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參考

出版社:《法制參考》編輯部 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 (2010-08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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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七條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救助準備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qū)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 (三)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四)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六)災后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tǒng),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 第十條 國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發(fā)展改革部門制定全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guī)劃和儲備庫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fā)、易發(fā)地區(qū)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guī)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tǒng)籌規(guī)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啟動自然災害預警響應或者應急響應,需要告知居民前往應急避難場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互聯網等方式,及時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業(yè)務培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自然災害信息員。 第三章應急救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預警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向社會發(fā)布規(guī)避自然災害風險的警告,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二)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 (三)加強對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鄉(xiāng)村、社區(qū)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 (四)責成民政等部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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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參考(2010年第8期)》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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