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論

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法律  作者:董玉庭  頁數: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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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對疑罪問題的研究,其核心是對司法活動中事實和法律上的疑難問題給予關注,只不過這種關注是以刑事司法活動為背景和基本參照系的。

作者簡介

   董玉庭,男,1969年生,內蒙古通遼市人。2000年畢業(yè)于吉林大學,獲刑法學博士學位。2004年9月~2007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2001年破格晉升副教授。2004年破格晉升教授。現任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研究生院院長。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理事、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理事、哈爾濱市檢察院副梭察長。主要代表性論文有《主觀超因素新論》、《論實行行為》、《論訴訟詐騙及其刑法評價》;代表性著作為《盜竊罪研究》。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環(huán)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等法學專業(yè)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70多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疑罪的語境 一、司法原則的困境 二、疑罪概念及其語境論之提倡 三、司法三段論的危機與疑罪的判斷第二章  犯罪事實的性質與事實認定中的疑罪 一、客觀真實說 二、法律真實說 三、學說之間的相互批判 四、真實觀的檢討 五、真實觀與事實疑罪的關系 六、證明標準與事實疑罪的判斷第三章  事實認定中的疑罪的產生根據及其克服 一、事實認定中疑罪之產生根據 二、事實認定中疑罪之克服第四章 法律解釋的方法與法律疑罪的本質第五章 法律疑罪之克服參考文獻致謝 

章節(jié)摘錄

  者相信某種真實,但是科學和常識絕不直接等同于真實,也不直接等同于相信,科學和常識只等同于更容易相信。證明標準是對事實裁判者主觀的“相信”提出的要求。該要求規(guī)定在什么情況下,事實裁判者才能相信某一犯罪事實。顯然當證明只達到更容易讓人相信的程度就確認犯罪事實是不恰當的??梢源_認犯罪事實的相信必須要達到合理的可接受性。不論用什么手段證明,即便使用科學、常識的手段去證明,也要證明到合理的可接受的程度。因為科學在不斷發(fā)展,今天看來是科學的命題,明天可能就會成為偽科學。常識也在變化,今天看來是常識,明天這種常識可能會變得很荒唐,地心說與日心說的轉變就是明證。因此,科學、常識是證明手段,并且是最重要的證明手段,但科學常識不是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獨立于科學常識之外的對事實裁判者的一種主觀上的要求?! 碚摻绱嬖诘膸追N證明標準進行了簡單的評價之后,本書對證明標準采“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表述方式。原因有兩點:其一,證明標準是必須的,認定犯罪事實的裁判者必須受證明標準的限制或約束,否則認定犯罪事實將成為強式自由裁量權,法治會因此衰落,人治將會復辟。其二,“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表述方式與其他表述方式相比似乎更能符合人類的認識特點。從各種標準表述看,“排除合理懷疑”、“內心確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定無疑”作為證明標準而言基本無區(qū)別,但人們認定犯罪事實時,“內心確信”何以成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何以成立,“確定無疑”何以成立,恐怕首先就要把所有合理懷疑都排除,也就是說人們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從否定懷疑開始的。因此雖然本書認為這四種證明標準的表述是等價的,但我們更愿意選擇“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證據標準。其實證明標準表述方式的選擇并非重要,對于證明標準問題而言,最重要的是對證明標準的實踐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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