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中央編譯出版社 作者:馬雁 頁數(shù):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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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以清末民初云南的地方法治及其實際運作為個案,結合新史學并采用多學科分析方法進行區(qū)域深人研究,對這個歷史時期的云南地方與中央關系做深入的實證分析。以中央與地方法治關系為基本線索,集中剖析云南地方精英政治與平民政治的互動關系。運用國家與社會這一理論框架,通過清末民初云南地方的法治關系、權力體系、法律控制和法治文化進行客觀的描述和分析,試圖從法律社會學和歷史人類學的視角,來揭示近代化轉型期云南地方法治發(fā)展的過程。
作者簡介
馬雁,女,70年代出生,云南昆明人,法學博士,副教授。1992年—1996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2年2005年就讀于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2008年就讀于云南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研究領域主要為民族法學、憲法和公共行政法學。
書籍目錄
導論 一 本課題的緣由、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 (一)本課題的緣由 (二)本課題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 二 相關文獻綜述 (一)地方法治研究的基本情況 (二)近代法治問題的研究 (三)清末民初法律問題的相關研究成果 (四)清末民初少數(shù)民族法律狀況研究及有關直、間接研究成果 (五)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治史料及直、間接研究成果 三 相關概念說明 (一)清末民初的時間限定 (二)云南地域的具體界定 (三)時空、身體的法律文化功能 四 本書的特點與創(chuàng)新點、研究方法和力求突破之處 (一)本書的特點與創(chuàng)新點 (二)研究方法 (三)力求突破之處第一章 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治運行的條件 第一節(jié) 社會現(xiàn)實條件——中央倡導的主要因素 一 改變領事裁判權對清王朝統(tǒng)治基礎的直接威脅 二 加強對地方民變活動的控制——以教案的處理為例 (一)清末民初云南社會基本情況與民變的關系 (二)從教案分析西方傳教士與地方治理的關系與變革 三 削弱地方新興官僚資本勢力的勃興與分權 四 “置流存土”下,中央政權、地方政權和邊地民族上層的微妙格局 第二節(jié) 社會思想條件——社會文化領域的變遷 一 西方近代法治文化的傳播:以西方傳教士的活動為線索 二 清末中央變法修律的影響 三 云南地方新知識分子的倡導和呼吁 四 云南地方自治思潮的盛興 第三節(jié) 社會現(xiàn)實條件與思想文化條件下的云南地方法治 一 作為現(xiàn)實目標的云南地方法治 (一)中央政權建設和權威滲透的途徑 (二)地方新興勢力的體制納入需求與現(xiàn)實之間的張力 (三)預備立憲下,地方力量的自治要求 二 體現(xiàn)民間社會秩序需求的云南地方法治 三 云南地方法治運行的啟示第二章 行政法律制度中的法治運行 第一節(jié) 近代云南行政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生及其與地方政治的關系 一 行政法制建設是維護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保障 二 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政治格局的基本狀況 三 憲政改革中凸顯的地方行政法律制度構建 第二節(jié) 清末官制改革與云南的地方行政法律制度 一 清末官制改革在云南的動因、步驟和效果 二 云南地方官制改革的具體落實狀況和原因——以新學為例 三 國家和地方政權結構下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云南地方的司法機構與行政法律制度 一 云南地方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及其組織法原則 二 云南地方各級檢察廳設置及其運行 三 省咨議局的設置及其與地方審檢監(jiān)司法機構的關系 四 發(fā)審局、監(jiān)獄、司法公署等司法附屬機構的工作原則 (一)杜文秀京控案件與發(fā)審局 (二)清末民初監(jiān)獄改良 (三)司法公署與縣治的關系第三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法治運行 第一節(jié) 地方民族資本結構變化導致的法治要求 一 “官督商辦”政策下的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本合作 二 “紅頂商人”體制納入要求下的法治貼近 三 工商業(yè)市場轉型中的近代法治要求 第二節(jié) 地方社會經濟文化結構變化導致的法治要求 一 人口增長壓力下以法治為渠道的地方政權建設 二 市鎮(zhèn)網絡結構中的法治和法律“地方性知識”的變遷 三 權力—權利話語核心的文化衍生結構 第三節(jié)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現(xiàn)實運行——司法裁判為中心 一 是否存在一個民間處斷與司法權力交融的“第三領域”? 