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

出版時間:2010-10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作者:郭孝實  頁數:192  字數:245000  

前言

  司法體制改革一直備受社會關注。究其根源,無非是法治理想與實踐的落差之故。就法治理想而言,“良法之治”必須依賴高效、公正、權威的司法為其后盾。但就現狀而論,中國司法實踐還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比如,被侵害人無法順利啟動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救濟效率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迫切需求、司法判決“執(zhí)行難”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司法救濟體制的效能以及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現。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諸多學者在研究司法體制改革時,往往就司法談司法,就改革談改革。雖然其中不乏許多理論上和學術上的新成果,但掩卷而思,卻總覺得不甚解渴,很難激起繼續(xù)研究的興趣和深入探究的欲望。然而孝實同志的《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一書卻使我油然產生了一種久違的欣喜?! ⌒老仓辉谟谝娮C了法學研究的新成果。我從事法律教學和法學研究已經幾十年,但接觸司法預救濟和司法再救濟的概念還是第一次。司法預救濟與再救濟既是新概念,更是一個新的命題。孝實同志用一個“預”和一個“再”字把自己要研究的問題直觀簡潔地表述出來,提法新、概念新。也許相關內容我們并不陌生,但從現象、內容升華為一種理論進而形成一種可行的體系確屬難能可貴。在我看來,司法預救濟和司法再救濟的提出,是孝實同志的一大創(chuàng)造,也是對而今中國司法理論的一大貢獻。司法的本質在于人本精神的張揚。司法預救濟和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建立,能夠體現司法人本精神的真諦和本色,同時也為中國法制改革的設計者、決策者、操作者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與對策。這些新概念的提出和新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人本法理學”的旨趣貫徹,也是當下中國司法改革實踐急需的理論資源。  欣喜之二在于對法學研究有了一種新啟示。角度決定高度,思路決定出路。用新角度和新思路來進行理論與學術的研究才可能有新的成果。法學研究也是如此。如果司法改革糾纏于政體層面的獨立性之爭,注定是沒有出路的。

內容概要

公正作為一種理念和價值,一直被人類不懈追求。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司法公正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更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現行司法救濟體制的程序性、后發(fā)性、被動性、合法性以及成本性這幾個特征,帶來了被侵害人無法順利啟動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救濟效率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迫切需求,刑事被害人游離于司法救濟的程序之外以及“執(zhí)行難”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司法救濟體制的效能以及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現。作者從司法的性質、目的、價值、理念闡述了司法預救濟制度得以構建的理論根基以及建立司法預救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在現有司法救濟制度的基礎上,補充建立司法預救濟制度和司法再救濟制度,以此來彌補現有司法救濟體制的某些不足,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現。    本書的讀者對象為法律專業(yè)人士,亦可供社會一般讀者閱讀參考。

