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刑法罪名適用

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于洋  頁數(shù):351  字數(shù):456000  

前言

一、為什么必須使用本書從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錄取來看,大多數(shù)考生只求政治成績能通過國家線即可,但是對于一部分想報考競爭相對激烈的學?;驅I(yè)的考生而言,對他們的政治考研的分數(shù)卻有較高的要求,這種要求集中體現(xiàn)在知識的深化和能力的提升方面,而要提升這種能力,就必須對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進行精讀。縱觀歷年考研政治試題,其命制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基本原理,二是熱點問題。其中,基本原理部分的試題大多數(shù)是對文獻原著、近代中國重要會議的直接或間接的考查,本書總結了考研政治必考的重要文獻和會議,考生只要對本書進行精讀,必能在考場上輕車熟路,穩(wěn)拿考研高分。(1)經典原著的考題。通常以選擇題或者分析題的形式分布在考研試題中,主要集中對文獻中重要觀點和理論的考查。 (2)歷次重要會議的考題。通常以選擇題的形式分布在考研試題中,主要集中對近代中國歷次重要會議的內容和意義的考查。  二、關于本書的策劃精讀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是我們搞馬克思主義專業(yè)研究必備的基本功。我在中國人民大學讀中共黨史專業(yè)時,在老師的指導下,精讀了大量的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特別是對毛澤東同志的著作下了很多的功夫,做了大量的讀書筆記。這些基本功為我現(xiàn)在從事研究生考試的研究和輔導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11年3月,我的兩位來自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學生:張筱雯(考上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彭麗(考上了清華大學法學院)來編輯部實習。她們介紹了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考生復習政治的有關情況:同學之間分工總結了中國共產黨的歷次代表大會以及教材中涉及到的毛澤東同志的著作的主要內容,復印了之后人手一份,對政治復習幫助極大。學生的建議再次激發(fā)了我對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的研究熱情,但是,如何把馬克思主義的經典文獻跟我們考研政治有機結合起來,這是編寫本書首先遇到的問題。 三、關于本書的寫作在具體寫作時我們確定了兩個編寫原則:第一,要突出文獻的主要內容和思想;第二,要緊密結合考研所需。凡是跟考試無關的內容就不論述或僅做簡單介紹;凡是跟考試密切相關的就要重點論述。在此基礎上,編輯部確定了本書體例結構:(1)文獻解讀。重點介紹文獻產生的背景、主要內容及其理論意義。內容的分析與闡述與教育部組編的《思想理論政治大綱解析》完全一致。(2)真題回顧。通過對歷年考研政治真題的回顧,使考生明晰經典文獻與考研政治之間的關系,掌握考試的重點和難點。(3)模擬試題。按照考研政治題型的要求,編寫了選擇題和材料分析題,便于讀者進行自測,更深層次地理解文獻內容和滿足考研復習的需要。本書的編寫是編輯部集體智慧的結晶。賈向云博士負責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著作部分;楊婭娟同志負責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著作和中國共產黨歷次代表大會部分。我則負責對各部分進行審讀和修改。由于時間和研究水平的局限,本書肯定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我們今后也會對文獻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內容概要

  本叢書具有以下特色:
  1.內容全面,編排科學
  本叢書的分冊設置以《刑法》分則的章節(jié)順序為標準,共分為五個分冊:第一分冊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02-139條之一),第二分冊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刑法》第140-231條),第三分冊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刑法》第232-276條之一),第四分冊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刑法》第277-381條),第五分冊為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刑法》第382-451條)。本叢書涵蓋《刑法》分則的全部條文,具有查閱的方便性和搜索的快捷性。
2.體例完整,重點突出
  本叢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二)》(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三)》(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四)》(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2011年4月27日)確定的罪名,撰寫具體內容。
  本叢書在體例編排上,按照“刑法條文”、“概念”、“立案標準”、“犯罪構成”、“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量刑標準”、“疑難問題”、“案例指引”、“法律適用”的結構順序,突出了層次性、邏輯性,以圖表的形式展現(xiàn),對刑法罪名在司法實務中的適用進行全面釋解。
  本叢書針對重點罪名,以罪名適用、案例指引、疑難問題和證據規(guī)范為重點,就應對實務難題、適用證據規(guī)范、進行定罪量刑等實務進行指導,便于在實踐中全面把握罪名適用,對解決具體案件提供幫助和參考。
3.案例典型,證據充實
  為方便讀者準確理解刑法罪名并靈活運用于司法實踐,本叢書在重點罪名的“案例指引”部分,以典型案例為依托,對具體案件證據實務中的關鍵、疑難問題進行指導,從而為解決同類案件提供有效方法和參考。
  本叢書的案例來源于各級法院所裁判的真實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證據規(guī)范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fā)《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3月14日)等為依據進行深入分析,具有指導性。典型案例與證據難題的分析緊密結合,方便讀者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證據規(guī)范。
  4. 規(guī)范準確,實用性強
  本叢書根據司法實務的需要,在具體罪名的“法律適用”部分,按照我國的立法體系分別收錄現(xiàn)行有效、最新實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等。具體而言,收錄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12月29日)、《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1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1997年3月25日-2012年3月31日之間全部司法解釋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文件,同時,適當收錄了部分至今仍可參照執(zhí)行的1997年3月之前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知、紀要及請示答復等涉及罪刑適用的司法文件和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作者簡介