二 民事司法裁判對習慣法的塑造及效果 三 女性民事人格權的變化與重塑 四 民商事領域的法治變遷:契約與身份并行不悖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中的法治運行 第一節(jié) 清末民初云南地方刑事法治及其法哲學意義 一 國家主義原則和社會改良背景下的云南地方刑事法治 二 地方政權、地方精英與國家政權場域爭奪和分權策略下的云南地方刑事法治 三 民眾階層改變和政治利益話語工具的云南地方刑事法治 第二節(jié) 各方力量對比中的云南地方刑事法治 一 國家政權力量的下滲:控制刑事司法機構及其官吏為途徑 二 地方勢力的分權和自治要求:以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爭奪和對刑事法律的靈活解釋為途徑 三 弱者的武器:普通民眾對刑事法律空間的運用和權利爭取 (一)刑事司法和司法行政管理的制度縫隙 (二)刑事司法公力救濟與民間私力救濟延續(xù)共存 (三)流民階層和邊緣群體的壓力型生存 第三節(jié) 清末民初云南刑事法制的現(xiàn)實運作:以對地方政治資源的控制策略為中心 一 省級刑事司法資源的分布和運行——國家和地方軍政官員的控制 二 縣市級刑事司法資源的集中和壟斷運行。 第四節(jié) 清末民初云南刑事法治運行格局中的社會生態(tài)第五章 訴訟法律制度中的法治運行 第一節(jié) 訴訟法律制度中的近代化法治因素 一 保障司法獨立的認識初見端倪 二 明令限制刑訊逼供 三 律師制度中的身體法權化塑造 第二節(jié) 訴訟法律制度設置的非均衡狀態(tài)及其原因 一 刑事訴訟兩端嚴格化——整飭吏治、強化國家權威、貫徹國家主義 二 民事訴訟的收縮和形式化——有利新興資本的發(fā)育,推進社會改良 三 行政訴訟的發(fā)育不足和低效推行——以陋規(guī)的實際運行為例 第三節(jié) 法治場域內外的力量博弈和協(xié)商共識:訴訟法律制度與司法外裁判途徑的關系 一 法治實踐的社會網絡 二 糾紛解決中的各方法治力量關系 第四節(jié) 清末民初司法改革在云南邊疆地區(qū)推行的“反司法”悖論 一 “漸進”與“突變”:立法原則和生存規(guī)則的背離 二 “有限”與“無限”:國家司法控制能力的空間及延伸 三 “概念化”與“變通性”:司法官吏運用策略的傳統(tǒng)回歸 四 生成西方摹本下的中國經驗結論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清末新士紳是調節(jié)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能動階層,并充分利用商會等市民組織,積極納入近代地方機制構建。清政府為了維護其統(tǒng)治地位,推行具有近代化特征的新政改革,其實施需要民間社會的參與,政府在很多方面不同程度地依賴于市民社會的運作,而市民社會雛形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著對國家的特殊依賴性,國家與社會之間保持著較好的良性互動關系,同時,社會對國家也不僅僅只有正面的積極回應,同時也一定程度地發(fā)揮了制衡國家的作用,如在對待清朝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加征稅收的問題上,商會除了調停外也會領導商人予以抵制,甚至使清政府加征稅收的計劃不能付諸實行。清末商會組織已經把自己的影響力滲透到城市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以商會為核心,眾多民間社團組織縱橫交錯,從而形成一個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權力網絡,控制了相當一部分市政建設權、司法審理權、民政管理權、公益事業(yè)管理權、社會治安權以及工商、文教、衛(wèi)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權,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城市經濟和社會生活。這個在野城市權力網絡為民間社會,其背后的推動者,則正是新興的近代資產階級。清末市民社會雛形與封建國家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既互相依賴,又互相矛盾、摩擦的復雜關系。地方新士紳充分利用了國家對發(fā)展公共領域的支持擴大自己的影響。國家權力對基層社會的低度滲透為紳士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是基層鄉(xiāng)里社會所需。這也為地方新興階層的地位上升和體制內過渡提供了相應的社會條件,而這些新興階層的擴大和發(fā)展,與市民社會的發(fā)育、地方自治的構建,與此相應的制度文化法治形態(tài)的拓展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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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中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以清末民初云南邊疆法律變遷為例》是由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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