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6 出版社:韓大元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06出版) 作者:韓大元 編 頁數: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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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比較憲法學》是憲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學類專業(yè)的一門基礎課。本教材是在總結編寫者教學經驗,借鑒國內外比較憲法學研究方面新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編寫的。其主要特點是:(1)以憲法文化的多樣性為基礎,注意分析憲法制度背后的文化價值;(2)采用以問題與國別相結合的綜合性的研究方法,力求從不同制度的比較中尋求憲政發(fā)展的共性與個性;(3)在研究方法上,突出了比較過程中綜合性的研究方法,避免對制度的靜態(tài)描述,強調從制度與事實中提煉普遍性的規(guī)則與原理,以區(qū)別于外國憲法學;(4)比較研究中所采用的資料比較新,為讀者進一步思考問題提供了必要的素材與資料線索。本教材主要適用對象為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本科生、研究生、各類函授及自學考試的學生。它由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山東大學、首都師范大學等單位研究比較憲法學的專家學者編寫。本書撰寫分工如下(按撰寫章節(jié)順序):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導論、第一編第一章。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第一編第二、三章。王廣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第一編第四、五章。鄭賢君(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第二編。潘偉杰(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第三編第十三、十四章。王德志(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第三編第十五、十七章。任進(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第三編第十六、十八章。張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第四編第十九、二十章。杜強強(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第四編第二十章。劉志剛(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第四編第二十一章。郭文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附錄本書由主編統(tǒng)一審校修改定稿。在本書第一版的編輯過程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杜強強、碩士生李忠夏、王貴松協(xié)助主編做了文字校對等工作。
內容概要
比較憲法學是現(xiàn)代憲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門以比較方法分析不同國家憲法現(xiàn)象的獨立學科。本書以憲法文化的多樣性為基礎,對憲法文本和規(guī)范進行分析,系統(tǒng)介紹現(xiàn)代比較憲法學的基本范疇、制度與具體運行機制,從不同制度的比較中尋求憲政發(fā)展的共性與個性,揭示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憲法制度發(fā)展與演變的規(guī)律,對諸家學說進行認真評析,為讀者進一步思考比較憲法學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提供了學術信息。全書分導論、四編及附錄,共21章。導論論述了比較憲法學的基本范疇,各編根據憲法文化與憲政實踐的特點,分別對憲法基本原理、憲法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制度與憲法運行機制等進行了系統(tǒng)的介紹。
作者簡介
韓大元,[編輯本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男,吉林人,1960年10月出生,朝鮮族。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學位: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比較憲法、比較行政法個人簡歷吉林大學法學院本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碩士、博士主要科研情況承擔過一系列國家、部委和學校的社科項目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等。獲獎情況《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一書獲教育部科研成果一等獎.