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 作者:(美)小哈里·卡爾文 頁數(shù):668 字數(shù):580000 譯者:李忠,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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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的體例安排反映了他在全面考察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經(jīng)歷后吸引其觀線的領(lǐng)域?! 〉凇糠种v述對言論內(nèi)容的管制。它把人們公認不受法律管制的言論內(nèi)容的“共識”作為第一章。哈里•卡爾文認為,—開始就列舉傳統(tǒng)的某些組成部分是極其必要的,因為它們平時鮮為人知,訴訟中難得一見。在本書開始部分提出這個觀點后,余下部分討論的是一些人們爭論不休的領(lǐng)域——關(guān)于言論是否應受憲法保護而爭執(zhí)不下的領(lǐng)域。他首先討論若干“輕微的司法審查”問題:出版物藐視、淫穢和誹謗。他把這些問題分門別類,部分原因是說明這些問題千差萬別——任何一種分析工具或者任何一項標準都不可能滿足如此名目繁多的要求。他接著討論“嚴格的司法審查”問題——對言論的不滿起因于言論是非法行為導火索的領(lǐng)域。這個問題有兩種基本形式:激起他^破壞社會秩序以反擊說話人的言論和煽動他人采取非法行動以反對說話人選定的目標的言論?!胺瓷浔莼靵y”的數(shù)章內(nèi)容討論的是前者;“顛覆性宣傳”的數(shù)章內(nèi)容討論的是后者。 第—部分主要討論顛覆宣傳問題——換句話說,這是一個以宣傳暴力和非法行為作為一項政治策略引發(fā)的問題。哈里•卡爾文視其為“核心問題”。從邏輯上講,這個問題直擊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要害:煽動人們實施犯罪通常是更大規(guī)模的政治批判的—部分;因此,限定合法宣傳的界限同時也劃出了政治批評可以在憲法上予以克減的界限。從歷史上看,這個問題孕育了法律傳統(tǒng),引發(fā)了自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到現(xiàn)在為止的一系列案件,為理解自由社會的異議動力提供了取之不竭的素材。 這部分的篇章設計反映了哈里•卡爾文寫作本書的整體規(guī)劃。他“以故事的結(jié)尾作為開頭”,即從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V.Ohio)中最新發(fā)表的關(guān)于合法宣傳的憲法界限的看法開始,本案司法藝術(shù)的應用讓人大惑不解。心列然后他回到最初的案件,不間斷地從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時期說到20世紀50年代憲法涕—條修正案保護形同虛設時期,再到最近數(shù)十年來最高法院為收復各種反共判決淪喪的失地所作的努力。最后,他重返勃蘭登堡案,本案意見書與他創(chuàng)造性論述中蘊含的觀念遙相呼應。 第二部分討論結(jié)社自由:絕大多數(shù)此類案件與美國的反共經(jīng)歷息息相關(guān)。人們感受到的國內(nèi)共產(chǎn)主義威脅給美國法律提出了一系列新問題。與組織行為的威脅及其伴隨的成員個人的忠誠度和可靠性相比,人們更多擔心的并不是共產(chǎn)黨員的言論,盡管問題常常因共產(chǎn)黨員的言論而起。哈里-卡爾文追溯了法律對于這些感受到的威脅的相應規(guī)定。他開始討論的是政府意圖直接制裁組織的戰(zhàn)略。然后他討論了附加于組織成員身上的種種非刑事制裁措施。這些措施有兩種基本表現(xiàn)形式:剝奪特權(quán)或者某些福利(比如,公職、護照、免稅,等等);政府調(diào)查個人的政治觀點和組織關(guān)系。在這兩種情況下,政府通常認為,管制的目的不是為了制裁,對言論和結(jié)社的消極影響是政府追求其他合法目的的無意識的副產(chǎn)品。鑒于制裁的非刑事勝和政府目的的模糊性,這項規(guī)則的首要問題是:規(guī)范刑事制裁措施的憲法標準是否應當適用于此。
