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簡身份法考論

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呂利  頁數(shù):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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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根本性的社會體制變革,歷來被描述成從封建到郡縣的變革,新體制在社會史研究者那里被稱為皇帝一人在上,萬民在下的統(tǒng)治秩序。秦至漢初是上述社會結構演進的一個關鍵節(jié)點,以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247號墓?jié)h簡為主體的法律簡牘資料,是關于這一時代的第一手資料,而身份,是始終貫穿秦漢律簡的要素?!堵珊喩矸莘颊?秦漢初期國家秩序中的身份》選擇“身份”作為研究的切入點,以秦漢國家的形成為背景,將身份界定為“國家秩序中的身份”,專注干國家制定法所規(guī)定的社會個體在國家中的地位。全書研究范圍涉及家國關系,爵制,庶人,刑罰中的身份要素等,并由此輻射財產(chǎn),繼承,戶籍、奴婢、刑罰體系等諸領域。方法上則將傳統(tǒng)的考釋與法學專業(yè)方法相結合,有考述也有論證,史淪結合。既對前人成果進行梳理,也提出了一系列獨到的見解。是“身份,視角下對律簡的一種比較系統(tǒng)化的解讀,最大限度地囊括了作者基于這一視角從律簡的解讀中可能釋放的社會歷史信息,以及對秦漢法制史領域中若干懸疑問題的辨析,是一本研究秦漢法制的力作。

作者簡介

  呂利,1971年10月生,山東省滕州市人。1995年畢業(yè)于復旦大學文博學院,獲史學學士學位,2000年畢業(yè)于復旦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學位,2010年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xiàn)任教于上海師范大學,研究方向為法律史、法理學。先后在《山西大學學報》、《蘭州學刊》等刊物公開發(fā)表論文10余篇。

書籍目錄

導論
第一章 律簡身份法概述
 第一節(jié) “身份”釋義
  一、身份的一般屬性
  二、“身分”與“身份”
  三、社會學、法學中的身份
  小結
 第二節(jié) 秦漢初期國家秩序中的身份
  一、秦漢國家形成的諸學說
  二、秦漢初期的國家秩序與身份
第二章 家國對峙的遺跡
 第一節(jié) 依稀可見的“家”
  一、家父長制家庭
  二、家父長制家庭的遺存
 第二節(jié) 父權的削弱
  一、家內刑殺權的喪失
  二、父權的法定界限——脫離父權的條件
 第三節(jié) 妥協(xié)與保留
  一、“不孝”和謁殺法
  二、奴婢和私屬
第三章 爵制與身份(上)——爵制的淵源
 第一節(jié) 從周爵到漢爵
  一、西周爵制
  二、商鞅變法和秦早期爵制
  三、秦漢爵制
  小結
 第二節(jié) 爵的宗教意義和軍事意義
  一、作為飲酒禮器的爵與身份
  二、爵的宗教意義
  三、爵的軍事意義
  余論
第四章 爵制與身份(中)——爵名與爵的取得制度
 第一節(jié) 律簡與爵名
  一、二十等爵爵名及釋義
  二、“葆子”與爵名
  三、二十等爵的層級劃分
 第二節(jié) 爵的取得
  一、軍功賜爵
  二、非軍功賜爵
  三、置后
  四、傅籍
  五、其他取得方式
第五章 爵制與身份(下)——“爵本位”下的資源配置體系
 第一節(jié) 爵與土地制度
  一、等級受田宅制
  二、田宅與食邑
  三、受田宅的條件
  四、受田宅制實現(xiàn)的途徑
  五、諸侯王與列侯
 第二節(jié) 爵與傅籍制度
 ……
第六章 “庶人”考論
第七章 刑罰與身份(上)
第八章 刑罰與身份(下)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三)軍功賜爵的主體和程序所謂軍功賜爵的主體,是指那些從軍或參與軍事行動,有資格因軍功獲得褒獎的人。《鹽鐵論.險固》說:“庶人之有爵祿……蓋自戰(zhàn)國始也?!毙戮糁频谋澈笫擒娭频母淖?,參與軍事行動已經(jīng)從從貴族的高貴行為變成平民的普遍義務,商鞅變法使得爵祿之門向更廣泛的社會成員敞開了。傳世文獻和出土資料都顯示能夠成為軍功賜爵主體的人的范圍非常廣泛。結合張家山漢簡可以知道,士伍、公卒以及公士、公士以上的有爵者,但凡有資格從軍或參與軍事及行動的人都可成為軍功賜爵的主體。并且有資料顯示,至少在秦時,“參與軍事行動”并有可能因此獲得賜爵的人不限于負有軍事義務的平民和平民以上的有爵者,隸臣和宦者也在軍功賜爵之列。隸臣斬首得爵見于睡虎地秦簡如前文所述;“宦者”參與軍事行動則見于《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王嬴政在平定繆奏叛亂之后,計功授爵,宦者也得賜爵。當然,有機會參與軍事行動的人,還可能有其他人等,如《商君書·境內》所提到的“庶子”。《境內》規(guī)定“庶子”為無爵者,屬于國家配給的供有爵者役使的人員。平時,“庶子”每月為有爵者服役六日;有軍事行動時,則隨軍給役?!笆印蹦芊裢ㄟ^斬首捕虜獲得賜爵,并無規(guī)定。從服役內容、方式法定來看,“大夫”(當是對一般有爵者的尊稱,相對“庶子”而言)之于庶子,充其量為“準人身領主”;反之,庶子之于大夫,有“家吏”性質。因此,無爵而為“庶子”的人,服役對象雖然由公國轉向私家,但并不淪落為奴隸,相當程度上仍保留國家共同體成員的身份。家吏而有爵者,見于睡虎地秦簡《封診式·黥妾》,該爰書記載:“某里公士甲”為“某里五大夫乙家吏”。對比“隸臣”斬首賜爵,以秦激進的獎勵軍功政策為背景,不排除庶子斬首捕虜賜爵的可能。

編輯推薦

《律簡身份法考論:秦漢初期國家秩序中的身份》為比較法文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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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作者的博士論文,很有見地,值得細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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