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上的土地制度

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汪洋  頁數: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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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2007年,我國《物權法》正式頒布實施,我始終認為,《物權法》的核心是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的核心是土地物權,而土地物權立法的重中之重則是農村土地立法問題。農村土地問題實際上涉及三大土地問題:第一是承包經營土地問題;第二是農村建設用地問題;第三是宅基地問題。  《物權法》在這三個涉及集體土地改革的問題上無疑采取了謹慎的姿態(tài),既保持現行土地法規(guī)定的現狀,又為將來地方上進行制度改革與試點留下了充裕的空間。與此同時,在立法與理論創(chuàng)新的層面上,尚且存在諸多困惑與瓶頸,亟待各界學人認真地加以研究和突破?! ∮嬲鉀Q中國的土地問題,我們務必要虛心借鑒采納各國在土地立法方面的經驗成果。眾所周知,羅馬法是大陸法系的起源與根基,汪洋博士的這本著作就是對羅馬法上土地制度的研究。本書立足于公法與私法兩個層面,系統(tǒng)地歸納整理了涉及土地制度的羅馬立法與法律實踐,詳盡地分析了集體土地、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這三種土地歸屬形態(tài)在羅馬史中的發(fā)展變遷,著重強調如何從土地制度的實踐與演變之中,誕生出“所有權”、“占有”等現今耳熟能詳的法律概念與物權類型。

作者簡介

汪洋,羅馬大學(Tor Vergata)法學博士。1983年生,徽州休寧人。2005年獲法學學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2008年獲民商法學碩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2007—2012年在意大利羅馬大學(Tor Vergata)攻讀羅馬法博士學位。在《比較法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刊物發(fā)表論文十余篇,研究領域為:羅馬法、民商法與土地法。

書籍目錄

序一(江平)序二(桑德羅·斯奇巴尼)引言第一章  羅馬法上“集體土地”制度的變遷  一、羅馬建城之前的土地狀況與研究方法  二、羅馬早期的社會共同體及階層關系  三、氏族集體土地——從建城之前到公元前5世紀  四、王政時期的私有土地及其與氏族集體土地的關系  五、氏族集體土地的衰亡與市民法中的集體所有權  六、共和國中后期的殖民地市鎮(zhèn)集體土地第二章  羅馬共和國早期的土地立法狀況  一、共和國早期的羅馬公地及其利用模式  二、公元前五世紀的羅馬土地立法史和土地運動  三、羅馬公地的兩種私有分配機制及其規(guī)模第三章  羅馬共和國《李其尼·塞斯蒂亞法》與公地利用模式的類型化  一、公元前4世紀《李其尼法》之前的公地占有狀況  二、“關于土地規(guī)?!钡摹独钇淠帷と沟賮喎ā? 三、羅馬公地利用類型的多元化與法定化第四章  《森布羅尼土地法》及格拉古兄弟的土地改革  一、公元前2世紀的羅馬經濟與土地概況  二、提比留·格拉古土地改革——《森布羅尼土地法》  三、卡由·格拉古土地改革相關立法  四、《森布羅尼法》的歷史評判及其對所有權理論的創(chuàng)建第五章  羅馬共和國末期的《銘文土地法》  一、后格拉古時期的土地立法系列——《銘文土地法》的歷史背景和坐標  二、《銘文土地法》的體系與內容  三、《銘文土地法》中的所有權與賦稅概念  四、《銘文土地法》之后意大利土地制度的變遷第六章  《公元前111年羅馬共和國銘文土地法》譯本第七章  羅馬行省土地制度研究及帝國時期的土地稅賦與歸屬  一、行省土地問題的出現及其歷史背景  二、羅馬共和國時期的行省土地制度  三、羅馬帝國初期奧古斯都的行省土地改革  四、公元1—2世紀的行省土地經濟和政治狀況  五、公元1—2世紀原始文獻中的行省土地及其稅賦問題  六、公元3—4世紀的行省土地及稅賦制度  七、小結:行省土地的稅賦與歸屬利用第八章  羅馬法上所有權與占有概念的演進及他物權的誕生  一、羅馬早期的所有權概念:支配權(mancipium)  二、古典法中的所有權概念:dominium與proprietas  三、古典法與帝政時期所有權的多種類型與統(tǒng)一  四、羅馬公地利用中的占有  五、羅馬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他物權體系參考文獻一場古典世界的旅行盛宴(代后記)

