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 作者:毛金生,謝小勇,劉淑華 等著
內(nèi)容概要
本書結合我國企業(yè)面臨的日益增長的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實踐,通過較為全面地考察法國、德國、日本、荷蘭、瑞典、美國和英國等兩大法系國家的相關專利侵權訴訟法律制度和司法判例,為我國企業(yè)制定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策略提供了一個可資借鑒的模式,具有重要研究價值。本書以兩大法系的區(qū)分為基礎,主要圍繞專利侵權糾紛的五個基本范疇開展深入分析,對各國專利法關于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概念、種類;專利侵權例外;權利要求范圍及其解釋;舉證責任和損害賠償;以及專利權的行使及其防御等進行研究,并提出了應對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必要步驟和策略的若干建議。
書籍目錄
第一編 法國專利侵權訴訟
第1章 法國專利法概述
第2章 法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2.1 權利保護范圍的含義
2.2 權利要求的解釋
第3章 法國專利侵權行為及其例外
3.1 專利侵權行為概述
3.2 專利侵權行為的種類
3.3 專利侵權例外
第4章 法國專利侵權訴訟程序
4.1 訴訟管轄
4.2 訴訟當事人
4.3 訴訟時效
4.4 審判程序
第5章 法國專利侵權的法律救濟
5.1 民事救濟
5.2 行政救濟
5.3 刑事救濟
5.4 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編 德國專利侵權訴訟
第6章 德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6.1 德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為準的含義
……
第三編 美國專利侵權訴訟
第四編 荷蘭專利侵權訴訟
第五編 瑞典專利侵權訴訟
第六編 日本專利侵權訴訟
第七編 英國專利侵權訴訟
第八編 國際專利侵權訴訟若干問題的比較研究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14.3.2對臨時救濟動議書的答復根據(jù)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的相關規(guī)則,任何參與調(diào)查的一方當事人均有權針對臨時救濟動議書的內(nèi)容提交答復。除非是行政法官或者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有相反的命令,在一項普通的337調(diào)查程序中,對臨時救濟動議書的答復期限為收到該動議書之日起的10日內(nèi),在一項被定義為“較復雜的”337調(diào)查中,對臨時救濟動議書的答復應當是在收到動議書之日起的20日內(nèi)。對臨時救濟動議書的答復同樣需要符合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關于文件提交的要求(見前述關于申訴書的形式要求),如果對臨時救濟動議的答復中包含了需要保密的商業(yè)秘密信息,則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的保密規(guī)則在這里同樣也適用。關于對臨時救濟動議書答復的內(nèi)容,根據(jù)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的相關規(guī)則,應當包括:(1)一項針對臨時救濟動議書提出某種反對意見的聲明;(2)一項對調(diào)查所涉及的特定事實的陳述,并且在該陳述中應當關注美國聯(lián)邦巡回法院在考慮是否維持下級法院關于批準或者拒絕臨時禁令方面所關注的因素;(3)對該問題的備忘以及支持被指控者對臨時救濟動議書進行答復的法律依據(jù);(4)如果有可能的話,在答復中如果包含有了解特定事實的人所作的證詞,則應該包括該提供證詞的人保證其證詞為真的宣誓。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在對臨時救濟動議的答復中必須對申訴人所主張的關于是否應當提交擔保以及擔保的合理數(shù)額進行答復。另外對臨時救濟動議的答復還可以包括關于擔保數(shù)額或者計算擔保數(shù)額的方式的相反意見。對臨時救濟動議的每一項答復同時還應當附隨一份對申訴書以及調(diào)查通知的答復。14.3.3為裁決臨時救濟動議目的,指定某調(diào)查為“較復雜的”對是否批準臨時救濟動議進行裁決,有時可能比裁決被指控者的行為是否違反337條款還要復雜,因為這里除了涉及是否造成損害等因素之外,還包括損害的緊迫性以及損害的數(shù)額等因素的考慮。如果調(diào)查涉及的被指控者過多或者法律關系過于復雜,行政法官就需要較多的時間來決定是否批準臨時救濟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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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專利侵權訴訟》是由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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