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平與寶劍面前

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馬軍 編  頁數(shù):410  

內容概要

  《在天平與寶劍面前:震序二十年訴訟案例精選》選編了民商事和刑事案例53個。這些以高度濃縮的方式所展示的案例,既是對震序二十年來光榮歷程的回顧、總結和緬懷,更是為了夢想的追求與超越。

作者簡介

馬軍,出身軍人家庭,未成年即入伍當兵,上過戰(zhàn)場。三十八年前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從此走上了一條聽黨的話、黨指向哪里就奔向哪里的道路。在北京大學學的是經(jīng)濟,畢業(yè)吋正逢黨提出要厲行法制,為響應黨的號召,他堅定地走上了捍衛(wèi)法律、捍衛(wèi)正義、捍衛(wèi)公正的律師職業(yè)道路。執(zhí)業(yè)三十一年來,他一直嚴格遵守《黨章》規(guī)定的黨員義務,堅持真理,堅持實事求是,把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結合起來,為我黨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xiàn)盡自己的綿薄之力。為了貫徹黨在《中共中央關于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的精神,他辦理了張彩鳳案件,使黨的承包政策能夠在云南邊遠地區(qū)得以貫徹實施;為了執(zhí)行黨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他義無反顧地辦理了褚時健案件,此后,我黨解決了國企高管的年薪問題;為了反對“一中一臺”的錯誤言論,維護祖國統(tǒng)一,他代理臺商與劉曉慶對簿公堂并勝訴。為此,他獲得了“全因首屆十佳律師”和“全國優(yōu)秀律師”的稱號。他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共產(chǎn)黨員,到日本、我國臺灣地區(qū)考察學習時,始終把黨徽——“鐮刀斧頭”戴在左胸,他曾被評為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在律師執(zhí)業(yè)生涯中,他一直奉行共產(chǎn)黨員講真話、講實話的黨性原則,不畏權勢,因此曾被扣上“和領導作對”、“和有關部門作對”、“不聽招呼”等帽子。對此,馬軍很坦然:“這一輩子,我只怕兩個人:父親和母親;最尊重兩個對象: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瘪R軍,一個男人,一個出身軍人家庭的男人,一個當過兵的男人,一個有著三十九年黨齡的男人。