作者簡介

郭孝實,法學博士,高級職業(yè)指導師?,F任中華全國總工會文工團黨委副書記、副團長。著有融入社會叢書《塑造自我》、《善待他人》、《適應社會》、《追求輝煌》和詩集《心夜相約》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社會公正與司法公正  第一節(jié)  社會公正    一、社會公正釋義    二、追求社會公正的意義    三、社會公正的責任主體  第二節(jié)  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釋義    二、司法公正的意義  第三節(jié)  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的辯證關系    一、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的聯系    二、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區(qū)別第二章  司法救濟體制的中國現狀  第一節(jié)  司法救濟釋義  第二節(jié)  司法救濟的基本特征    一、程序性    二、后發(fā)性    三、被動性    四、合法性    五、成本性    六、終局性  第三節(jié)  中國現行司法救濟體制的問題    一、無法順利啟動司法救濟程序    二、司法救濟的效率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迫切需求    三、刑事被害人游離于司法救濟程序之外    四、“執(zhí)行難”制約司法救濟結果的有效實現第三章  司法預救濟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預救濟的概念    二、司法預救濟的特征  第二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理論根基    一、司法的性質    二、司法的目的    三、司法的價值    四、司法的理念  第三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司法預救濟的必要性    二、司法預救濟的可行性  第四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價值目標    一、順利啟動司法救濟程序    二、體現社會司法公正    三、保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權利的實現    四、及時救濟法益受到損害的被侵權人第四章  司法預救濟制度的現實構建  第一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主體    一、司法預救濟的責任主體    二、司法預救濟的實施主體  第二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對象    一、司法預救濟對象的基本定位    二、司法預救濟對象的具體定性  第三節(jié)  司法預救濟制度的條件保障    一、司法預救濟制度的經濟保障    二、司法預救濟的機構保障  第四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前提條件    一、侵權事實清楚    二、有明確的被侵權人    三、被侵權人不具備司法救濟的能力和條件    四、有啟動司法救濟程序的需要或可能    五、提出司法預救濟的申請    六、申請者承擔最基本的舉證義務    七、司法預救濟實施機關的審查  第五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具體措施    一、實行廣義的減、免、緩交訴訟費用    二、預救濟制度下的法律援助    三、預先應急墊付    四、先予執(zhí)行  第六節(jié)  司法預救濟的程序設計    一、司法預救濟程序遵循的原則    二、申請    三、審查、決定    四、復議    五、執(zhí)行第五章  司法預救濟制度的關聯比較  第一節(jié)  司法預救濟與現行司法救濟制度    一、司法預救濟制度與司法救濟之間的區(qū)別    二、司法預救濟制度與司法救濟之間的聯系  第二節(jié)  司法預救濟與現行法律援助制度    一、司法預救濟與法律援助制度的共同點    二、司法預救濟與法律援助制度的區(qū)別    三、現行法律援助制度向司法預救濟制度妁過渡和轉變  第三節(jié)  司法預救濟與法律診所    一、法律診所的價值所在    二、法律診所發(fā)展過程申遭遇的困境    三、將法律診所納入司法預救濟制度  第四節(jié)  司法預救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    一、司法預救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共性    二、司法預救濟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差異第六章  司法再救濟制度的法理定位  第一節(jié)  司法再救濟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再救濟的概念    二、司法再救濟制度的特征  第二節(jié)  建立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司法再救濟制度妁可行性  第三節(jié)  司法再救濟的價值目標    一、維護司法判決的權威性    二、維護被害人的權利    三、實現社會公正第七章  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域外經驗;以被害人補償為例  第一節(jié)  德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之立法規(guī)定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范圍    二、補償種類和補償機構    三、補償資金來源和補償程序  第二節(jié)  美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立法規(guī)定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范圍    二、補償金來源和補償標準    三、補償程序和補償限制  第三節(jié)  日本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立法規(guī)定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范圍    二、補償金來源和補償標準    三、補償程序和補償限制    四、國家補償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jié)  新西蘭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立法規(guī)定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范圍    二、補償條件和補償程序    三、補償基金和補償數額  第五節(jié)  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反思與展望    一、城外經驗的啟發(fā)    二、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必要性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司法再救濟制度的基本要件第八章  司法再救濟制度的現實構建  第一節(jié)  司法再救濟的主體    一、司法再救濟的責任主體    二、司法再救濟的實施主體  第二節(jié)  司法再救濟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一、司法再救濟的適用范圍    二、對象界定  第三節(jié)  司法再救濟制度的施行保障    一、司法再救濟的法律保障    二、司法再救濟的資金保障  第四節(jié)  司法再救濟的啟動前提    一、概述    二、我國的規(guī)則  第五節(jié)  司法再救濟的具體內容    一、補償的依據    二、補償的對象    三、補償的數額    四、補償的原則    五、補償后的法律效果  第六節(jié)  司法再救濟的程序設計    一、申請    二、審核、調查、決定    三、復議    四、執(zhí)行  第七節(jié)  司法再救濟的意義    一、法律意義    二、社會意義第九章  統一的司法救濟體系建設  第一節(jié)  建立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重要意義    一、建立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法律意義    二、建立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社會意義  第二節(jié)  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價值目標    一、公民能夠平等啟動司法救濟程序    二、公民能夠獲得充分的法律援助    三、公民能夠事先獲得急需的必要補償    四、公民依法獲得國家補償  第三節(jié)  統一司法救濟的立法完善    一、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    二、需要完善的行政法規(guī)  第四節(jié)  統一司法救濟體系的最終目標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預先應急墊付這一司法預救濟措施從時間階段上來看,適用于整個司法預救濟制度可能介入的階段。從內容空間上看,既適用于民事司法程序,也適用于行政司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 ≡诿袷掳讣?,侵權人拒不履行墊付義務和先予執(zhí)行的決定完全有可能會造成被侵權人生活上的極度困苦,以至于缺乏生活所需的必要經濟條件。如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的案件,以及拖欠農民工薪水的案件。被侵權人本身的生活條件就比較貧困或者沒有獨立的生活來源需要依靠侵權人的經濟給付維持生活,此時侵權人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就必然會使被侵權人的境遇“雪上加霜”。被侵權人此時根本無法承受漫長的司法救濟程序結束,等待司法裁判生效后侵權人履行給付義務。  在行政案件中,侵權一方是具有強勢地位的國家機關,被侵權一方是行政相對人。二者本身在地位上就不具有平等性,侵權的國家機關通過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嚴重侵害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情形并不少見。例如,不合法的行政征收、不合法的行政處罰。這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違法作出,都容易極度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被侵權的行政相對人此時就需要通過申請獲得司法預救濟中的預先應急墊付給予的救濟,及時彌補自身受到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權利?! ≡谛淌掳讣懈鼮槊黠@,在涉及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往往因犯罪行為而致使自身的人身法益和財產法益遭到嚴重破壞,以致失去了最基本的行為能力和生活能力。更有甚者,刑事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而喪失了生命權,無法再履行生前承擔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致使其整個家庭喪失了基本的維持生活能力。此種情形下,通過司法預救濟制度由法定機關預先代侵權人墊付一定數額的賠償款,可以及時保護刑事被害人或者他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這也保證了刑事被害人或者他的家庭受到的侵害不會在司法救濟程序中惡化和加劇?! ∷?,無論是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中,預先應急墊付這種司法預救濟的措施都有其“生存”的可能和必要。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司法預救濟的具體實施機關就應該預先代替侵權方墊付給申請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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