主講課程及其他課程《中國憲法學》、《比較憲法》、《比較行政法》等。其他經歷1999年被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曾到多個國家和地區(qū)講學、訪研、參會。主要科研成果1.獨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1996年,再版三次),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東亞法治的歷史與理念》(2000年),法律出版社《韓國國會》(2001年),華夏出版社《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2004年,編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合著《憲法學專題研究》(2004年,三人合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中國憲法》(2004年,二人合著),法律出版社《憲法學原理》(1997年,二人合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當代人權保障制度》(1998年,二人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國憲法的理論與實際》(1999年,二人合著),日本成文堂《憲法學》(2000年,三人合著),法律出版社3.主編《比較憲法學》(2003年),高等教育出版社《憲法學》(2002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現(xiàn)代中國法概論》,(2002年)韓國博英社《憲法學參考資料》,(2002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比較行政法》(2001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外國憲法》(2001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現(xiàn)代憲法學基本原理》(2000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憲法學》(1999年,司法部統(tǒng)編教材),法律出版社《新中國憲法發(fā)展史》(1999年),河北人民出版社4.發(fā)表論文在國內《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80余篇。在國外學術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8篇。承擔主要項目目前承擔國家、省部級、國際合作項目8項,主要有:《非西方憲政體制比較研究》、《東方法制研究》、《新中國1954年憲法研究》、《亞洲地方制度比較研究》、《優(yōu)秀法學院評估體系研究》等。
書籍目錄
導論一、比較憲法學的概念二、比較憲法學的性質與范圍三、比較憲法學的歷史變遷四、比較憲法學的基本功能五、比較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六、比較憲法學的體系七、比較憲法學的局限性與研究步驟八、比較憲法學的發(fā)展趨勢第一編 憲法基本原理比較第一章 憲法概念第一節(jié) 憲法語義與憲法概念成立條件第二節(jié) 憲法概念的歷史變遷第三節(jié) 憲法概念的比較第四節(jié) 憲法分類第二章 憲法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 憲法基本原則概述第二節(jié) 人民主權原則第三節(jié) 基本人權原則第四節(jié) 法治原則第五節(jié) 權力制約原則第三章 憲法淵源第一節(jié) 憲法淵源概述第二節(jié) 中國憲法淵源第四章 憲法結構第一節(jié) 憲法典的形式結構第二節(jié) 憲法典的內容結構第三節(jié) 不同國家憲法典結構的比較第五章 憲法效力第一節(jié) 憲法效力的根據及其體現(xiàn)第二節(jié) 憲法典的效力第三節(jié) 憲法性法律的效力第四節(jié) 憲法解釋的效力第五節(jié) 憲法判例的效力第六節(jié) 憲法慣例的效力第七節(jié) 憲法對國際條約的效力第二編 基本權利比較第六章 基本權利概述第一節(jié) 基本權利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節(jié) 基本權利及其相關概念辨析第七章 基本權利的法律形式與分類第一節(jié) 基本權利的法律形式第二節(jié) 基本權利的分類第八章 基本權利的主體與效力第一節(jié)基本權利的主體第二節(jié)基本權利對國家的效力第三節(jié)基本權利對私人的效力第九章 基本權利的限制第一節(jié) 限制基本權利的依據與內涵第二節(jié) 限制基本權利的目的與原則第三節(jié) 限制基本權利的形式與界限第十章 基本權利的保障與救濟第一節(jié) 基本權利的保障第二節(jié) 基本權利的救濟第三節(jié) 中國基本權利的保障與救濟第十一章 基本義務的體系第一節(jié) 基本義務的概念與特征第二節(jié) 基本義務的性質與法律形式第三節(jié) 基本義務的分類第十二章 基本權利的發(fā)展趨勢第一節(jié) 基本權利觀與權利二分法的發(fā)展第二節(jié) 基本權利的主體范圍擴大第三節(jié) 基本權利的內容增多第四節(jié) 基本權利受較多限制第五節(jié) 基本權利的司法保護增強第六節(jié) 基本權利的國際化第三編 憲法基本制度比較第十三章 選舉制度第一節(jié) 選舉概述第二節(jié) 選舉制度第十四章 政黨制度第一節(jié) 政黨概述第二節(jié) 政黨制度第十五章 議會制度第一節(jié) 