章節(jié)摘錄

  1.次年,當Marcus Valerius和Spurius Verginius當選為執(zhí)政官,羅馬軍隊沒有向外擴張,但在護民官與執(zhí)政官之間爆發(fā)了新的沖突,結果護民官奪取了一些屬于執(zhí)政官的權力。在此之前護民官的權力僅限于人民大會,他們沒有權力召集元老院開會或在元老院表達意見,那是執(zhí)政官才享有的特權。2.該年度的護民官伊其利烏斯第一個要求召開元老院會議,他作為平民會議的頭目,一個實干家,而且擁有雄辯的口才。他在那個時候提出了一項新的提案,要求將阿文蒂諾山的土地分配給平民建造住房。這是一個平緩的山丘,有超過十二個賽跑場的面積而且位于城市之中,當時該地區(qū)并不是全部都有人居住,而是作為公地并有著茂密的森林。3.為了讓這項法案出臺,護民官去見執(zhí)政官和元老院,要求他們對該法案進行初步表決,并提交給民眾。但是執(zhí)政官將該法案扣了下來并且有意拖延時間,所以護民官派一個信使去傳達指令以及將其召集到元老院。而侍從官根據執(zhí)政官的命令驅逐了該信使,故Icilius和他的同伴忿恨地捉住該侍從官并石塊將其砸傷。4.執(zhí)政官把這個看作是一個極大的侮辱,但他無法使用武力或拯救被帶走的人,他試圖向其他護民官求助,但是沒有其他護民官去進行干預或去妨礙法官的任何行動。5.因為護民官們提前都已經宣誓,首先,在讓其他護民官知曉及獲得其中大多數贊同之前,他們當中任何人都不能提出新的議案,其次,對于大多數護民官都同意的案子,他們不能前去向法官求情,他們相信如果之間消除了爭議,那么護民官的力量將會變得更加有效且堅不可摧。6.這是他們的追求,他們發(fā)誓要將侍從官帶走,而且宣布這是他們一致的決定。但也沒有一味堅持他們的不滿,在年長的元老的調停下最終釋放了侍從官,他們并不是反感根據這一程序由法官處死這個人,而是擔心這一挑釁可能招致貴族們采取非常措施進行對抗。①  1.在這次事件之后召開了元老院會議,執(zhí)政官對護民官們進行了強烈的控訴。伊其利烏斯坐在元老院中,為懲罰侍從官進行辯護,并引用神圣約法中不允許任何法官或市民反對護民官的規(guī)定。2.在回答完指控之后,他向元老院提交了關于分配阿文蒂諾山土地的法案。阿文蒂諾山上的所有被市民占據的小塊土地,如果取得時是正當合法的,則土地歸現有的占有人所有;如果是通過暴力或欺詐手段獲取的,且在土地上已經建有建筑,則該土地由城邦收回,但現占有者需要根據仲裁官的估價償還原占有者費用。所有余下的土地屬于公地,可以免費向平民分配。3.他還指出這一法案有利于整個城邦聯(lián)合體的利益,可以熄滅平民們日益上升的關于貴族壟斷公地的怒火。平民們會很高興獲得城市土地的一部分?!  ?/pre>

媒體關注與評論

  這或許是在中國出版的第一本以羅馬土地為主題的學術著作,我相信它會引起關注,這一關注將放寬大家的歷史視野,但卻不僅僅局限于歷史的層面,因為我們所有的法學家都希冀能夠尋求一個解決今日相關問題的最  方式?!  5铝_·斯奇巴尼(Sandro Schipani)    汪洋博士在本書中指出,羅馬早期的主要土地形態(tài)是集體土地制度,羅馬公有土地制度在整個共和國時期乃至帝國時期都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從對羅馬公有土地的利用中發(fā)展出多樣立體的土地歸屬與利用模式,這與本國土地為國有與集體所有的現狀相比,無疑具備相似的歷史背景,如何能夠更好地利用國有與集體土地,同樣是此時此地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近年來,我一直關注各省市在探索農村土地利用和流轉模式方面的制度創(chuàng)新,相信汪洋博士的著作,能夠從歷史的角度,給我們提供一些異域的經驗與多樣的思考路徑?!  ?/pre>

編輯推薦

羅馬法是大陸法系的起源與根基,汪洋博士的這本著作就是對羅馬法上土地制度的研究?!读_馬法上的土地制度(對羅馬土地立法及土地歸屬與利用的歷史考察)》立足于公法與私法兩個層面,系統(tǒng)地歸納整理了涉及土地制度的羅馬立法與法律實踐,詳盡地分析了集體土地、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這三種土地歸屬形態(tài)在羅馬史中的發(fā)展變遷,著重強調如何從土地制度的實踐與演變之中,誕生出“所有權”、“占有”等現今耳熟能詳的法律概念與物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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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還算是不錯的學術著作,值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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