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3-3 出版社: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尹志強 頁數(shù):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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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統(tǒng)考教材:民法(專升本)》在修訂的過程中,本著對教學認真負責的原則,堅持了以大綱為依據(jù);堅持了以教學為目標;堅持了以突出成人考試特點為方向。他們以嚴謹?shù)墓ぷ髯黠L,以對成人高考(專升本)準確到位的把握,將本叢書的最新修訂版本溶入了新的命題思想和觀點。本叢書經(jīng)修訂后奉獻給讀者,更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在修訂的過程中,叢書仍然堅持了下面三個特點:第一、注重針對成人學習的特點,強調科學性;第二、注重試題解釋應試能力訓練,強調實用性;第三、注重吸收新知識、新成果,強調時代性。本叢書可選作成人高考教學的標準教材,同時對高中以上相關人員自學、教研都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總論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第三章 自然人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合伙第六章 民事行為第七章 代理第八章 訴訟時效和期限第二部分 物權第一章 物權概述第二章 物權的變動第三章 所有權第四章 用益物權第五章 擔保物權第六章 占有第三部分 債權第一章 債的概述第二章 合同第四部分 人身權第一章 人身權概述第二章 人格權第三章 身份權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親屬關系原理第三章 結婚第四章 夫妻關系第五章 離婚第六章 父母子女第七章 收養(yǎng)第六部分 繼承權第一章 繼承權概述第二章 法定繼承第三章 遺囑繼承第四章 遺產(chǎn)的處理第七部分 民事責任第一章 民事責任概述第二章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第三章 侵權責任附錄部分2012年成人高等學校專升本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民法模擬題(一)參考答案(一)2012年成人高等學校專升本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民法模擬題(二)參考答案(二)2011年成人高等學校專升本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民法試卷參考答案全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復習考試大綱(含樣卷)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動產(chǎn)質權不同于抵押權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必須移交動產(chǎn)的占有,而且,只有移交動產(chǎn)的占有,動產(chǎn)質押合同才能生效。此外,與抵押合同一樣,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也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動產(chǎn)質權的標的物須具備為非禁止流通的物、須為特定的動產(chǎn)、須為出質人自己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動產(chǎn)三個要件。在動產(chǎn)質權關系中,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物、在債務人清償債權后返還質物等義務。質權人的權利主要有:動產(chǎn)質權關系存續(xù)期間對質物的占有權、收取質物利息的權利(另有約定除外)、質權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質物的變價權(即在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優(yōu)先受償權、因保管質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質權存續(xù)期間的轉質權等。在動產(chǎn)質權法律關系中,出質人的權利主要有:對質物的處分權、對債務人的求償權和代位權(即當出質人為非債務人而系第三人時,出質人在代位清償債務后,對債務人即有求償權和代位權)。出質人的義務主要有:因質物有隱蔽瑕疵而致使質權人有損害時的損害賠償義務、對質權人因保管質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償還義務。此外,動產(chǎn)質權的效力范圍、保全效力、實現(xiàn)方式以及動產(chǎn)質權的消滅等均基本同于抵押權。2.權利質權權利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清償,以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實體財產(chǎn)以外的可以讓與的財產(chǎn)權利為質物而為債權人設立的擔保。確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必須是財產(chǎn)權利。因為質押的目的是保證債權的清償,如果不是財產(chǎn)權利,就無法實現(xiàn)質押的目的。因此,人身權不得作為質押標的。二是必須是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實現(xiàn)價值的財產(chǎn)權利。通過市場交易包括轉讓(如專利權可通過轉讓收取轉讓費,使質權人實現(xiàn)債權)、兌現(xiàn)(如兌現(xiàn)匯票取得現(xiàn)金來實現(xiàn)債權)、許可他人使用(如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可以通過許可他人使用來收取費用)及提取貨物(如提單)等。三是必須是可以交付的權利。在權利質押關系中,出質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作為質權標的物的權利,非經(jīng)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變更或消滅。因為權利質權設定后,如果允許出質人使之變更或消滅,勢必有害質權人對該標的所支配的交換價值,擔保物權的機能將因之而喪失殆盡,所以法律作了限制。出質人的其他權利主要有:一是股票設質后的股東會出席權。股東就股票設定質權后,其股東地位并不因此而喪失,因此不應禁止出質人基于股東資格而行使權力。不過,無記名股票的股東不得出席股東會。二是無體財產(chǎn)權設質后的使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等無體財產(chǎn)權設質后,出質人除與質權人約定由質權人使用外,出質人仍然有繼續(xù)使用權。在權利質押法律關系中,質權人的權利主要有:一是對于證書或證券的留置權。權利質權設定時,基于設定的要物性,質押人須將證書或有價證券交付質權人。質權人對于此等交付占有的證書或證券有留置權,于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前,得拒絕返還。二是利息的收取權。供設質的權利(如債權利息)如有法定孳息時,質權人對此法定利息有收取權。質權人收取利息時,應以對于自己財產(chǎn)同樣的注意為之,并為出質人計算。三是權利的變價權。權利質權的權利于價值顯有減少,以致足以危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價金代充質物。四是質權的實行權。在債權屆滿未獲清償時,質權人即可行使質權。質權人的義務主要有:一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二是返還標的物的義務。在所擔保的債權受清償時,質權人應將所占有的權利證書返還于有受領權的人。權利質權的其他事項基本同動產(chǎn)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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