議會的起源和性質第二節(jié) 議會的組織體制第三節(jié) 議會的構成第四節(jié) 議會的職權第五節(jié) 議會的議事制度第十六章 政府制度第一節(jié) 政府制度概述第二節(jié) 政府組織形式第三節(jié) 中央或聯(lián)邦政府的組成與職權第四節(jié) 中央或聯(lián)邦政府的機構設置第十七章 司法制度第一節(jié) 司法權的特點和功能第二節(jié) 司法機關的組織體制第三節(jié) 法官制度第十八章 地方制度第一節(jié) 地方制度概述第二節(jié) 西方國家地方制度第三節(jié) 中國地方制度第四編 憲法運行機制比較第十九章 憲法解釋制度第一節(jié) 憲法解釋的功能第二節(jié) 憲法解釋的機構第三節(jié) 憲法解釋的性質第四節(jié) 憲法解釋的原則第五節(jié) 憲法解釋的方法第六節(jié) 憲法解釋的界限第七節(jié) 憲法解釋的程序第二十章 憲法修改制度第一節(jié) 憲法的剛性與憲法修改的必要性第二節(jié) 修憲權的性質與地位第三節(jié) 憲法修改的方式第四節(jié) 憲法修改的程序第五節(jié) 憲法修改的界限第二十一章 憲法訴訟制度第一節(jié) 憲法訴訟概述第二節(jié) 憲法訴訟的基本范疇第三節(jié) 憲法訴訟的模式附錄 歐盟憲法
章節(jié)摘錄
插圖:傳統(tǒng)的研究方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是,無法有效地解決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之間出現(xiàn)的各種沖突與矛盾,難以運用現(xiàn)有的憲法理論解釋不同形式的憲法現(xiàn)象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為了建立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學者們開始注意分析憲法與社會的關系,不僅注意分析憲法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且對其運用過程給予了高度重視,使比較憲法學的概念與各種學術命題具有現(xiàn)實的基礎。在研究方法的綜合化趨勢中動態(tài)方法的廣泛運用,為人們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全面認識憲法問題提供了條件。當然,在認識與運用綜合化的研究方法時,應注意分析憲法價值與事實認識的相互關系,避免方法論運用中的實用主義傾向。重視憲法的動態(tài)過程并不意味著比較憲法學理論盲目地服從現(xiàn)實的需求,更不能把它解釋成為現(xiàn)實的政治需求而犧牲憲法學理論的科學價值。著名的日本比較憲法學家桶口洋一教授區(qū)別了認識他國憲法現(xiàn)象的比較憲法學與以解釋、實踐日本憲法為任務的日本憲法解釋學的界限,強調“比較憲法學的性質是解決認識問題,與憲法擁護、憲法修改的評價并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①如果把比較憲法學知識定位在“認識問題”,而不是“解決問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立性”,有助于規(guī)范知識體系,防止因比較憲法學知識的‘陳舊’可能造成的非理性的憲法實踐。研究方法的綜合化趨勢要求研究者根據憲法現(xiàn)象的不同特點,合理地選擇適合于解釋和解決憲法問題的方法,建立方法與研究對象之間的邏輯關系。在具體的比較研究中,幾種研究方法的并用是十分必要的,如比較不同國家違憲審查制度時,制度的比較研究有助于我們分析不同國家違憲審查制度的結構,從靜態(tài)意義上了解憲法規(guī)范的特點;功能的比較研究可以幫助我們在實際的憲政運作中分析違憲審查制度對社會生活產生的實際影響,評價其社會影響。而歷史的比較方法有助于我們了解違憲審查制度產生與發(fā)展的不同的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各種因素,有利于分析違憲審查制度背后的歷史和事實關系。任何一種研究方法都是相對的,應在實際的事實關系中選擇適宜的方法。但具體解釋憲法問題時,事實與方法之間并不一定存在現(xiàn)實的對應關系,比較憲法學并沒有給我們提供現(xiàn)成的研究方法,需要研究者在實踐中尋找解決具體問題的方法。當然,我們強調比較憲法學知識的“中立性”或“公共性”并不意味著否認不同憲法制度與理論中可能存在的意識形態(tài)性,比較過程中必然涉及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評價問題,需要研究者透過大量的憲法事實把握憲法發(fā)展的規(guī)律??傊?,制度的客觀評價與社會價值的評價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可以保持相互協(xié)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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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憲法學》全書分導論、四編及附錄,共21章。導論論述了比較憲法學的基本范疇,各編根據憲法文化與憲政實踐的特點,分別對憲法基本原理、憲法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制度與憲法運行機制等進行了系統(tǒng)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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