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2013國家司法考試全功略-飛躍版

出版時間:2012-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飛躍司考輔導中心 編  頁數(shù):320  字數(shù):620000  

內(nèi)容概要

《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飛躍版)》由飛躍司考輔導中心組編,本書在保證司考法條完整性的基礎上,將與主體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實施條例等拆解,以【關聯(lián)規(guī)定】的形式融入主體法中,使二者緊密結(jié)合,不僅方便查閱,更有助于理解記憶。
本書首先以【導讀】對各部門法的主要內(nèi)容、司考側(cè)重點等作了簡要說明;再以【??挤l歸類提示】歸納總結(jié)了2002年司法考試以來常考的重難條文;最后以【命題分析】深入、透徹地剖析難記難理解、易混易錯知識點。從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條,提高復習效率。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010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0年lO月28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
(2006年8月27日)
第二部分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22日)
國務院行政機構(gòu)設量和編制管理條例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gòu)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2007年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
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9年。12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il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Q11年7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mào)易行政案件若干恫題的規(guī)定(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2年11月21日)
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guī)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3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0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
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3月
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2011年3月22日)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   插圖:   強化自測 練 根據(j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誰可以提出副省長的人選?( ) A.省長 B.本級人大主席團 C.本級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聯(lián)名 D.本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lián)名 講 BC。地方領導人的提名主體有兩個:一是主席團,二是人大代表聯(lián)合提名。其中,提名省級政府領導人至少需要30名省級人大代表聯(lián)名。故B、C項當選。 第二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shù)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1人至3人,人民代表大會靜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1/10至1/5,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應選人數(shù)在選舉辦法中規(guī)定具體差額數(shù),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shù)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shù)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jù)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2天。 第二十三條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quán)。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jù)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差額數(shù),進行差額選舉。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qū)長、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副鎮(zhèn)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shù)可以多于應選人數(shù),也可以同應選人數(shù)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編輯推薦

《飛躍版?國家司法考試全攻略: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2013)》是《2013國家司法考試全攻略》系列叢書之一,由飛躍司考輔導中心組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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