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實務

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作者:尹夢霞  頁數:193  

內容概要

  《稅收籌劃實務》主要作為稅法課程教學的輔助資料,所以全書內容是按照稅種對籌劃實務案例進行分類撰寫的,并且基本上每一個稅種都撰寫了相應的籌劃實務案例。體例合理。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除了利用稅收法律中的優(yōu)惠政策外,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分析,從中發(fā)現稅收籌劃空間,進而通過合理籌劃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也就是說,進行稅收籌劃有兩個要求,一是要求正確掌握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二是要求選擇適合本企業(yè)的稅收政策來優(yōu)化企業(yè)的業(yè)務流程,使之既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又達到稅收負擔最小。《稅收籌劃實務》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基本上每一個稅收籌劃實務案例都包含了導入案例、法規(guī)解讀、籌劃思路、籌劃方案和注意問題幾個部分。

書籍目錄

第1章 增值稅籌劃實務一、增值稅兩類納稅人身份籌劃二、商品銷售渠道的稅收籌劃三、農產品銷售渠道的稅收籌劃四、代購代銷行為的稅收籌劃五、商業(yè)企業(yè)常用促銷方式的稅收籌劃六、汽車4S店贈品支出、廠家返利稅收籌劃七、涉農企業(yè)增值稅籌劃八、“公司+農戶”的稅收籌劃九、購貨渠道的稅收籌劃十、運費的稅收籌劃十一、返還資金的稅收籌劃十二、通過改變合作方式實現進項稅抵扣第2章 營業(yè)稅籌劃實務一、預存話費送手機減輕稅負有兩招二、營業(yè)稅的征收范圍三、公司為外部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時是否代扣代繳營業(yè)稅四、廣告業(yè)的營業(yè)稅處理五、個人出租房屋可用營業(yè)稅起征點進行稅收籌劃六、娛樂業(yè)營業(yè)稅的稅收籌劃七、建筑設計企業(yè)營業(yè)稅的稅收籌劃八、建安企業(yè)自產自用的建筑材料如何納稅九、建安企業(yè)營業(yè)稅納稅籌劃十、聯營轉自營超市不納營業(yè)稅第3章 消費稅籌劃實務一、先銷售后換取生產資料的消費稅納稅籌劃二、消費稅的籌劃技巧三、白酒企業(yè)消費稅籌劃四、消費稅籌劃中的平衡點分析五、消費稅納稅人合并的籌劃六、變自制消費品為委托加工消費品的稅收籌劃第4章 個人所得稅籌劃實務一、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籌劃二、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繳納三、高管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四、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籌劃五、平安“稅務門”事件中員工持股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六、企業(yè)年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七、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八、股權投資個人所得稅征納實務九、私營企業(yè)對稅后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十、“雙薪”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十一、董事費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十二、特許權使用費的所得稅籌劃十三、房屋出租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十四、不同身份的自由撰稿人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第5章 企業(yè)所得稅籌劃實務第6章 其他稅收籌劃實務

章節(jié)摘錄

  第二,第一層的控股比例只要不低于30%,即符合條件了。但是,對于第二層間接控股的公司必須是子公司。因此,如果僅從持股比例的角度考慮,只有在上市公司持有一級公司股份超過50%,且一級公司持有二級公司股份比例也超過50%的情況下,二級公司才符合時上市公司間接控股子公司的概念。這兩個條件有一個不符合,二級控股公司員工都不符合先手優(yōu)惠計稅方法的資格。但是,在實踐中母子關系的形成既可以通過股份控制方式,也可以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這里,有些納稅人就可能會問,如果A上市公司持有非上市公司B的股份只有40%,但該上市公司通過其他方式實際控制B公司,他們是實質意義上的母子關系,此時,B又持有非上市公司Cl000/o的股份。此時,C公司員工能否享受優(yōu)惠計稅待遇呢?筆者認為,從該文件對于間接持股比例計算的規(guī)定來看,目前稅務機關對于母子關系的認定可能還是僅限于通過持股比例的計算來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按持股比例計算,A上市公司只間接持有C公司40%的部分,不符合母子公司條件,C公司員工不能享受稅收優(yōu)惠待遇。但是,對于B公司員工,由于A公司持股比例雖然只有40%,但已經超過了文件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30%。因此,B公司員工可以享受稅收優(yōu)惠待遇。  第三,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激勵所得,不適用本通知規(guī)定的優(yōu)惠計稅方法,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⑧除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之外的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⑥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的。 ?、嘞拗菩怨善彼媚芊裣硎芊制诩{稅待遇。我們知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的規(guī)定,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這里,肯定會有人問,對于取得限制性股票激勵人員能否也享受自解禁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的分期納稅的待遇呢。筆者認為,對于限制性股票形式的股權激勵是不可以的。因為,對于股票期權激勵方式,被激勵對象行權后取得的股票可能存在一個限售期,因此,考慮到被激勵對象可能無法通過變賣股票取得收入來納稅,我們給予了一個分期納稅的待遇。但是,對于限制性股票激勵,我們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實際解禁日。既然解禁了,被激勵對象就可以自由賣出股票取得所得了。因此不會存在納稅上的困難。同時綜合考慮國稅函[2009]461號文關于被激勵對象為繳納個人所得稅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價格與原計稅價格不一致的,按原計稅價格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規(guī)定,我們也可以看出,對于限制性股票激勵,被激勵對象應在解禁當期納稅,不能享受按不超過6個月分期納稅的待遇?!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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