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規(guī)則與實踐

出版時間:2008-7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黃風  頁數(shù):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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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是一都全面研究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理論與實務的專著。作者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劃分為四個主要的形態(tài),即:引渡、狹義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刑事訴訟移管以及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刑事判決;在廣泛搜集和深入分析國際法文獻和各國相關立法資料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近二十年來對外締約和國內立法的情況,對上述四種國際合作形態(tài)的基本規(guī)則進行了系統(tǒng)的梳理和詮釋。本書作者參加過四十余項中外雙邊司法協(xié)助條約、引渡條約、被判刑人移管條約和多邊國際公約的談判及有關文本的準備工作,并且親自參與辦理了大量重大刑事案件的囡際合作事務。全書的撰寫既注重采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又注熏采用實例分析的方法,努力集學術性與實踐性于一體。本書第五編匯集了六個典型案例,生動地介紹了我國開展境外追逃、追贓和取證活動以及開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的具體實踐。

作者簡介

黃風,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自1987年起在司法部從事國際司法合作工作,曾任司法部司法協(xié)助外事司正司級巡視員,高級顧問。在中國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工作數(shù)年,曾任該部副總經(jīng)理。1996年獲“國際羅馬法獎”;1998年獲意大利外交部“文化作品翻譯獎”;1999年獲意大利總統(tǒng)授予的共和國騎士勛章;2005年5月獲意大利總統(tǒng)授予的“仁惠之星”共和國爵士勛章。出版?zhèn)€人著作和譯作二十余部。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引 渡 第一章 引渡的義務  一、互惠原則與條約前置主義  二、對條約前置主義的放棄和變通  三、雙重犯罪原則  四、可引渡犯罪:遞進的條件  五、特定性原則  六、或者引渡,或者起訴  七、請求競合時的選擇 第二章 引渡的種類  一、主動引渡和被動引渡  二、提議引渡和應允引渡  三、訴訟引渡和行刑引渡  四、訴訟引渡和行刑引渡新的三分法  五、簡易引渡  六、附帶引渡  七、部分引渡和附條件引渡  八、補充引渡  九、再引渡  十、重新引渡  十一、暫緩引渡  十二、臨時引渡  十三、過境引渡  十四、事實引渡遣返非法移民和驅逐出境  十五、偽裝引渡 第三章 拒絕引渡的理由  一、本國國民不引渡  二、政治犯罪例外  三、政治犯罪例外例外中的例外  四、不正當?shù)淖吩V目的  五、軍事犯罪  六、財稅犯罪  七、死刑不引渡  八、酷刑  九、正當程序和特別法庭  十、時效與赦免  十一、一事不再理  十二、缺席審判  十三、管轄權欠缺  十四、人道主義考慮  十五、豁免權 第四章 為引渡而羈押  一、一般情況下的引渡羈押  二、緊急情況下的臨時羈押  三、引渡監(jiān)視居住  四、過境引渡中的羈押措施 第五章 引渡請求的審查程序  一、聯(lián)系途徑  二、引渡請求及其所需的文件  三、對證據(jù)材料的不同要求  四、對引渡請求的雙重審查制  五、司法審查程序  六、行政審查程序  七、上訴和申訴  八、對被請求引渡人的權利保障第二編 刑事司法協(xié)助 第一章 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章 可能妨礙協(xié)助的情形 第三章 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請求與執(zhí)行  第四章 文書送達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六章 資產的追繳第三編 刑事訴訟移管 第一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條件 第三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程序 第四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效力第四編 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刑事判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被判刑人移管 第三章 對外國財產刑的執(zhí)行 第四章 關于資格刑的承認和執(zhí)行 第五章 關于完善我國相關立法的建議第五編 從案例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實踐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引渡的義務  “引渡”一詞的英文表述extradition,從詞源學上講,來自于拉丁文短語extra tradere,意思是“向外遣送”。早在兩千多年前的羅馬法中,就存在這樣一個類似的術語,即noxae deditio,中文譯為“損害投償”,意思是說:家父將犯了罪的家子移交給受害者所屬的共同體,任其處罰,以此避免使自己的共同體遭受更為嚴重的報復,在這項向外移交犯罪人的古老制度中首次出現(xiàn)deditio一詞?! ∫弧⒒セ菰瓌t與條約前置主義  什么是開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條件?各國法律對此的回答可以分成兩大類?! 〉谝活惢卮鹗且笠曰セ轂榛A,即:要求請求國曾經(jīng)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對等的引渡合作,我國《引渡法》第2條對此作出規(guī)定,即:“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另一些國家的引渡立法也很有代表性。例如,《德國刑事司法協(xié)助法》第5條規(guī)定:“只有當根據(jù)請求國作出的保證可以推定該國將執(zhí)行德國的類似請求時,才允許引渡”。盧森堡《外國罪犯引渡法》第1條規(guī)定:“政府可以在互惠的條件下,將在其本國境內犯有任一罪行而被外國法院指控犯有輕罪、重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外國政府”?! 膰H司法合作的意義上講,“互惠”的英文表述是reciprocity,意思是說給予對等的待遇,即:要求請求國在遇到類似案件時給予同樣的引渡合作?;セ菘梢酝ㄟ^兩種形式加以體現(xiàn)。一種是互惠實踐,即在實踐中已經(jīng)存在事實上的引渡合作關系或先例。另一種是互惠承諾,即在無互惠實踐的情況下提供關于未來實踐的保證。對于這后一種形式,我國《引渡法》第12條重申:“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請求國應當作出互惠承諾”?!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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