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年12月 出版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作者:楊振紅 頁數(shù):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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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的主體是我2005年完成的同名博士論文《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2000年我有幸拜在林甘泉先生門下,在職攻讀博士學位。2001年博士論文開題時,我選定的并非現(xiàn)在這個題目。同年底,學界期盼已久的1983年發(fā)現(xiàn)的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釋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出版①。簡文的內(nèi)容十分豐富,包括《二年律令》、《奏讞書》、《蓋廬》、《脈書》、《引書》、《算數(shù)書》、《歷譜》、遣策八個部分。由于是第一手資料,其內(nèi)容基本不見于傳世文獻,特別是其中包含了早已失傳的西漢初期呂后二年(前186)的律令簡——《二年律令》,因此,史料價值極高,對秦漢史乃至中國古代史研究均具有重要意義。釋文的公布使得相關(guān)研究必須以此為基礎展開。于是,在征得林先生的同意和支持后,我放棄原有的選題,轉(zhuǎn)向張家山漢簡研究。
內(nèi)容概要
《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利用新出簡牘材料,與傳世文獻相結(jié)合,對秦漢史研究中長期爭論不決、關(guān)系秦漢社會結(jié)構(gòu)與性質(zhì)的三個重大問題——秦漢法律體系、戰(zhàn)國秦漢土地制度,月令與秦漢政治關(guān)系——進行了深入探討?!冻鐾梁啝┡c秦漢社會》的論點或為作者首次提出。如秦漢律二級分類構(gòu)造說,或為作者重新詮釋和論證,如戰(zhàn)國秦漢名田宅制說,受到海內(nèi)外學者的廣泛關(guān)注和好評,引發(fā)了學術(shù)界對相關(guān)問題的熱烈討論。
作者簡介
楊振紅,女,歷史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秦漢魏晉南北朝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副主任、《簡帛研究》主編。先后主持或參與多項國家級、省部級重點課題。已出版學術(shù)著作《中國經(jīng)濟通史·秦漢經(jīng)濟卷》(合著)、《中國風俗通史·秦漢卷》(合著),主編《中日學者論中國古代城市社會》(合編),發(fā)表《秦漢官僚體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統(tǒng)及其意義》、《秦漢“名田宅制”說》、《秦漢律篇二級分類說》、《從(二年律令)的性質(zhì)看漢代法典的編纂與律令關(guān)系》、《漢代自然災害初探》《月令與秦漢政治再探討——兼論月令源流》等論文數(shù)十篇,日文譯文十余篇。
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是經(jīng)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批準設立的院屬研究中心之一,成立于1995年3月,是國內(nèi)較早建立的以研究簡帛為特色的專業(yè)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設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秦漢魏晉南北朝史研究室。中心以歷史所的研究力量為主體,同時聯(lián)合國內(nèi)外同仁共同從事簡帛學科的研究。目前,中心已成為一個打破單位、地區(qū)界限的簡帛研究前沿陣地。多年來,中心本著“推進學術(shù),加強合作,提高水平”的宗旨,致力于簡帛學科建設、參與新出簡帛的整理與研究、推動國內(nèi)外學者的合作交流,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效。中心目前編輯有《簡帛研究》、《簡帛研究文庫》,經(jīng)過長期努力,它們已成為簡帛研究領域較有影響的專業(yè)性刊物之一,并被列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十一·五”重點出版圖書。
書籍目錄
序第一章 出土法律文書與秦漢律二級分類構(gòu)造 一 學術(shù)史回顧與問題的提出 二 《二年律令》二十七種律均屬九章 三 從睡虎地秦律到《九章律》 四 從魏晉以后律的演變看戰(zhàn)國秦漢律 五 漢律正律與旁章 小結(jié)第二章 《二年律令》的性質(zhì)與漢代律令法系 一 學術(shù)史回顧與問題的提出 二 《二年律令》諸律令制作年代考 三 《二年律令》為呂后二年修訂的法典辨 四 漢代的律令與法典的編纂修訂 五 漢代法典體系的形成 六 漢令新識 小結(jié)第三章 漢代法律體系及其研究方法 一 蕭何“次律令”、“作律九章”的時間與漢二年蕭何“為法令約束” 二 《二年律令》的性質(zhì)與漢代法典的編纂修訂 三 關(guān)于正律、旁章、傍章、單行律、追加法、律經(jīng)等概念 四 秦漢律典構(gòu)造與秦漢律二級分類說 小結(jié)第四章 《二年律令》與秦漢“名田宅制” 一 《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名田宅制”實態(tài) 二 戰(zhàn)國秦漢土地制度形態(tài)的反思與重構(gòu) 小結(jié) 附: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 ——一結(jié)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 一 “行田” 二 “田實” 三 “田籍” 四 “程田”與“程”、“程租”、“租”及“匿田” 五 “盜田” 小結(jié)第五章 月令與秦漢政治——兼論月令源流 一 關(guān)于尹灣《集簿》“以春令成戶”與“春種樹” 二 出土秦漢律令與月令 三 月令與西漢政治 小結(jié)主要參考資料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插圖:舊律因秦《法經(jīng)》,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條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故集罪例以為《刑名》,冠于律首?!侗I律》有劫略、恐、和賣買人,科有持質(zhì),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顿\律》有欺謾、詐偽、逾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顿\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chǎn)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故分為《毀亡律》?!肚袈伞酚懈孥馈鞲?,《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讞,宜別為篇,故分為《系訊》、《斷獄律》?!侗I律》有受所監(jiān)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賕律》.?!侗I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為《興擅律》?!杜d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辦,《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乏軍要斬,又減以《丁酉詔書》,《丁酉詔書》,漢文所下,不宜復以為法,故別為之《留律》。秦世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后以費廣稍省,故后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而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其告反逮驗,別入《告劾律》。上言變事,以為《變事令》,以驚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驚事律》。《盜律》有還贓畀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科有平庸坐贓事,以為《償贓律》。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jiān)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浦疄橹?,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矣。改漢舊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
后記
完成本書,前后大約花費了五年時間。五年時間在人的一生中不算漫長,但是,對于我的治學之路乃至人生來說,這五年卻至關(guān)重要。2000年,我進入博士課程時,已屆三十七歲,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秦漢魏晉南北朝研究室工作了十二年,加上在北京大學歷史系求學的七年,算起來在史學中已浸潤了二十年。雖然陸續(xù)發(fā)表了一些文章,然而,于學問之道卻完全未窺之門徑。說來慚愧,我對史學原本并無特別的喜好,只因高考報志愿時陰差陽錯,誤入史學之門。也正因為如此,培養(yǎng)對史學的感覺和感情耗費了我很多光陰。興趣是一方面,長期以來更令我感到迷惘的是與史學的隔膜,不知道在現(xiàn)有的史料狀況、豐厚的學術(shù)積累和研究范式下如何尋求突破。茫然之下,1999年底我做出了進一步充電、攻讀博士學位的決定。蒙恩師林先生不棄,得以跟隨先生學習,于道近矣。博士課程一般為三年,我卻花費了五年。因為我已步入中年,不希望五年的光陰只換來一本光鮮的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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