書籍目錄

總序/1光榮與夢想(代前言)/1上編  民商事案例  學術討論中不能逾越的紅線——宣科名譽侵權案/3  網(wǎng)絡轉載中的侵權責任——楊麗訴北京搜狐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16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紅河卷煙廠訴某洗滌用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23  轉載他人作品的侵權認定——彭某某訴北京新浪互聯(lián)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30  如何正確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楊某訴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財產(chǎn)  損害賠償糾紛案/34  存款變保單的民事責任——梁某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云南省分行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40  司法審判中如何正確看待司法鑒定報告——某茶葉有限公司訴某拆遷公司財產(chǎn)侵權案/48  存取款時遭侵害。銀行是否應擔責——吳某等五人訴中國建設銀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華保安  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60  供電設施侵權糾紛中如何認定侵權主體——徐龍訴晉寧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晉寧縣水務局等人身損害賠償案/70  噪聲超標能否退房——蘇某某訴云南官房土地房屋開發(fā)經(jīng)營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交通噪聲超標退房案/80  “一事不再理”如何確認——馮某某、楊某某訴昆明西山土地房屋開發(fā)經(jīng)營(集團)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95  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物轉讓合同的效力——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昆明××實業(yè)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101  一審、二審、再審:墊資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官房建筑集團公司訴某房地產(chǎn)公司建設工程糾紛案/112  共有人以共有物設定抵押的法律效力——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營業(yè)部訴昆明××工貿(mào)物業(yè)發(fā)展公司抵押合同案/121  能否揭開“夫妻店”的法人面紗——中國××銀行昆明城東支行訴云南××商貿(mào)集團公司及寸某某、趙某某等十名被告借款、承兌合同及擔保糾紛案/128  保證期間的分段計算與訴訟時效——昆明××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上訴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縣支行、××縣農(nóng)地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139  網(wǎng)銀客戶被詐騙,銀行是否擔責——朱某某訴××銀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145  如何認定銀行在掛失中的義務和責任——張某某訴××銀行云南省分行存款掛失糾紛案/156  儲戶泄露密碼產(chǎn)生損失的責任認定——呂某某訴××銀行存款合同糾紛案/167  重大疾病保險中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如何認定——董某某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無理由拒賠”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糾紛案/174  如何認定假保單中的責任主體及其民事責任——梁某某訴被告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等“攜程系”四被告服務合同糾紛案/181  涉外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訴訟時效認定——香港天山貿(mào)易公司訴昆明××食用菌廠貨款糾紛案/193  如何認定撤銷權的放棄——王某某訴××煤礦銷售運輸公司、××煤礦買賣合同糾紛案/199  事實合同關系的司法認定——高某與某保險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205  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劉某某訴昆明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211  仲裁程序對仲裁裁決合法性的影響——中國××茶葉進出口公司訴云南××投資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220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達成的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的效力——劉某某訴余某某離婚后財產(chǎn)分割上訴案/227下編  刑事案例  如何公正看待我國“富廟窮方丈”的分配制度問題——褚時健貪污案/237  如何正確看待城市經(jīng)濟體制改革中的企業(yè)承包問題——張彩鳳貪污案/254  國家工作人員身兼多職的情況下受賄主體的認定——云銅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余某某貪污、挪用公款案/257  公共財產(chǎn)如何認定——張某某貪污案/269  刑事辯護中的國際視野——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某受賄案/276  如何將控方證據(jù)為我所用——云南省某廳職工解困與再就業(yè)辦公室會計李某某受賄、挪用公款罪辯護無罪案/284  刑事辯護中情與法的交融——××縣××局局長汝某受賄案/291  “雙規(guī)期間”的交代是否構成自首——某縣交通局原局長王某某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298  線索來源對于認定自首的重要性——昆明市××區(qū)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楊某某受賄案/307  民營企業(yè)發(fā)展中的詰問:行賄抑或索賄?——徐某某行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偷稅、非法買賣爆炸物案/313  在特定案件中如何從普遍、深層的社會問題切入展開辯護——吉某某故意殺人案/325  疑罪從無在刑事辯護中的運用——潘某涉嫌故意殺人案/333  醉酒后的非正常主觀狀態(tài)在量刑上是否具有刑法評價意義——田代久登(日本國籍)故意傷害案/343  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348  如何發(fā)現(xiàn)指控證據(jù)中的破綻——劉某某強奸案/356  隱藏在卷宗里的重大立功情節(jié)——陳某某販賣毒品案/361  在刑事辯護中如何成功挑戰(zhàn)控方的推理——尹某某運輸毒品案/367  毒品數(shù)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依據(jù)——阿余某某走私、運輸毒品案/375  民營企業(yè)逆境中融資行為的罪與非罪——牟其中信用證詐騙案/380  如何認定盜竊的次數(shù)及金額——丁某某等28人盜竊案/386  如何看待傳統(tǒng)中醫(yī)的診療方式——楊某某非法行醫(yī)案/393  筆跡鑒定在刑事辯護中的重要作用——郭某妨害公務案/398  涉黑案件的理性思考——張某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及虛報注冊資本案/404后記/410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學術討論中不能逾越的紅線 ——宣科名譽侵權案* 一、案情簡介 2003年9月,《藝術評論》(創(chuàng)刊號)刊登了云南音樂理論家吳學源的一篇文章,題為《“納西古樂”是什么東西?》,文章在對麗江市申報聯(lián)合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納西古樂”進行學術論證中提道:“申遺”所謂的“納西古樂”,“謊言十分荒唐,完全是對觀眾的一種欺騙”,是“毫無音樂常識的胡言亂語”,“不僅蒙蔽了廣大的國內外觀眾、新聞媒體,也蒙蔽了許多不同級別的領導、一些社會名流、知名學者、國內一些不了解云南省音樂情況的音樂界人士。乃至一些國外一些國家的高層官員”。并提出,“文化打假勢在必行,這樣的國際玩笑應該收場了”,因為“這完全是商業(yè)炒作行為,甚至是掛羊頭,賣狗肉”,并忠告“納西古樂”的宣傳者宣科切切不可利令智昏,今后的路要走好。 為此,宣科于2004年4月28日向云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麗江中院)提起名譽權侵權糾紛的訴訟。宣科認為,《藝術評論》是向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雜志,其登載有上述內容的文章,造成載有侵權內容的文章的擴散,影響極大,各大網(wǎng)站評論激烈,后果嚴重,不僅給原告精神上和名譽上造成極大的傷害和詆毀,而且使原告承受著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因此將作者吳學源和《藝術評論》雜志社列為共同被告。 在為期兩天的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證據(jù),圍繞訴爭文章是學術討論還是對名譽權的侵犯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終麗江中院認定吳學源和《藝術評論》雜志社的行為構成了對宣科的名譽侵權,判決:(1)吳學源、《藝術評論》雜志社立即停止侵害,為原告宣科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2)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光明日報》、《云南日報》各刊登賠禮道歉聲明一次,在《藝術評論》雜志社登賠禮道歉聲明三期,所刊登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須經(jīng)麗江中院審查,費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擔。如二被告拒絕執(zhí)行,則由麗江中院依法在上述規(guī)定的報紙上刊登內容相同或判決主要內容的公告。(3)被告吳學源賠償宣科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藝術評論》雜志社賠償宣科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高院)。省高院經(jīng)過審理,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了調整,判令吳學源賠償人民幣1萬元,《藝術評論》雜志社賠償5萬元,其他一審判決事項予以維持。

編輯推薦

《在天平與寶劍面前:震序20年訴訟案件精選》編輯推薦:執(zhí)著于“真誠和信譽共具,良知與公正同存”理念的震序和震序律師,在近二十年的時間里承辦的各種案件,已經(jīng)難以計數(shù)。其中的不少案件,經(jīng)過歲月的洗禮,仍然不失其“英雄本色”。《在天平與寶劍面前:震序20年訴訟案件精選》中收錄的案例,從不同層面、不同側面展示了震序及震序律師的風采和風范。這些以高度濃縮的方式所展示的案例,既是對震序二十年來光榮歷程的回顧、總結和緬懷,更是為了夢想的追求與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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