書籍目錄
譯叢總序 編者序 第一部分 管制內(nèi)容 序言 第一章 關(guān)于不可管制內(nèi)容的共識 輕微的司法審查 第二章 出版物藐視 第三章 淫穢 第四章 兒童受眾 第五章 誹滂 嚴格的司法審查 第六章 反射性混亂:初次邂逅 第七章 反射性混亂:民權(quán)案件 第八章 反射性混亂:重返查普林斯基案 第九章 顛覆勝宣傳:核心問題與勃蘭登堡案的回答 第十章 顛覆性宣傳:序幕 第十一章 顛覆性宣傳:大辯論——吉特洛案中的桑福德與惠特尼案中的布蘭代斯 第十二章 顛覆性傳:言論初嘗勝果 第十三章 顛覆性宣傳:明顯的和現(xiàn)實的危險標準的鼎盛時期 第十四章 顛覆性傳:大碰撞——丹尼斯訴美國案 第十五章 顛覆性宣傳:耶茨案修正版 第十六章 顛覆性宣傳:重返勃蘭登堡案 第二部分 管制結(jié)社活動 管制政治組織 第十七章 制裁組織 第十八章 關(guān)系問題:成員身份足夠嗎? 第十九章 制裁組織的強制披露成員名單:民權(quán)案件 第二十章 制裁組織的強制披露成員名單:顛覆活動控制委員會案 第二十一章 制裁組織的丑化措施 第二十二章 制裁組織的制裁個人措施 部分制裁措施:反共遺產(chǎn) 第二十三章 部分制裁措施:概論 第二十四章 針對不受歡迎組織成員的部分制裁措施 第二十五章 拒絕就業(yè) 第二十六章 忠誠宣誓 第二十七章 安全考量 第二十八章 分配補貼 第二十九章 倍增效應 憲法之下的制裁 第三十章 驅(qū)逐出境 第三十—章 取消國籍 第三十二章 拒絕人境 第三十三章 管制護照 官方調(diào)查 第三十四章 立法調(diào)查:初期(1880—1956年) 第三十五章 立法調(diào)查: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質(zhì)疑時期(1957—1959年) 第三十六章 立法調(diào)查:無法自我完善的規(guī)則 第三十七章 斯派澤訴蘭德爾案原則 第三十八章 謝爾頓訴塔克案原則 第三十九章 盤根錯節(jié):律師資格案件 編后記 案例表 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部分 管制內(nèi)容 第一章 關(guān)于不可管制內(nèi)容的共識 美國社會已就政府不應干預的言論的類別達成了極為廣泛的共識。耐人尋味的是,這些共識難以一一列舉。最高法院無意于受理簡易案件。因此,我們可能因為過分關(guān)注最高法院受理的各種案件及其判決而曲解言論自由傳統(tǒng)。傳統(tǒng)中一些最有分量的部分往往被人們視作理所當然。它們罕有先例,因為即便曾經(jīng)有過,這部分傳統(tǒng)也極少受到置疑?! ‖F(xiàn)代社會的一個悖論是,言論雖然受到人們珍視,但它之所以受到嚴密保護,部分原因在于人們常常對它視若無睹。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對言論的寬容并非出于慣例,而是因為漠視。為什么人們又—度熱衷于限制言論呢?我們大體可以列舉若干—般慟因:宗教;戰(zhàn)爭期間的愛國主義;消解人們對政府政策和官員的激烈的、不公正的批評;提升公共道德水平;避免引發(fā)破壞性的政治行動。根據(jù)以上扼要陳述,我們可以立即提出若干重要觀點?! ‰x經(jīng)叛道與褻瀆上帝 首先必須指出,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長期受惠于宗教自由條款??v觀歷史,作為審查言論的動因之一,宗教扮演了令人生畏的角色。假使一個社會相信它已經(jīng)掌握人類所揭示的全部真理,而拯救人類靈魂的事業(yè)危機四伏,漠視的保護功能將蕩然無存,不言而喻的是,這個社會將密切關(guān)注人們可以發(fā)表何種言論,尤其是可以公開發(fā)表何種言論。