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論壇(第六輯)

出版時間:201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欣新 等主編  頁數:574  

內容概要

  本書頒布實施已有四年了,作為我國國內破產法研究與交流的主要平臺——“中國破產法論壇”已經連續(xù)成功舉辦了三屆(此前在2006年《企業(yè)破產法》通過時召開的是規(guī)模較小的“企業(yè)破產法國際研討會”)。在歷屆論壇上,與會的各位領導與嘉賓對我國破產法理論與實務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與探討,會后我們匯集會議研究成果,公開出版了五輯《破產法論壇》。“中國破產法論壇”取得了為人們公認的影響與成果,為國內破產法學的研究和交流,為破產法的實施與完善做出了重大貢獻?,F在第四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即將召開,而根據提交第三屆中國破產法論壇的論文擇優(yōu)選編的《破產法論壇》第六輯也在此和大家見面了。
  隨著人們對破產法在市場經濟中重要地位的認識不斷深化,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破產法的理論與司法實踐問題日益關注,研究熱情高漲,最高人民法院為完善破產法的實施不斷出臺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破產法系統(tǒng)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也取得了重大的進展,我國破產法的研究和法制建設工作碩果累累。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管理人制度
 論破產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若干問題
 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新論
 論破產管理人在勞動法上的地位
 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規(guī)則之構建——以對某市兩級法院
 實踐模式的分析為基礎
 論隨機方式在選定管理人中的適用
 淺談我國管理人的報酬制度
 論管理人的合同選擇履行權——以解釋論為視角
 管理人制度適用中的幾個問題
 淺析破產管理人制度運行中的幾個問題
 論破產管理人的民事責任——英美比較法視角
 我國建立破產管理人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制度之構想
第二編 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的法律性質及公共利益的實現
 破產重整資產運營價值的再思考
 完善我國公司重整制度的研究
 企業(yè)破產重整制度適用問題研究
 完善我國破產重整制度法律構架及加強司法實踐之淺探
 破產重整中擔保債權人的權利保護
 五谷道場破產重整案件引發(fā)的思考及啟示——從法律效
 果與社會效果的角度
 上市公司重整法律難題研究一以華源股份重整為例
 突破與創(chuàng)新下的“重慶模式”——“朝華科技”與“星美聯合”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調查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語境下的公司治理
 合并重整程序初探
 論企業(yè)重整計劃中破產會計手段維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作用
 破產企業(yè)抗辯與破產重整制度的協(xié)調互動機制研究
 試述法國破產重整制度
 英國公司重整和破產職業(yè)者制度評述
第三編 破產財產與破產債權
 連帶責任與保證制度在破產法中的嬗變
 買受人破產時出賣人依所有權保留條款行使取回權問題
 的實證分析
 新破產法對普通破產債權保護的不足與完善
 淺議破產程序中附條件債權的保護
 論勞動債權優(yōu)先受償的合理實現一一析《企業(yè)破產法》
 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完善
 論破產中公司產品人身侵權損害賠償債權之優(yōu)先權
 淺析建設工程款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優(yōu)先受償權及其順位
 破產法中的劣后債權初論——兼及我國破產分配順位之完善
 衡平居次規(guī)則的一般法律適用分析
 論無法清算情況下清算義務人的對外清償責任
 論債權人會議對債權人委員會的適度授權
 跨界破產中我國債權人利益保護芻議
第四編 破產案件審理與金融機構破產問題
 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政府在企業(yè)破產中的定位探討
 ……
第三屆中國破產法論壇會議發(fā)言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2.破產管理人解除合同的。依據《破產法》的規(guī)定,可發(fā)生解除效果的行為方式可分為主動解除和擬制解除。主動解除,是指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積極主動地行使解除權,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而擬制解除是指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發(fā)生與主動解除同等效力。同時,《破產法》第53條規(guī)定:“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睋Q言之,合同相對方就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害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作為普通債權申報并按比例清償。但尚存在下列問題需要澄清:首先,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行使解除權的情形主要為一方當事人違約,且該解除權的行使一般應由非違約的當事人主張。在許多情況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許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尋求的一種有效的補救方式,此種方式常常與損害賠償、實際履行方式相對應。①參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可將破產管理人的解除權視為例外情形的法定解除,且此種權利的行使并不以一方當事人違約或不可抗力致不能履行為前提。誠如前述所言,破產管理人的解除權多是對社會利益的傾斜性考量。因此,依《破產法》第8條而發(fā)生的合同解除不應作為違約對待。其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一,雙方相互返還已為給付的部分?!逗贤ā返?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1999年《合同法》立法前后,主流觀點認為第97條所規(guī)定的相互返還為不當得利的返還。若依此使用《破產法》第42條第3項,則“受理破產申請前后發(fā)生的不當得利”的返還為共益?zhèn)鶆铡?/pre>

編輯推薦

《破產法論壇(第6輯)》是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承包。

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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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有一定理論性,更偏重于實務,很好。應該是已出幾集中最“厚重”的一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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