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務工人員法律援助讀本

出版時間:2011-8  出版社:中國經(jīng)濟出版社  作者:陳建中^王少波  頁數(shù):279  

內容概要

外來務工人員通常指的是外地來本地城市打工的人員。外來務工人員作為一個特定的社會群體,長期以來受到社會的關注;但其特殊的身份也為其帶來與所在城市普通市民不同的各種社會問題,正是這些問題導致外來務工人員諸多困惑與迷茫;陳建中和王少波編著的《外來務工人員法律援助讀本》試圖基于以下幾點從法律的角度幫助這些外來務工人員解決他們的這些問題。
1.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經(jīng)常受到侵犯。2.勞資矛盾上升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3.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法律知識極其欠缺。

作者簡介

陳建中,男,中共黨員,中國流通經(jīng)濟雜志總編輯,編審。北京物資學院法政系教授,研究生導師。1993年開始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2007年被評為全國新聞出版行業(yè)領軍人才,2008年被評為二級教授。在《求是》雜志、《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管理世界》、英國《Systems
Research and Behavioral
Science》(《系統(tǒng)研究與行為科學》)等報刊發(fā)表學術論文180余篇,出版的著作有《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構想》、《科學方法論與哲學方法論》等10)多部,有十多項科研成果獲國家及省部級優(yōu)秀成果一、二、三等獎。
王少波(1969-),男,漢族,河南上蔡人;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勞動關系、勞動法;北京物資學院勞法學院副教授。
曾在《中國流通經(jīng)濟》、《中國人力資源開發(fā)》等社科類核心期刊發(fā)表了《國企改制過程中職工利益保護機制的探討一由河南平頂山棉紡織集團職工罷工引起的思考》、《論我國當前勞動關系中員工面臨的壓力問題一以富士康員工的自殺事件為例》等相關學術論文十余篇;參與《人力資源管理》、《薪酬與福利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國際比較研究》、《人力資源經(jīng)濟學》等專業(yè)書籍的編撰工作。
學術研究之余,作為兼職律師,還參與了湖北女工日本受辱事件、南海本田職工罷工事件、平頂山平棉集團職工罷工事件等勞動關系領域發(fā)生的重大事件以及大量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

書籍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 勞動就業(yè)權利
 1.外來務工人員的平等就業(yè)權利
 2.外來務工人員的就業(yè)渠道
 3.外來務工人員和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4.外來務工人員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
第二部分 勞動合同的訂立
 5.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6.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7.用人單位能否扣押外來務工人員的各種證件?
 8.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擔保?
 9.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何特殊性?
 10.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1.如何處理試用期內的勞動關系?
 12.只簽訂試用期而沒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怎么辦?
 13.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14.已經(jīng)退休的外來務工人員能否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15.屬于在校學生的外來務工人員能否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16.外來務工人員如果和用人單位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7.外來務工人員能否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上提出修改意見?
 18.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培訓協(xié)議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19.外來務工人員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20.什么樣的勞動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
 21.勞動合同無效,但已經(jīng)上班一段時間,能否要求勞動報酬?
 22.解決外地戶口就能約定違約金嗎?
第三部分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23.“零工資就業(yè)”合理嗎?
 24.勞務派遣人員發(fā)生工傷后承擔責任主體是誰?
 25.工作中因涉嫌犯罪被拘留期間的工資損失由誰承擔?
 2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相比,誰的法律效力大?
 27.職工在上班期間出庭作證能被扣工資嗎?
 28.不定時工作制員工能要求加班費嗎?
 29.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注意的問題
第四部分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30.員工拒絕調崗降薪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31.經(jīng)濟補償能否協(xié)商支付
 32.何謂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違紀”行為?
 33.何謂解除勞動合同的“重大損害”標準?
 34.高收入者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的限制
 35.勞動合同終止后經(jīng)濟補償金怎樣支付?
 36.勞動者辭職能否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
 37.禁止性解除能限制哪些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8.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39.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0.勞務派遣工能否被用工單位直接解除?
第五部分 社會保險待遇
 41.外來務工人員應享受哪些社會保險?
 42.員工能否要求單位直接將社會保險費支付給自己?
 43.外來務工人員的養(yǎng)老保險能轉移嗎?
 44.非法用工單位如何承擔工傷責任?
 45.外來務工人員能獲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46.外來務工人員如何要求工傷認定?
 47.員工在工作區(qū)域內自殺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六部分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48.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的區(qū)別?
 49.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及其相互間的順序如何?
 50.如何認定調解委員會制作的調解協(xié)議書的法律效力?
 51.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如何計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52.關于對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的特別規(guī)定
 53.當事人要求延期開庭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54.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附錄 相關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
 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1.外來務工人員的平等就業(yè)權利外來務工人員經(jīng)常面臨的第一個困難就是求職過程中的歧視,由于歷史遺留因素以及社會偏見作祟,一些招聘單位以年齡、身高、容貌、性別、地域、戶籍、學歷等各種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名目拒招外來就業(yè)人員;正是由于受到這些與個人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的影響,致使很多外來務工人員不能夠享有平等的就業(yè)機會;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犯了求職者的勞動就業(yè)權,構成了“就業(yè)歧視”。勞動就業(yè)權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有勞動愿望的勞動者依法從事有勞動報酬或者經(jīng)營收入的勞動的權利。勞動就業(yè)權在各項勞動權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是各國憲法確認和保護公民的一項重要基本權利。平等就業(yè)權包含兩層含義: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業(yè)的權利和資格,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經(jīng)濟能力等而受到限制;②在應聘某一職位時,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參與競爭,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權,也不得對任何人予以歧視。平等就業(yè)權,意味著勞動者在就業(yè)時享受與其他勞動者平等機會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而受歧視。由于受歷史條件、經(jīng)濟發(fā)展和意識形態(tài)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各國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就業(yè)權被戕害的現(xiàn)象。我國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社會發(fā)展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而,平等就業(yè)權的保護仍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針對我國在就業(yè)領域出現(xiàn)的相當嚴重的社會歧視問題,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視同仁地受到平等對待,不分性別、種族、職務、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chǎn)狀況,都享有同等權利。《勞動法》第十二條也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就業(yè),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第三條再次重申,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yè)和自主擇業(yè)的權利。勞動者就業(yè),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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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務工人員法律援助讀本》:?外來務工人員能否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上提出修改意見??勞動合同無效,但已經(jīng)上班一段時間,能否要求勞動報酬??外來務工人員的養(yǎng)老保險能轉移嗎??外來務工人員能獲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如何計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當事人要求延期開庭的正當理由有哪些?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外來務工人員如果和用人單位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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