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美)德肖維茨 頁數(shù):198 譯者:高忠義,侯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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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辛普森謀殺案”是二十世紀九。年代最轟動,舉世矚目的案件,當時被稱為“世紀大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辛案具有典型好萊塢聳動的戲劇元素——知名的黑人足球明星涉嫌謀殺其白人前妻及其男友;兇嫌企圖逃亡,在高速公路上演出一場實況轉(zhuǎn)播的警匪追逐;足球明星被以雙重謀殺罪嫌起訴,他聘請全美最杰出的律師,組成夢幻律師團;唇槍舌劍的檢、辯雙方律師、種族歧視的警察、被告的虐妻記錄、DNA證據(jù)和權(quán)威的專家證人(包括國人熟知的華裔鑒識專家李昌鈺博士);以及檢方所謂如山鐵證,陪審團卻在短短四小時討論后,即判定無罪。除了案件本身,整個美國社會也卷入這場挑起種族傷痕的審判。絕大多數(shù)的美國白人相信辛普森有罪,相反的,絕大多數(shù)的美國黑人相信辛普森是無辜的。宣判結(jié)果使無數(shù)美國白人驚愕失措,怨憤莫名;也使許多美國黑人鼓掌叫好,感謝正義伸張。事過境遷,當年的新聞熱度已經(jīng)消散,后人恐怕也不易理解本案為什么引發(fā)有史以來最廣泛、熱烈的媒體關(guān)注。
內(nèi)容概要
當足球明星辛普森被判無罪時,許多人對于司法制度沒有彰顯正義大表不滿,他們深信辛普森的確殺害了妻子布朗及其男友,也因此認為陪審團的無罪裁定是一項司法上的謬誤。這本書正是為這些不同意辛普森案的人所寫的。在美國,德肖維茨是一位廣為人知的杰出辯護律師,他被推選為辛普森的上訴律師,為他的敗訴作準備?,F(xiàn)在德肖維茨教授卸下原本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不再只是為辯護律師團辯護,根本也不要求審判還給辛普森一個清白。相反地,在本書里,他以此備受矚目的刑案為基礎(chǔ),探討幾種對美國司法體制影響深遠的社會力量——包括媒體、金錢、性別和種族,并且進一步勾勒出當今美國的刑法制度的優(yōu)缺點。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亞倫·德肖維茨(Aian M.Dershowitz) 譯者:(中國臺灣)高忠義 (中國臺灣)侯荷婷亞倫·德肖維茨,是美國的一位廣為人知的辯護律師,也是著名暢銷書的作者,著有《厚顏無恥》(Thutzpah)、《顛覆命運》(Reversal of Fortune)、《最佳辯護》(The Best Defemse)等作品。他擔任過《耶魯法學論叢》(Yale Law Journal)的主編、1962年自耶魯法學院畢業(yè)。二十八歲時即成為哈佛法學院教授,是這所名校有史以來最年輕的教授。德肖維茨目前仍任教于哈佛法學院。譯者簡介:高忠義,臺灣大學法律系專業(yè),譯著:《腦內(nèi)犯罪驚奇》、《刑事偵訊與自白》(商周)。侯荷婷,一九七七年生,一九九八年畢業(yè)于臺灣大學外文系,現(xiàn)為美國麻州芬明罕大學國際教育研究所碩士班學生。曾服務(wù)于中外文學月刊社、通訊公司的創(chuàng)意企劃與翻譯,并從事短篇小說的創(chuàng)作與公關(guān)稿及廣告文案的寫作。
書籍目錄
推薦序 世紀大審判的反思導論第一章 傳言滿天飛 ——辛普森案早在審判前就已經(jīng)決定了嗎?第二章 發(fā)現(xiàn)真實 ——刑事審判的目的在于尋求真相嗎?第三章 真正的警察會撒謊 ——為什么警察不據(jù)實公布搜索及逮捕過程?第四章 陪審團的懷疑是否合理?第五章 種族因素的影響更甚于性別嗎?第六章 媒體舞臺上的法庭大戲 ——為什么一般大眾的觀感與陪審團的認知之間有如此大的落差?第七章 金錢能夠換取無罪判決嗎?第八章 檢辯雙方的角色 ——檢察官與律師都只專為他們的當事人辯護,而枉顧正義嗎?第九章 如果陪審團宣判辛普森有罪呢?第十章 一件開“惡例”的“大案子”?后記 你會怎么投?感謝
章節(jié)摘錄
盡管理性的人可能并不認同最高法院的結(jié)論,如果我們真的愿意容忍一些無辜的人被不盡完美的司法制度處死,那么我們就應(yīng)該更愿意偶爾錯放那些人人都以為有罪的被告。這是一個在辛案判決以前,我們這個社會已經(jīng)做成的破釜沉舟的決定——雖然,從判決后的激烈反應(yīng)來看,一般人可能不太了解這點。就像我先前所提的,排除法則的基礎(chǔ)在于我們愿意釋放一些有罪的被告,以保全那些通常與真相無關(guān)的價值。如果將公眾針對陪審團無罪釋放決定的反對意見,與假設(shè)法官適用排除法則而導致辛普森無罪開釋的結(jié)果,這兩件事比較起來應(yīng)該是相當有趣的。程序正義與尋求真相之間的沖突如果主審的法官判定原先搜查辛普森住宅是違憲的行為,而所有在其住宅找到的相關(guān)證據(jù)都不能采用,群眾的反應(yīng)又會如何呢?這樣的裁決會打擊檢方的舉證——雖然可能并不嚴重。如此一來可能直接排除了在辛普森住宅后方所查獲的血跡手套、在房間內(nèi)找到的襪子還有在車道上發(fā)現(xiàn)的血跡這些物證。這也可能讓原本基于初步搜索所獲得的證據(jù)而取得許可的搜索票失效,則這些搜索票所得到的大量證據(jù)可能也會被排除。的確,倘若搜查辛普森住宅的行為是違憲的話,所有在其住宅四周尋獲的東西都必須被排除,不得作為證據(jù)。
后記
本書的目標是在法律、種族、性別和社會的脈絡(luò)中,探討辛普森案判決及其后續(xù)發(fā)展。它的目的不在于改變那些認為種種證據(jù)都明確指向辛普森有罪的讀者他們心里的想法。雖然我鄭重地表示不同意,我要引述格羅奇馬克斯(Groucho Marx)在《鴨羹》(Duck Soup)里頭的一段論證:“你要相信誰,我還是你自己的眼睛?”雖然我知道這徒勞無益。陪審團的判決已經(jīng)完成,而歷史的判決還需要更長的時間、更遠的距離。對那些還相信辛普森可能有犯下罪行的讀者,這個案子所提出最困難的問題將如同陪審員克萊爾所遇到的問題。
編輯推薦
《合理的懷疑:從辛普森案批判美國司法體系》編輯推薦:辛普森是用金錢“買”他的無罪判決嗎?為什么以“婚姻暴力”的證據(jù)控告辛普森,仍未能打動那十位女性陪審員呢?這是美國司法史上歷時最久的審判之一,為什么陪審團卻能在不到四小時的討論之后即做出決定?是否可能會有某些陪審團員相信辛普森的確殺害了布朗及其男友,但最后卻因為法律和司法的觀點不得不判他無罪?辛普森案使我們更了解刑事司法制度的哪些部分嗎?有哪些是應(yīng)該被改進的?而哪些又應(yīng)該加以維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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