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2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飛躍司考輔導中心 編 頁數(shù):302
內(nèi)容概要
本叢書自2006年初版以來,歷經(jīng)多次改版重印,在考生中樹立了驕人的口碑,深得信賴,幾年來幫助眾多考生順利通過司法考試??忌某煽兣c信任是對我們最好的鼓勵和鞭策?! <医?jīng)驗和考生反饋告訴我們,做題是掌握法條和知識點并進而順利通過司法考試的最佳途徑。一套洞悉命題趨勢、緊扣考試要求、全面覆蓋考點、強化突出重點的題解書作用非同凡響?! 】偨Y(jié)考試規(guī)律、吸納考生經(jīng)驗。2012年我們繼續(xù)約請高分通過司法考試,有著深厚法學功底和豐富司法考試輔導經(jīng)驗,并深諳司法考試命題規(guī)律的著名法學院校教師和法學博士等,編寫全新修訂版《國家司法考試同步訓練題解》(共九本)。 新 依據(jù)最近一年司考重難點變化設(shè)計習題,所有習題的答案均依據(jù)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進行解析?! ∪×曨}覆蓋大綱所列舉的考試要點,根據(jù)難易程度的不同標注星級,突出重難點,最高為,并在解析上從不同角度加深對相關(guān)法條和知識點的理解。 精 題目經(jīng)過層層篩選,具有典型代表性,幫助考生明確復習重點,著力演練?! 〖殹∶款}均提煉出準確的考點,并對習題答案進行詳細梳理與解析,向考生呈現(xiàn)解題思路與全貌?! √亍⒖陀^題與主觀題分開排版,更加符合考生復習思維和考試要求?! ∏伞≡O(shè)置參考答案速查,方便考生自我測驗?! ”咎最}解與我社《2012國家司法考試教材一本通》(共九本)叢書學科對應、相得益彰,在教材式復習的同時實現(xiàn)同步式題庫訓練,強化理解與憶記,推薦配套使用。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客觀題一、刑法總論第1課刑法概說第2課犯罪概述第3課犯罪構(gòu)成第4課排犯罪的事由第5課故意犯罪形態(tài)第6課共同犯罪第7課單位犯罪第8課罪數(shù)第9課刑罰概說第10課刑罰體系第11課刑罰的裁量第12課刑罰的執(zhí)行第13課刑罰的消滅二、刑法分論第14課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5課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6課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第17課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第18課侵犯財產(chǎn)罪第19課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0課危害國防利益罪第21課貪污賄賂罪第22課瀆職罪第23課軍人違反職責罪……第二部分 主觀題綜合案例分析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9.【答案】DI考點】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解析】依照刑法規(guī)定,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梢娙绻梢哉J定胡某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么即使該集團中某成員的犯罪行為并不被胡某所知曉,也不影響將該罪行歸責于胡某。刑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觀惡性突出,且對于集團的各種具體犯罪有一種概括的故意,另外在實踐中首要分子往往躲在幕后,若堅持其僅對知情或者參與的罪行負責會導致首要分子往往逍遙法外。在本案中,胡某糾集李某等人成立“威虎會”,而對于所謂的“威虎會”來說,犯罪就是集團存在的目的和根據(jù),所以可認定該集團為犯罪組織,另外成員超過3人,成員比較固定,依法可以認定為犯罪集團。而胡某作為集團的組建者和領(lǐng)導者,顯然構(gòu)成了刑法意義上的“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有成員實施的搶劫、傷害和殺人案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D正確。當然,判斷首要分子是否對某犯罪負責時,還要看該犯罪行為是否可以包含在犯罪集團的犯罪敵意之內(nèi),若不能則即使是首要分子也無需為其負責,因為這是罪責自負原則的應有之義。例如一個典型的盜竊集團,若某個行為人盜竊之外還實施了強奸行力,首要分子也不用為強奸行為承擔責任。10.【答案】D【考點】首要分子的概念;首要分子與主犯的關(guān)系【解析】《刑法》第97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庇纱丝梢姡滓肿影ㄉ鲜鰞煞N人。選項A認為“首要分子只能是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的人”,選項B認為“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顯然是錯誤的。選項C和D涉及首要分子與主犯的關(guān)系。首要分子原則上屬于主犯,也有例外,主要是在聚眾犯罪的情形中,即刑法明確規(guī)定對某些聚眾犯罪僅僅處罰首要分子而不處罰其他參加者,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首要分子就是一人的情況下,是不存在所謂主犯的。所以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11.【答案】C?!究键c】共同犯罪的故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析】首先,依照刑法理論的通說,事先通謀,約定為他人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的,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在本案中,李某對于沈某和張某的盜竊行為是知情的,同時在主觀上至少有間接故意的主觀心態(tài),而在客觀上李某也幫助實施了運送贓物的行為。盡管運送贓物的行為并非盜竊罪的實行行為,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所有的行為人都實施了犯罪的實行行為。之所以將事先通謀的情形特別強調(diào),是因為只有這樣李某的存在才能在盜竊罪的發(fā)生過程中發(fā)揮作用,正是因為有李某運送轉(zhuǎn)移贓物,沈某和張某才可以大膽的實施盜竊,憑借沈某和張某的實行行為,李某與最終的盜竊結(jié)果發(fā)生了因果關(guān)系。而這種因果關(guān)系的存在并不會因李某沒有參與分贓而受到影響。所以應認定李某構(gòu)成了盜竊罪的共犯。其次,在構(gòu)成盜竊罪共犯的同時,李某運送贓物的行為似乎也涉嫌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既然李某已經(jīng)成為盜竊罪的共犯,其轉(zhuǎn)移贓物的行為也就構(gòu)成了事后的不可罰行為,否則就是對李某的一個行為進行雙重評價。因此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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