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7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shù):161
內容概要
個人所得稅與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2011年6月30日,我國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此次修訂,有哪些變動?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那么,請看由中國法制出版社編著的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案例應用版)》。該書收錄了21個相關法律文件以及21個典型案例??赐瓯緯?,相信你一定會深刻領會條文精神,理解條文含義和準確運用法律。
書籍目錄
第一條 【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案例1 外籍人在中國是否應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2 小李定居美國,其在中國的店鋪租金收入應納稅嗎?
第二條 【應稅所得項目】
案例3 鄒某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應該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案例4 大學生小白為出版社校對稿件的收入應納稅嗎?
案例5 王先生因專利權取得的經(jīng)濟賠償收入應納稅嗎?
案例6 民間借貸利息要納稅嗎?
案例7 王大力對外出租挖掘機和門店的收入是否需要納稅?
案例8 薛紅轉賣電動自行車的收入是否需要納稅?
案例9 小暉抽獎所得的電冰箱是否因為是實物而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稅率】
案例10 在同一家公司供職,協(xié)議工資相同,納稅為何不同?
案例11 合著作品作者的稿酬該如何納稅?
案例12 歌星張某是否多繳了稅款?
第四條 【免稅】
案例13 老王的兩份獎金為什么一份扣稅另一份卻沒扣稅呢?
案例14 為什么劉大伯的電話存款利息扣稅而金融債券利息卻不扣稅呢?
案例15 老張退休后再任職取得的工資收入可以免稅嗎?
第五條 【減稅】
案例16 殘疾人投資所得收入可以減稅嗎?
第六條 【應稅所得的計算】
案例17 黃老師兼職授課收入該如何納稅?
案例18 韓冬將部分彩票獎金捐贈之后該如何納稅?
第七條 【境外所得】
案例19 王佳在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收入在國內該如何納稅?
第八條 【納稅申報和扣繳義務】
案例20 小張在國內和國外取得收入為什么會被行政處罰?
第九條 【繳稅期限】
案例21 個體工商戶小李是否需要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條 【計算單位】
第十一條 【手續(xù)費】
第十二條 【利息所得的征稅】
第十三條 【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 【制定實施條例的授權】
第十五條 【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1年7月19日)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2007年7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公式的批復
(2007牟8月2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2007年11月2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008年3月7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年1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寶鋼環(huán)境優(yōu)秀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10年4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8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chǎn)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2010年9月2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取得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飼養(yǎng)業(yè)、捕撈業(yè)所得有關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2010年11月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010年11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10年11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核定問題的公告
(2010年12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2011年1月1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guī)定的公告
(2011年1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人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
(2011年4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1年4月18日)
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
(2011年4月28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11年6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式樣)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時可以將有關資產(chǎn)量化給職工個人。為了支持企業(yè)改組改制的順利進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chǎn)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60號)對于企業(yè)在這一改革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chǎn)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第一,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jù),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chǎn),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chǎn),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三,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chǎn)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十六)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jīng)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jīng)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對企業(yè)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了明確。規(guī)定如下: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十七)關于企業(yè)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yǎng)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明確如下:實行內部退養(yǎng)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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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案例應用版)》收錄21個相關法律文件、21個典型案例。根據(jù)2011年6月3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全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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