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作者:羅勝華  頁數(shù):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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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關于網(wǎng)絡侵權問題,對于網(wǎng)絡用戶、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分擔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應該說,從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成文法典看,中國內地在民法典各編編纂過程中體現(xiàn)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發(fā)展。但是,從實質性研究和法律實踐來看,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西方社會對于科技發(fā)展所帶來的一些社會問題,已經(jīng)開展了較為廣泛的探討,甚至逐漸形成了法學研究或司法裁判中的一道前沿的風景線。之所以如此,不僅是技術引發(fā)的社會問題吸引人們的眼球,究其實質,是因為技術進步導致人們傳統(tǒng)觀念轉變,行為模式變遷,引起了社會范式及社會關系的變化。  本來,法律作為一種保守的社會力量,總是在固守一個成熟社會的某些傳統(tǒng)觀念、行為規(guī)范及社會關系。但是,技術進步已然實實在在地改變了人們的行為及交往方式,而探討由此引發(fā)的倫理沖突、價值背離、社會問題及其法律對策(如安樂死、試管嬰兒、治療性克隆、網(wǎng)絡安全等),就成為消弭社會進步與法律傳統(tǒng)之間裂痕的重要議題。同時,以經(jīng)驗事實為基礎下的法律演繹,又成為促進社會進化的催化劑。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先生有言:“法律既為社會力,則社會變遷,法現(xiàn)象不能不與之俱變?!雹倏萍及l(fā)展與社會變遷,自然也引起了法律現(xiàn)象的變化。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來,科技立法的發(fā)展,從某種程度上體現(xiàn)了當代法律發(fā)展的新趨向;也引發(fā)了傳統(tǒng)法律的一些新變化。兩者互為表里,又互為因果。

內容概要

基因隱私,是關乎你我個人基因組成的I)NA序列信息。在“人類基因組計劃”(human genome project,HGP)完成之后的“后基因組時代”(post-ge-nomic era)內,個人的基因樣本被竊取、基因信息被泄漏、基因信息被不正當利用等風險,已經(jīng)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現(xiàn)實地潛伏,如果法律上欠缺對個人基因隱私權的保護制度,不論是對個人的生活安寧,還是對我國基因科技的健康發(fā)展,都會產(chǎn)生嚴重的損害。本書即是從基因隱私權保護的視角,討論法律對基因科技進步的因應機制,思考如何在基因隱私權的保護與個人基因信息的利用之間,構建一種法律制度上的平衡機制,在妥善保護個人基因信息隱私的同時,保障社會對個人基因信息的合理需求與利用,以實現(xiàn)基因科技進步利益的公正分享和基因科技風險的公平負擔。    本書可供法學、醫(yī)學、倫理學和生命科學專業(yè)本科生、研究生、教師在研究基因隱私保護問題時閱讀討論,也可為法官、律師、公安干警、法律工作者在實務工作中處置基因隱私保護爭議時提供參考,還適合生命科學、基因藥業(yè)、基因檢測、基因分析等基因科技產(chǎn)業(yè)的研發(fā)人員、管理人員與生物產(chǎn)業(yè)管理者、政策制定者,以及對我國基因科技發(fā)展及其相關社會熱點問題感興趣的社會大眾閱讀選用。

書籍目錄

通向未來的法律世界——《科技法學論叢》總序前言第一章  科學技術進步與隱私權的變遷  第一節(jié)  隱私權制度歷史的素描  第二節(jié)  隱私權概念的解析厘定  第三節(jié)  科技進步與隱私權變遷的關系第二章  基因科技社會的基因隱私權現(xiàn)象  第一節(jié)  基因隱私權的事實與脈絡  第二節(jié)  基因隱私權的創(chuàng)生與論爭  第三節(jié)  基因隱私權的權能與理念  第四節(jié)  基因隱私權法律保護現(xiàn)狀第三章  基因信息權益沖突的法律解析  第一節(jié)  基因信息權益沖突的解析進路  第二節(jié)  家庭緯度基因信息權益沖突解析  第三節(jié)  市場緯度基因信息權益沖突解析  第四節(jié)  公共領域基因信息權益沖突解析第四章  基因科技進步與基因隱私權保護  第一節(jié)  基因隱私權保護的立法需求與價值定位  第二節(jié)  基因隱私保護的財產(chǎn)權進路與隱私權進路  第三節(jié)  基因隱私權法律保護的規(guī)范架構與制度設計  第四節(jié)  基因隱私權保護中的立法對話與開放決策參考文獻代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在日本,隱私權作為私法上的權利得到確認的標志性案件是1964年東京地方法院審理的“宴之后”案。本案訴爭的事實是:原告有田八郎系前外務大臣,1959年競選東京都知事失敗。三島由紀夫以原告有田八郎的政治經(jīng)歷及其與飯店老板娘結婚、離婚的過程為基礎創(chuàng)作了一部名為“宴之后”的小說。有田八郎認為該小說的出版將損害原告的公正形象,要求出版社停止該小說的出版。出版社以其非小說的作者為由而加以拒絕,并進一步刊登廣告促銷該小說,同時標明該小說系模擬真人真事。有田八郎遂以三島由紀夫和出版社共同侵害其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 |京地方法院在判決中,首次使用了“隱私”一詞,并將隱私權定義為“不讓他人任意公開私生活的權利”。就隱私的侵害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法院認為需要滿足三個要件:被公開的事情,有被一般人認為是私生活上的事實之虞;以一般人的感受為基準,若處于當事人的立場不愿意被公開;公開的事情屬于一般人尚未知道的事實,并且公開將會使當事人感到不安不快。據(jù)此,法院判決侵害隱私權的事實成立。法院還指出,法律對個人私事無正當理由而不被公開的保障是對維護個人尊嚴,確保個人追求幸福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這種尊重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對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施加法律救濟的人格性利益,它雖然為人格權所涵蓋,但是不妨害將其稱為一種新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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