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沈建峰 頁數(shù):334 字數(shù):269000
內容概要
沈建峰所著的《一般人格權研究》在深入分析德國、瑞士、奧地利等國大量文獻及司法判決的基礎上,系統(tǒng)探討了一般人格權存在的制度框架、法律屬性、價值基礎、權利主體、保護范圍和內容體系等問題,對一般人格權存在的前提,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財產權、身份權等權利的關系以及一般人格權內容體系的構建方法等提出了頗具見地且具有較強說服力的觀點,對我們深入系統(tǒng)地認識一般人格權制度具有很大的啟發(fā)意義。
作者簡介
沈建峰
1979年生于陜西韓城。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先后獲得法學學士學位、民商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現(xiàn)任教于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獲得洪堡基金會“聯(lián)邦德國總理獎學金”,赴德國波恩大學訪學。近年來,先后在《比較法研究》、《政法論壇》、《政治與法律》、《法律適用》、《北方法學》等雜志發(fā)表文章十余篇,參著《當今與未來世界法律體系》等多部著作,主持或參與了全總委托項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課題、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等多項科研項目。
書籍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一般人格權何以必要——兼論一般人格權的制度背景問題的提出
第一節(jié) 一般人格權和侵權法結構的互動關系
一、一般條款式侵權法立法模式對一般人格權的排除
二、不承認一般人格權引起的問題及瑞士法的突破
三、“三個小的一般條款”式的立法模式與人格保護的緊張關系
四、小結
第二節(jié) —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結構的互動關系
一、不承認具體人格權的模式
二、具體的具體人格權模式
三、概括的具體人格權立法模式
四、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的互動關系
五、小結
本章結論
第二章 一般人格權的結構
第一節(jié) 一般人格權的法教義學結構
一、理論界有關一般人格權權利性質的爭議
二、德國理論界關于一般人格權形式結構認識的現(xiàn)狀
三、一般人格權形式結構分歧的歷史根源
四、一般人格權是主觀權利嗎?
五、一般人格權是保護人格利益整體的授權性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一般人格權的價值結構——一般人格權的價值限定
一、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不斷變動的觀點
二、財產性構成部分不具有和精神性構成部分共同的價值基礎?
三、“人格尊嚴且人格發(fā)展”抑或“人格尊嚴或人格發(fā)展”
四、小結
本章結論
第三章 一般人格權的主體
第一節(jié) 未出生者的人格利益保護
一、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護的思路之爭
二、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護的思路選擇
三、未出生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范圍
四、結論
第二節(jié) 死者作為一般人格權主體的可能及限度
一、死者人格保護教義學歸入之爭
二、死者一般人格權教義學結構的選擇
三、死者一般人格權的法律限制
四、結論
第三節(jié) 法人等組織體可否享有一般人格權
一、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法人一般人格權的承認
二、關于法人一般人格權的論爭
三、法人可以享有一般人格權嗎?——對德國理論和實踐觀點的反思
四、結論
第四章 一般人格權的保護范圍
第一節(jié)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的關系
一、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何以并存
二、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的區(qū)分——具體人格權形成的標準和方法
三、作為一般人格權片段的具體人格權
四、結論
第二節(jié) 一般人格權的保護范圍與財產利益的界限
一、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區(qū)分的起源和制度表現(xiàn)
二、人格財產化:過程與現(xiàn)狀
三、財產人格化:呼聲與實踐
四、人格財產化與財產人格化:尺度與趨勢
五、結論
第三節(jié) 一般人格權的保護范圍與身份利益的界限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一般人格權與身份狀態(tài)保護
三、一般人格權與身份自由保護
四、一般人格權與身份信息保護
五、結論:一般人格權對身份利益的保護及其保護限度
本章結論
第五章 一般人格權的內容體系
第一節(jié) 德國法學中一般人格權內容體系構建的歷史與現(xiàn)狀
一、客體(領域)導向體系構建模式
二、行為導向體系構建模式
三、綜合導向體系構建模式
四、德國法學中一般人格權內容體系構建總結
第二節(jié) 一般人格權內容體系構建的思路選擇
一、一般人格權內容體系構建的目標和思路選擇
二、個體存在型人格保護
三、以信息保護為核心的人格保護
四、積極行為自由的保護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主要縮略語目錄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對上述觀點的批評 盡管有聯(lián)邦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支持,但是我認為上述觀點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卻存在問題。首先,該觀點的出發(fā)點本身就不正確?!案鶕?jù)該出發(fā)點,人格權的構成部分被分為憲法性的構成部分和簡單法的構成部分?!边@就意味著一般人格權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概念沒有統(tǒng)一的價值內涵,甚至分屬不同的法律領域。但所謂的憲法性部分其實還不如說是司法者直接根據(jù)憲法的價值規(guī)范進行判決的部分;而所謂簡單法的部分,還不如說是司法者還沒有從憲法中找到判決依據(jù)的部分。事實上,司法者不僅沒有從憲法中為該觀點找到依據(jù),而且盡管其說財產性部分源自簡單法,但卻沒有說明依據(jù)具體哪個簡單法的哪條規(guī)范。因此,對財產性部分而言其法官造法完全是無本之木。其次,財產性人格利益沒有基本法上的價值基礎本身也是不正確的。簡單法上的制度都是基本法價值的實現(xiàn)和落實,不可能存在沒有價值基礎的簡單法規(guī)范。作為一般人格權構成部分的財產性利益,也應該具有基本法上的價值基礎。誠如學者們指出的那樣,“人們確實不能把財產性成分作為人格尊嚴的基本構成部分看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商業(yè)性利益根本不受基本法的保護”。最后,上述觀點導致了決定一般人格權侵害時利益衡量的簡單化。由于認為財產性利益源于簡單法,在發(fā)生利益沖突時,司法機關就直接將財產性利益部分置于其他憲法價值或者其他具有憲法價值基礎的利益之后。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認為“僅僅建立在簡單法基礎上的人格權的財產性構成部分相對于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原則上沒有優(yōu)先性”。但問題是能不能將憲法上的價值直接和所謂簡單法上的利益進行比較?以所有權為例,所有權為民法上的重要權利,但是這個權利同時有其憲法存在的基礎(《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4條第1款第1句)。所以進行利益權衡和比較時應該是比較所有權的憲法基礎和言論自由的憲法基礎的優(yōu)先性問題,不能直接將民法上的所有權和憲法上的基本權利進行比較。在一般人格權的財產性部分和言論自由的問題上也是如此,不能簡單地認為一般人格權財產性部分建立在簡單法的基礎上,并因此得出其必然處于劣后位置的結論,而是應該從基本法中找到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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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本建立在德文第一手資料基礎上的一般人格權研究著作,《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青年學者文庫:一般人格權研究》既為我們展示了作者關于一般人格權制度明確而系統(tǒng)的觀點,又為我們進一步研究一般人格權提供了豐富而詳實的資料。對我國人格權制度的理論研究、司法和立法實踐而言,《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青年學者文庫:一般人格權研究》是一本值得參考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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