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7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作者:郭書原 頁數(shù):404
內(nèi)容概要
我從事檢察工作20多年,在《新世紀檢察》雜志編輯部從事文字工作8年,我很喜歡這項工作。雜志有個欄目叫“專家訪談”,因為這個欄目,我結(jié)識了很多高校、社科院的知名教授和專家。我每期找一個專家訪談,編成文稿發(fā)在欄目中,干警們都非常喜歡。因為他們能看到專家和教授的最新觀點和司法改革的動向。我們的雜志雖然是內(nèi)刊,但每次都能得到名校教授們的大力支持,所以雜志越辦越好,專家訪談的文章越來越多,涉及的面也越來越廣,從刑法、刑事訴訟法到經(jīng)濟法、民法等都包括在內(nèi)。這些法學大家堪稱泰斗,他們的博彩精文,著實讓讀者大開眼界,豁然開朗。誠然讓我萌生出將“專家訪談”編成書的念頭,目的是想讓更多的檢察官們從中學到專家們的法學思想理論,豐富他們的法律知識和見解。也想讓外界讀者能夠接觸這《當代名家法治縱橫談》,讓更多的人們可以見識到其中的疑難問題,領略到專家們的解答觀點和法學理論。出于這樣的動機,我開始整理文稿。恰逢周光權(quán)教授在我院掛職擔任副檢察長,于是我找到他并闡述了我的想法,他很是支持。我深知周光權(quán)教授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同時又兼任全國人大代表、法制委員會委員,在全國法律界享有較高的名望,因此邀請他來指導此書的編輯工作,他欣然答應了我的請求。我很感激周光權(quán)教授。同時要感謝項明檢察長、周曉燕副檢察長對《當代名家法治縱橫談》給予的支持和厚愛。項明檢察長還親自為《當代名家法治縱橫談》取名?;厥住懂敶曳ㄖ慰v橫談》編輯的每一個過程,領導和同志的支持與指導給予我們莫大的力量,并成為我們堅強的后盾。歷經(jīng)7個月此書終于定稿完成?! 懂敶曳ㄖ慰v橫談》的文稿是經(jīng)歷了長達8年的時間累積而成的,這期間國家的政策、學界的爭議、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發(fā)生了一些變化。為了反映當時采訪的原文原貌,除有些名家加以修改之外,大部分文稿未作相應的更改。也許,這就是“紀念”。
書籍目錄
一、法治理論法律監(jiān)督是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的正當性基礎中國檢察改革的進程和未來公訴引導偵查實證探索與問題的回答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相關(guān)內(nèi)容辯證解析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的憲法學思考關(guān)于司法改革的對話勞教改革與《違法行為矯治法》的制定二、刑法理論及實務如何看待當今犯罪構(gòu)成理論之爭議綁架罪的若干爭議問題犯罪構(gòu)成及其方法論以構(gòu)成要件為指導歸納案件事實死刑限制的新視野:基于解釋論的思考關(guān)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構(gòu)想“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與中國刑法走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行為之定性探究刑法疑難問題問答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之批判減刑制度的價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量刑規(guī)范化的三大問題賄賂犯罪的破窗理論與零容忍的懲治對策中國刑事政策的理性定位三、刑事訴訟理論及實務刑事和解再探我國刑事證據(jù)制度改革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無罪推定原則及在中國的適用檢察權(quán)行使和量刑程序改革問題的對話刑事訴訟法再修訂過程中需要處理的幾組關(guān)系刑事訴訟證據(jù)制度改革范式轉(zhuǎn)型與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法學家眼中的刑事訴訟的進步關(guān)于二審程序改革的漫談刑事訴訟的私力合作模式公訴的實體要點及其順序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jiān)督法治背景下律師刑事辯護的前景死刑的執(zhí)行變更問題研究檢察官客觀義務與檢察權(quán)行使的司法化偵查監(jiān)督的完善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新世紀檢察》:那么,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具有一些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等。那么對于搶劫罪出現(xiàn)的這些情形以及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應該如何理解? 李教授:雖然刑法明確規(guī)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適用死刑,但實際上除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可以單獨作為適用死刑的根據(jù)外,其他的七種情形均不能單獨作為適用死刑的根據(jù),因為單獨地符合入戶搶劫、持槍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多次搶劫、搶劫數(shù)額巨大,都達不到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程度,也就不符合刑法第48條所規(guī)定的“罪行極其嚴重”的要求,就不能適用死刑。比如,一個犯罪人二次實施入戶搶劫的行為,但既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傷害后果,這能夠適用死刑嗎?顯然不能。所以,對于人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質(zhì)而言,還必須與搶劫次數(shù)、搶劫的數(shù)額、搶劫的后果相結(jié)合,才能確定是否適用死刑。從這個角度來講,現(xiàn)行刑法第263條對搶劫罪并列規(guī)定八種可以適用死刑的情形,是不夠科學的。 由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可以單獨作為適用死刑的根據(jù),因此,嚴格地把握這一標準,對于減少搶劫罪死刑的適用有重要的意義。關(guān)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理論上通行的觀點和司法解釋均認為,既包括為了劫財而故意將被害人打成董.傷或者殺害被害人,也包括行為人對自己的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持過失的態(tài)度,即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對于這兩種情況,我們應該確定不同的適用死刑的標準。對于為搶劫而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由于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主觀上的惡性也極其嚴重,因此,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適用死刑。為劫財而故意造成他人重傷的,應以造成二人以上重傷作為適用死刑的條件。在搶劫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情形下,造成一人重傷并致嚴重殘疾的,也可以適用死刑。對于因搶劫過失致人死亡的,應以造成二人以上死亡作為適用死刑的條件;過失致人重傷的,應以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作為適用死刑的條件?! ?/pre>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