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執(zhí)業(yè)注冊中心網 頁數: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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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最新司考消息】匯集輔導名師智慧,借鑒高分考生經驗,依托法律社雄厚專業(yè)底蘊,契合復習備考規(guī)律-《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guī)匯編(法律版·應試版)》在2007-2011連續(xù)五年取得重大成功的基礎上全新修訂,誓將匯編類司考用書革命進行到底,讓廣大考生的法條復習變得更加輕松。
書籍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
附:歷次憲法修正案相關條文對照表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國努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
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guī)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
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規(guī)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guī)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
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刑事訴訟法
民法
商法
經濟法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六)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qū)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qū)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十)根據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qū)內按地區(qū)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qū)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qū).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第四十五條【會議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四十六條【提出議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四十七條【質詢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fā)會議或者印發(fā)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第四十八條【主任會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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