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刑法典

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志軍 譯  頁數(shù):130  譯者:陳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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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為順應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歷史潮流,在堅定不移地推行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之同時,中國政府尤為注重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與發(fā)展。隨著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斷完善,法學欣欣向榮,國家和社會已經(jīng)步入現(xiàn)代法治的軌道,從而有力地維護和推動了經(jīng)濟、政治、文化乃至整個社會全方位的發(fā)展與進步。在中國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歷程中,社會主義法治系統(tǒng)必將發(fā)揮日益重要的作用。這一系統(tǒng)的發(fā)展完善離不開現(xiàn)代法學理論的引導和推動。因此,進一步重視法學研究,尤其是外向型、國際性法學研究,無疑具有長遠的戰(zhàn)略意義,刑法學領域亦然。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刑科院)是北京師范大學重點建設的專門從事刑事法學研究的中國刑事法學領域首家且目前系唯一的具有獨立性、實體性、綜合性的新型學術研究機構和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

內(nèi)容概要

現(xiàn)行的波蘭刑法典制定于1997年6月6日,于199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截至2007年11月底,又村1997年型法典進行了多達28次的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實施于2007年9月7日。波蘭刑法典分為總則部分、分則部分和軍事部三個部分??倓t部分包括十五章;分則部分包括二十二章;軍事部分包括七章。

作者簡介

陳志軍,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yè),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yè),先后獲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學術成果:《刑法司法解釋研究》(專著)、《菲律賓刑法典》(獨譯)、《保加利亞刑法典》(獨譯)、《匈牙利刑法典》(獨譯);參編《新編中國刑法學通論》(副主編)、《英美刑法學》、《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等刑法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學研究》、《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學家》、《人民司法》、《人民檢案》、《政治與法律》等刊物上發(fā)表刑法學術論文三十余篇。

書籍目錄

總則部分  第一章 刑事責任的原則  第二章 犯罪實施的形態(tài)  第三章 刑事責任阻卻事由  第四章 刑罰  第五章 處分措施  第六章 刑罰和處分措施的適用原則  第七章 累犯  第八章 將行為人交會考驗時的相關措施  第九章 數(shù)罪與刑罰、處分措施的并科  第十章 預防措施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十二章 前科消滅  第十三章 國外犯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對本法典所用術語的解釋  第十五章 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分則部分  第十六章 危害和平、人類罪與戰(zhàn)爭罪  第十七章 危害波蘭共和國罪  第十八章 危害國防能力罪  第十九章 侵害生命與健康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交通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環(huán)境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四章 侵害良心與宗教自由罪  第二十五章 侵害性自主與風化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譽與監(jiān)護罪  第二十七章 侵害名譽與人身的不可侵犯性罪  第二十八章 侵害從事有償工作的人員的權利罪  第二十九章 妨害國家和地方政府履行職責罪  第三十章 妨害司法活動罪  第三十一章 妨害選舉與全民投標罪  第三十二章 妨害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信息保護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文書信用罪  第三十五章 侵犯財產(chǎn)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商業(yè)交易罪  第三十七章 妨害貨幣與證券流通罪軍事部分  第三十八章 關于軍人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九章 危害軍事服務義務履行罪  第四十章 違反軍事紀律規(guī)定罪  第四十一章 違反隸屬關系規(guī)定罪  第四十二章 違反定攜帶武器或者軍事裝備任意行動罪  第四十三章 違反服役任務履行規(guī)定罪  第四十四章 侵犯軍事財產(chǎn)罪

章節(jié)摘錄

波蘭刑法采取從新兼從輕原則。波蘭刑法典第4條第1款規(guī)定:“如果裁判時施行的法律不同于行為時施行的法律的,應當適用新的法律。但如果行為時的法律對行為人更有利的,應當適用舊的法律?!辈ㄌm刑法還將新法的溯及力延伸至已經(jīng)根據(jù)舊刑法作出生效裁判的行為:(1)對已經(jīng)根據(jù)舊刑法作出裁判的行為,如果根據(jù)新刑法的規(guī)定可能判處的法定最高刑低于已被實際判處的刑罰的,應當將原判刑罰減輕至新刑法對該行為規(guī)定的法定最高刑之下。(2)對已經(jīng)根據(jù)舊刑法作出裁判的行為,如果根據(jù)新刑法的規(guī)定不應當再適用監(jiān)禁刑的,應當按照1個月的剝奪自由折抵60日的罰金或者2個月限制自由的標準,將已被判處的未被暫緩執(zhí)行的監(jiān)禁刑替代為罰金或者限制自由。(3)對已經(jīng)根據(jù)舊刑法作出裁判的行為,如果根據(jù)新刑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jù)新刑法撤銷原裁判。7.責任主義原則波蘭刑法典第l條第3款明確地宣示了責任主義原則,即只有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被禁止行為之時不能被歸責的,不構成犯罪”。波蘭刑法典進而在第9條規(guī)定了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的概念,對加重結(jié)果至少應當具有過失才能加重刑罰的原則。8.刑事責任能力(1)刑事責任年齡。波蘭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不滿15周歲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階段;已滿15周歲不滿17周歲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對這一年齡段的人應當對特定種類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7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階段。(2)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編輯推薦

《波蘭刑法典》為外國刑事法翻譯系列叢書之一,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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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呵呵,等著啊
  •   不錯呀,以后還要買這方面的書
  •   比較才有啟示進而完善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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