相似并沒有什么。歐洲侵權體系一般適用不考慮人身的、智力的或個人情緒的因素的客觀標準。這被認為對于充分保護社會其他成員對抗損害風險是必要的。這不意味著義務標準被設置到無法達到的高度。既然過錯的客觀標準不是建立在個人的道德上,那么,它在一定程度上便被(與對被告行為的估量不起或僅起一點作用的)嚴格責任同化(assimilated)了?!爱斶^失的標準是客觀的,被告可能因合理人不會犯但是他因自己的魯莽、笨拙或愚蠢而造成的過錯而負責。盡管名義上是因過錯而擔責任,被告實際是被課以嚴格責任?!?另有學者注意到在無過錯責任中的一些技術條件要求責任的存在以可預見性的滿足為前提,據此就認為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接近了。如他們指出,不可抗力、第三人行為或受害人過失的抗辯,意味著介入因素必定使得預見與避免不可能。原則上,責任是嚴格的,但過失觀念通過抗辯回來了?;谖kU活動及事故的法律上聯(lián)系的中斷的抗辯把嚴格責任帶到了過錯責任的附近。在英國,上議院于1994年判定賠償?shù)膿p害必須是被告可預見的,此時Rylandsv.Flectcher規(guī)則被帶到離過失侵權更近了。 如何理解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接近現(xiàn)象?兩種責任是否存在共同的責任依據?我們如何對待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接近現(xiàn)象,是斷然否定兩種責任的接近性還是在肯定其接近性的基礎上合理疏導這一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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