從這個角度看,禁止離經(jīng)叛道(heresy)和褻瀆上帝(blasphemy)不難理解?! 』蛟S我們生活在一個具有更濃宗教氣息和較少言論自由的社會中會備感幸福。除了表明這個答案出乎我的意料,我尚未做好討論這個問題的準備。所幸的是,我們當下無需解答這個問題。美國人民對政教分離的信仰不但浸潤了宗教自由,同時也排除了政府裁決宗教爭端的可能性。這樣,共識的第一項大原則便濃墨登場:美國既無離經(jīng)叛道,也無褻瀆上帝?! ?940年的坎特威爾訴康涅狄格州案(Cantwell V.Connecticut)反映了最高法院的處置原則??蔡赝柺且晃灰腿A見證人,在大街上與后經(jīng)證實為天主教徒的兩位路人搭訕。他請求并被允許播放一段惡毒攻擊天主教會的留聲機唱片。兩位天主教徒對他的舉動怒不可遏,本想痛打坎特威爾一頓,但最終保持住了克制。在接到驅(qū)逐令后——據(jù)說聲色俱厲——坎特威爾悻悻離開。他隨即遭到逮捕,被控無證攬客和煽動破壞社會秩序。最高法院撤銷了對他的這兩項犯罪指控。雖然本案的法律爭端與離經(jīng)叛道毫無瓜葛,但羅伯特大法官的評論與此息息相關(guān): 宗教信仰領(lǐng)域與政治信仰領(lǐng)域的情況截然不同。在這兩個領(lǐng)域中,某人均信條在旁人看來可能一無是處。正如眾所周知的那樣,為了勸說他人相信自己的觀點,辯護人有時會夸大其詞,惡毒攻擊教會或政府德高望重的杰出人士,甚至謊話連篇。鑒于歷史,這個國家的人民認識到,盡管存在言辭不當或者濫用言論的可能性,但從長遠觀點來看,對于民主社會的公民來說,這些自由對他們形成真知灼見和優(yōu)良品行,是必不可少的?! 》ㄌm克福特大法官在1952年的伯斯汀訴威爾遜案(Burstyn v Wilson)中發(fā)表的附和意見書更加直接地涉及離經(jīng)叛道問題,本案確立了電影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護原則。本案的案由是,紐約市以“褻瀆神靈”(sacrilege)為由,拒絕為一部名為《奇跡》的意大利影片頒發(fā)放映許可證。最高法院一致決定推翻這項決定。多數(shù)派通過克大法官之口認為,在指導許可機構(gòu)的自由裁量權(quán)方面,“褻瀆神靈”是一個讓人無法接受的模糊標準。受此啟發(fā),法蘭克福特大法官另行提交了一份附和意見書,這也許是他眾多言論自由意見書中最具建設陛的一篇?! ∵@份意見書詳細考證了“褻瀆神靈”一詞。他發(fā)現(xiàn)該詞有兩種含義,一種是詆毀宗教人士或者損壞宗教象征物的狹義的、專業(yè)的含義,一種是“侮辱神器”的廣義的、—般意義上的含義。紐約市法律的致命缺陷在于,它無視該詞的專門含義,授權(quán)審查人員全權(quán)處理美國領(lǐng)土內(nèi)冒犯宗教派別的—切事務。以史為鑒,法蘭克福特強調(diào)了廣義概念的不確定性: 假如“褻瀆神靈”對神職人員、宗教場所或者神器的有形損害之外的行為也一并加以取締,假如“褻瀆神靈”允許審查宗教觀點,這實際上就是下面判決所要帶來的后果,那么這個詞語與“褻瀆上帝”一詞沒有任何區(qū)別。除了我們的政教分離條款外,英國在這個變幻莫測的用語上的教訓同樣值得我們反思。17世紀英國的褻瀆上帝罪是對當時的宗教教義表示異議的一種罪行。起初,人們必須在教堂內(nèi)閱讀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娛樂術(shù)》;后來所有的書籍都被付之一炬。抨擊彌撒一度被認為是褻瀆上帝;做彌撒也是褻瀆上帝。在那個世紀的不同時期,隨著政府對某個宗教教義態(tài)度的改變,懷疑三一教義(例如,一神論者、信奉普救說者等)或基督的神性的人,對星期六安息日說三道四的人,不承認魔力的威力的人,批評小孩洗禮或者主張灑水以外的洗禮方式的人,都被指控為褻瀆上帝者,他們的著作會被焚毀,或者被扣上褻瀆上帝的帽子而被禁止刊行。褻瀆上帝成了大口袋,只要對當時統(tǒng)治機構(gòu)確立的正統(tǒng)宗教教義提出批評,就是褻瀆上帝?! ≡诮槿胙哉摫Wo方面,與其雍容大度形成鮮明對照,法蘭克福特大法官是所有大法官中最帝巨琊最克制的人之一。