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際糾紛的非訴訟解決研究

出版時間:2010-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劉曉紅//李曉玲  頁數:260  

前言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chuàng)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從17世紀初歐洲國家率先在世界上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以來,在隨后的幾個世紀里,世界各國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隨著技術成果在全球范圍內的廣泛流轉與應用,以及與此相適應的交通、傳媒等服務手段的革新和改善,知識產品的國內和國際市場開始形成和發(fā)展起來。與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制度不斷發(fā)展的同時,各種類型的跨國知識產權糾紛也日益增多。如何解決這些知識產權國際糾紛,成為理論與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S著知識產權重要性的日益凸顯,國際上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知識產權國內及國際保護體系。在國際保護層面上,19世紀以來締結的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知識產權公約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國內保護層面上,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通過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個途徑進行。從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來看,也主要以傳統(tǒng)的訴訟和行政救濟為主。訴訟和行政救濟的有效性和不斷完善,始終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最基本的問題。然而,人類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自古以來就是多元化的。盡管國家司法體制下的訴訟制度自其產生以來便一直處于主導地位,單一的訴訟已經無法滿足社會多元化解決爭端的需求。包括仲裁在內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ADR)大量涌現(xiàn)出來,極大地擴充了社會爭端解決的渠道。在此情況下,知識產權爭議的非訴訟解決途徑開始登上歷史舞臺。

內容概要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chuàng)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從17世紀初歐洲國家率先在世界上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以來,在隨后的幾個世紀里,世界各國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隨著技術成果在全球范圍內的廣泛流轉與應用,以及與此相適應的交通、傳媒等服務手段的革新和改善,知識產品的國內和國際市場開始形成和發(fā)展起來。與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制度不斷發(fā)展的同時,各種類型的跨國知識產權糾紛也日益增多。如何解決這些知識產權國際糾紛,成為理論與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作者簡介

  劉曉紅,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交流處處長、國際文化交流學院院長。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仲裁學會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及上海-羅納·阿爾卑斯國際調解中心調解員。主要從事國際私法、國際商事仲裁方面的教學和研究。曾擔任比利時根特大學法學院、荷蘭海牙阿瑟國際法學院、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法學院和美國舊金山大學法學院訪問教授和訪問學者。主持和承擔了教育部、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和上海市教委多項科研項目,涉及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及國際商事仲裁等領域。主編、參編或獨立撰寫了十余部法學教材和學術著作,并在國內外報刊雜志上發(fā)表法學論文五十余篇。曾被評為“上海市高校優(yōu)秀青年教師”,獲教育部“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2009年當選“上海第四屆十大優(yōu)秀中青年法學家”?! ±顣粤?,女,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教師。法學博士,北京大學博士后。曾赴瑞士WTO總部從事學術交流。主要著作有:《WTO框架下的農業(yè)補貼紀律》(專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Chines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合著,ThomsconWest2008年美國出版)。在《現(xiàn)代法學》、《法學論壇》、《國際經濟法學刊》、《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等法學期刊上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并參與撰寫《WTO法律大辭典》、《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評析(2003-2006)》等多部著作。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知識產權非訴訟爭端解決機制概述  第一節(jié) 知識產權國際糾紛概述    一、若干相關基本概念      二、知識產權國際糾紛解決現(xiàn)狀  第二節(jié) 知識產權國際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    一、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ADR)概述廠    二、知識產權領域適用ADR的可行性與優(yōu)勢    三、知識產權仲裁    四、知識產權調解    五、其他ADR第二章 知識產權爭議的仲裁解決  第一節(jié)  仲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歸因及分析    一、仲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法律歸因    二、知識產權爭議的適裁性分析  第二節(jié)  仲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法理基礎及實踐考察    一、仲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法理基礎    二、各類知識產權爭議可仲裁性狀況的考察  第三節(jié) 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爭議可仲裁性的立法與實踐評述    一、涉及著作權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    二、專利和商標權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第三章 WWO體制下知識產權爭議的解決機制  第一節(jié) WIPO體制下知識產權爭議的解決機制 ……

章節(jié)摘錄

  政府利用政策去保護滿足一部分利益,控制削弱另一部分利益,在這種強制性的分配過程中,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目標得以實現(xiàn)。在當今多元化的社會中,利益多元化是一種不斷強化的趨向。此時,公共政策不可能符合所有人的利益需求,但它必須反映社會上大多數人的需要。社會變化中,人們的利益需求不可能凝固,而所謂“大多數人的需要”也隨著時代和群體的變遷而不同。國家對于公共政策領域的認識和對公共政策的實施也應當隨著“大多數人”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否則執(zhí)行公共政策的初衷就會落空。如果以維護公共政策之名義而繼續(xù)強制相關爭議提交訴訟,則只會導致已經陷于訴訟爆炸的法院之境況更加惡化,而當事人的爭端卻無法得到及時解決?! 【蜕婕爸R產權的爭議而言,如果說在傳統(tǒng)上因為其關系到公權力或公眾利益而被否認可仲裁性也有其合理的一面,那么,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發(fā)展趨勢使得國際商業(yè)的客體日漸擴大,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數量急劇擴展的今天,否認知識產權可仲裁性的合理因素則大大減少。國際商會20世紀90年代初的統(tǒng)計中,就約有20%的國際商事糾紛與知識產權有關。在這種態(tài)勢下,如果因為商事交易中涉及知識產權而禁止有關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當事人就不得不將大量的爭議提交已不堪重荷之法院,不僅無助于法院執(zhí)行職能狀況之改善,也無利于國際商事爭議的有效解決。在此情況下,就總體而言,知識產權爭議的可仲裁性在許多國家得到了認可。與此同時,由于1958年《紐約公約》搭建起的國際間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承認執(zhí)行的框架,采用仲裁解決爭議能夠使國際民商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xiàn)更加具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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