作者均為司法工作一線人員。根據不同分冊讀者對象的不同,分別邀請在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工作單位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且具有多年從業(yè)經驗的同志撰寫。

書籍目錄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1.背叛國家罪(刑法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刑法第107條)
8.投敵叛變罪(刑法第108條)
9.叛逃罪(刑法第109條)
10.間諜罪(刑法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刑法第111條)
12.資敵罪(刑法第112條)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2.決水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3.爆炸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l款)
6.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7.過失決水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8.過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9.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10.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
11.破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12.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13.破壞電力設備罪(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l款)
15.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
16.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
17.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
18.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
19.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
20.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一)
21.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條)
22.劫持船只、汽車罪(刑法第122條)
23.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條)
2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第124條第1款)
25.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第124條第2款)
2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條第1款、第3款)
2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5條第2款、第3款)
28.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刑法第126條)
29.盜竊、搶奪愴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7條第1款)
30.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7條第2款)
31.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
32.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33.丟失槍支不報罪(刑法第129條)
34.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條)
35.重大飛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條)
36.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條)
37.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38.危險駕駛罪(刑法第133條之一)
39.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第1款)
40.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刑法第134條第2款)
41.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
42.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之一)
43.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
4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
45.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46.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
47.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1.背叛國家罪(刑法第102條)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概念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立案標準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guī)定“情節(jié)”或“結果”方面的要求,即并不要求已經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后果,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了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國家領土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構成 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它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這種權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讓與的,不受外來干預和不從屬于外來意志。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所謂領土完整,是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條件,是國家穩(wěn)定發(fā)展的基本條件。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國家獨立的標志,是進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這一客體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的危險犯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為了破壞祖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出賣民族利益,總要千方百計地尋找外國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做靠山;而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搞顛覆活動,也要千方百計地從我國內部尋找中意的代理人,充當內奸。這樣一來他們必然相互勾結,狼狽為奸,以期達到他們共同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這里所說的外國,是指對我國懷有侵略、控制、顛覆野心的外國政府,也指外國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政治集團以及其他敵對勢力,包括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外國機構,是指外國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及辦事處等。外國組織,是指外國的政黨、政治團體、社會團體及其他企事業(yè)單位等。通常所說的組織包括機構,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背后往往有某一國國家的政府、軍隊或者其他官方組織機構的支持、操縱,所以對外國機構加以強調十分必要。外國個人,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境外與外國并不相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臺灣省。所謂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回歸之前的臺灣和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

編輯推薦

《最新刑事辦案實務指導?圖解刑法罪名適用(第1分冊):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自1997年修訂頒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不斷完善。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對我國的刑罰論作出了重大完善,使我國的刑罰結構、量刑制度與行刑制度更為嚴密規(guī)范,減少了13個死刑罪名,“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導向更加明確;完善管制刑及緩刑、假釋的執(zhí)行方式,加大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治力度,將危險駕駛、惡意欠薪等違法行為入罪,降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門檻、加重其法定刑等,體現(xiàn)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據《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4月27日頒布了《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刑法罪名增至451個。社會發(fā)展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司法工作人員提出了更大挑戰(zhàn)和更高要求。為滿足廣大司法工作人員刑事辦案的需要,我們特約請了司法工作一線的人員編寫了本套最新刑事辦案實務指導叢書——《圖解刑法罪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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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7條)

 
 

  •   分析很透徹,還有案例講解
  •   平時查案例什么的 特別方便 拍了兩套 隔壁同事看到了 又拍了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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