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論壇

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嚴勵 編  頁數(shù):361  

內容概要

  《刑事政策論壇(第2期)》主要內容包括:社會轉型時期刑事政策對公共安全的防控、社會轉型期刑事政策調整特點探討、社會轉型·刑事政策·調整、理想與現(xiàn)實:中國刑事政策的展開、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下對未成年人的處理、職務犯罪刑事政策司法化的障礙及其克服、經(jīng)濟體制與經(jīng)濟分析:刑事政策的理論重構等內容。

書籍目錄

保安處分與刑罰并舉:我國刑事政策對吸毒行為應取的態(tài)度
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刑事政策選擇
中國微觀刑事政策研究——刑事庭審存在問題分析
社會轉型時期刑事政策對公共安全的防控
社會轉型期刑事政策調整特點探討
腐敗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的調整分析——以刑法修正案為視角
社會轉型·刑事政策·調整
理想與現(xiàn)實:中國刑事政策的展開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下對未成年人的處理
倡導一種預防弱勢群體犯罪的積極刑事政策——基于西方社會支持理論的分析
職務犯罪刑事政策司法化的障礙及其克服
社會轉型下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的調整——以刑事政策的功能分析為視角
經(jīng)濟體制與經(jīng)濟分析:刑事政策的理論重構——以社會轉型為背景
刑事政策的二律背反原理
新型受賄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涵義問題探析
論我國刑事政策的歷史與未來
刑事政策視域中幫助犯的定位之探討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及其刑事
政策調整之影響
中國刑事政策調整的階段性分析
我國的社會轉型與刑事政策的調整
刑事政策的司法應用
社區(qū)矯正的立法完善——以上海市社區(qū)矯正為視角而展開
涉檢信訪終結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刑事政策與刑法解釋的互動結構初論
刑事政策對刑法解釋的影響及應對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據(jù)國家禁毒委統(tǒng)計,截至2010年10月底,我國登記在冊吸毒人員多達150萬名,其中吸食海洛因人員104.8萬名。而2005年底,登記在冊吸毒人員僅為78.5萬名,其中吸食海洛因人員70萬名。短短5年間,我國不僅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數(shù)量幾乎翻了一倍,而且所吸食毒品的種類也呈現(xiàn)出多樣化的特點。如果我們把考查時間延伸至上個世紀末(1997年底,全國在冊登記的吸毒人員數(shù)量為54萬人),那么問題則更為明顯:近10多年來我國吸毒人員的數(shù)量一直呈現(xiàn)出加速增長的態(tài)勢,這還不包括沒有登記在冊的大量的隱性吸毒人群。在目前吸食毒品人員中,據(jù)有關部門初步統(tǒng)計,其年齡在35歲以下的青少年占據(jù)總數(shù)的69%;其職業(yè)身份多為農(nóng)民、社會閑散人員,分別占總數(shù)的30%和52%。同時,吸食冰毒、搖頭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人數(shù)在不斷增多,一些娛樂場所吸販搖頭丸、氯胺酮的問題突出,形成了傳統(tǒng)毒品與新型毒品交叉濫用的局面。吸毒成癮人員大多從事零星販毒、盜竊、搶奪、搶劫、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穩(wěn)定。然而,在我國,對吸毒行為一直采取寬宥的態(tài)度——并沒有作為犯罪來懲處,這種刑事政策在目前形勢下是否依然妥當,值得探討。 一、我國對吸毒人員的刑事政策回顧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政府對“煙毒”的懲治成效是舉世矚目的。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向全國發(fā)布了《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正式開展了一場史無前例的剿滅煙毒的戰(zhàn)役?!锻睢返?條規(guī)定:“吸食煙毒的人民限期登記(城市向公安局,鄉(xiāng)村向人民政府登記),并定期戒除。隱不登記者、逾期而猶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處罰。”同時,該《通令》還規(guī)定了各級政府衛(wèi)生機關應研制戒毒藥品、設立戒煙所、對貧苦煙民得免費或減價醫(yī)治等。這表明,建國之初人民政府是將吸毒人員作為“人民”來對待的。這主要是由于吸食毒品是舊社會遺留下的惡習,是不合理的社會制度帶來的惡果,而新社會的任務就是要拯救這部分受害的人民。不過,對于隱瞞不登記的吸毒人員予以處罰屬于何種性質,《通令》并未明確。但從實踐來看,司法機關是沒有將吸毒人員作為罪犯對待的。1952年4月,中共中央又發(fā)布了《關于肅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明確了禁毒運動中“懲辦與改造相結合”、“嚴懲少數(shù)罪大惡極者、教育改造大多數(shù)”的刑事政策。其中對于吸毒人員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單純吸食毒品者,不應作為這次運動的斗爭對象。因為吸食毒品的人數(shù)量巨大,不可能在這次運動中完全戒絕,也不應該把他們同制毒、販毒犯同等看待。而且只要能夠做到根絕制毒、販毒的現(xiàn)象,則吸毒的現(xiàn)象,將會逐漸消滅?!边@表明,當時黨中央在禁毒運動中非常注意將吸毒人員與制毒、販毒人員加以相區(qū)分:制、販毒是嚴重罪行,應嚴厲打擊,其中以反革命為目的的毒販,還應以“反革命罪”論處;單純的吸毒人員不作為“斗爭對象”。因為在當時看來,制、販毒是吸毒的原因,剿滅了毒販自然就不會有人吸毒。況且由于歷史造成的吸毒現(xiàn)象十分普遍,不可能將打擊面設定得過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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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論壇(第2期)》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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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覺沒有第一期那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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