他對“褻瀆神靈”和“褻瀆上帝”的深入討論給人們留下了難以磨滅的印象,因為我們知道,即便對他來說,本案也觸動了言論自由傳統(tǒng)的神經(jīng)。事實上,他的意思是說,假使我們承認“褻瀆神靈”具有紐約市法院信馬由韁地闡釋的廣義含義,美國社會必將面目全非。所以,雖然他的意見僅代表他自己和杰克遜大法官,判決本身根據(jù)模糊這條中性理由做出的,但伯斯汀案依然是揭示美國社會不存在離經(jīng)叛道和褻瀆上帝這項共識的一個重要案例?! ≡谖覀兛磥?,最高法院在這方面受理的最有趣的案件是1968年的埃珀森訴阿肯色州案(Epperson v.Arkansas),本案涉及一部略經(jīng)修改的“反進化論”法律,這部法律曾經(jīng)于1927年引發(fā)了著名的斯科普斯案。雖然“猿猴審判”(Monkey Trial)長期以來一直是一起重大文化事件,學術(shù)自由最終贏得勝利如今已是盡人皆知,但這部法律被宣布為違憲純粹是迫于嘲諷而絕非出于法庭本意。在斯科普斯案中,田納西州法院支持這部法律,同時根據(jù)專業(yè)理由撤銷了犯罪指控,使這個案件在最高法院受理之前就成為假案。四十年后,最高法院終于在埃珀森案中—致裁定,規(guī)定公立學校的教師“講授人類的祖先起源于較低級別動物或者是較低級別動物后裔的理論或?qū)W說”為輕罪的法律無效。 在福塔斯大法官代寫的意見書中,最高法院既未像布萊克和斯圖爾特大法官那樣,完全根據(jù)模糊理由判決,也未創(chuàng)設對公立學校的課程實行司法審查的可怕先例。它是根據(jù)美國社會不存在離經(jīng)叛道這項傳統(tǒng)判決的。它認為,這部法律禁止進化論的傳播,唯一的理由是進化論被認為與某些宗教敦義相沖突。政府由于賦予某種宗教教義比其他宗教教義更為優(yōu)越的地位,違反憲法上的不得確立國教條款,所以處置失當。這樣,福塔斯大法官可以在無需為判斷進化論是對是錯這個問題而絞盡腦汁的條件下,廢除這部法律?! ∵@個問題再次觸動了美國傳統(tǒng)的神經(jīng)。福塔斯大法官寫道: 今天的判決不乏先例,且一目了然。這些先例根植于我們民族的深層土壤之中。它們對我們的自由至關(guān)重要?! ∥覀兊拿裰髡?,無論是州一級的還是全國性的,都必須在宗教理論、宗教學說和宗教實踐方面保持中立。它不得敵視任何一個宗教,也不得敵視無神論主張;它不得資助、扶持或者慫恿一種宗教或宗教理論去對抗另一種宗教或宗教理論,甚至不得對抗水火不容的宗教或宗教理論。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宗教與宗教之間、信教者與無神論者之間保持中立?! ≡缭?872年,最高法院就指出:“法律不承認離經(jīng)叛道,不承諾支持任何宗教教義,不確立任何教派的法律地位?!薄 ∵@個結(jié)果本身不足為奇。埃珀森案正式提出并強調(diào)了我們一直有些舉棋不定的規(guī)則。以這種方式訴諸于不得確立國教條款,對言論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據(jù)此,政府在一系列領(lǐng)域內(nèi)不得再對宗教起源持有異議的學說說三道四。而且,最高法院處理這個問題的方式揭示了一種適用范圍更廣的方法。我們相信,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條款可以為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條款起到示范作用。結(jié)論是政府不得裁判學說的對錯;它始終保持中立。按照這一邏輯,最高法院在言論爭端中應當效仿林肯所講的奇聞軼事中的妻子:當她的丈夫與黑熊搏斗時,她卻旁觀并高喊:“加油,老公!加油,笨熊!” 看看下一個案例,1961年的托卡索訴沃特金斯案(Torcaso v.Watkins)我們就會更加明了。托卡索案澄清了福塔斯大法官在埃珀森案中提出的一種觀點:政府非但不能偏愛一個宗教而漫待另—個宗教;它也不能喜歡信敦徒而厭棄無神論者。從專業(yè)的角度看,本案涉及的不是無神論的傳播問題,而是質(zhì)疑公職人員就職誓言的合法性問題,這份誓言要求就職者簡單宣誓自己信仰上帝。最高法院一致裁就除這項就職條件。布萊克大法官指出: 我們再次重申,依據(jù)憲法,州政府和聯(lián)邦政府均不得強迫個人“公開承認自己信仰或者不信仰任何一種宗教”。依據(jù)憲法,州政府和聯(lián)邦政府也不得制定要求人們資助所有信教徒來對抗無神論者的法律,或者規(guī)定人們有資助所有信教徒來對抗無神論者的義務?! ‰m然最高法院未曾表態(tài)。但托卡索不會因為拒絕聲啪己信仰上帝而被禁止但任公職,大概他也不會因為聲稱自己不信仰上帝或者宣傳無神論而受到制裁?! 】傊?,這些判決集中體現(xiàn)了一個牢不可破的立場,形成了受全面保護的言論的堅強核心。如今,這種寬容可能不會再、止我們感到歡欣鼓舞,但如果我們回顧一下密爾的名著《自由論》,或許會受到一些啟發(fā)。在為言論自由辯護時,密爾設想一種沖驗證其觀點最不利、最極端的情況: ……我喜歡考察對我最為不利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以事實和效用為由反對言論自由的觀點被認為是最有說服力的。假定受到非難的言論是信仰上帝和未來政府,或者是任何一種公認的道德學說。對于那些投機取巧的對手來說,以這種理由進行辯論,極為有利,因為他一定會問(許多不懷投機取巧之心的入也會捫心自問),難道這些不是你確信會受到法律保護的學說嗎?難道信仰上帝是你認為無懈可擊的一種觀點嗎? 歪理邪說 關(guān)于宗教的學說和理論不受干預的共識如今已經(jīng)擴展到非宗教的學說和理論領(lǐng)域。我們又一次不得不間接地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最高法院除了在埃珀森案中偶爾與進化論不期而遇之外,還從未直接面對過政府以歪理邪說為由壓制某個理論學說的問題?! ?/pre>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對于那些期望理解美國言論自由發(fā)展脈絡的人來說,這本煌煌巨著是一部必讀文獻。卡爾文教授也許是我國最優(yōu)秀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學者之一,他傾注其全部激情和智慧,寫就這部傳世佳作。他使讀者可以分享他對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和我們司法程序的敬重和摯愛?!薄 R丁·加布斯(Martin Garbus) “哈里·卡爾文是我們當中頭腦最清醒、論述最透徹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學者。毋庸置疑,他的著作《美國的言論自由》是他妙不可言、出神入化、難以釋懷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觀點的結(jié)晶?!薄 ヂ逡恋隆ぐ祭匪梗‵10yd Abbrams) “在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評論家隊伍中,哈里·卡爾文最有刨見,最富洞察力,而且在許多人——當然包括我——看來,他的影響力最大。我們現(xiàn)在終于可以閱覽全面反映他深邃思想的著作。衷心感謝杰米·卡爾文在傳承他父親言論自由領(lǐng)域的開拓性研究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薄 芾瓲柕隆℅eraId Gunther),《憲法學》作者 “《美國的言論自由》富含創(chuàng)見,文筆優(yōu)美,視野開闊,資料翔實,必將成為一部傳世之作?!薄 纳亍げ祭鳎╒incent BIasi),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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