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美)羅思,(美)賽里格曼 著,張路 譯 頁數:1143 譯者: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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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開創(chuàng)了聯邦證券法的新時代,再次強調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的責任、法定披露制度的完整性、欺詐責任,以及對審計師和研究公析師的更大關注。 《美國證券監(jiān)管法基礎》第五版納入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帶來的各種法定變動,該法正式編纂名稱為《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公司責任法》,包括設立新的公眾公司會計監(jiān)察委員會,還包括與證券分析師和研究報告有關的新第15D條?!端_班斯——奧克斯利法》還對聯邦證券法規(guī)和條例帶來了各種重大變化。
作者簡介
路易斯·羅思(Louis Loss),1937年畢業(yè)于耶魯大學法學院,曾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副首席法律顧問和哈佛大學教授,還曾擔任美國統一證券法典的牽頭起草人和紐約證券交易所法律顧問委員會主席,因此被人們稱為“美國證券法之父”。羅思教授與其學生賽里格曼教授合著出版了十一卷本的《證券監(jiān)管法》(Securities Regulation)。而《美國證券監(jiān)管法基礎》一書是他與賽里格曼教授合作將該十一卷本的《證券監(jiān)管法》濃縮、增補而成。本書的前兩版已被翻譯成日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和葡萄牙文。羅思教授的上述作品引領著證券監(jiān)管法領域的學術研究、教學與實務,而且經常被法院判例引用,在美國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證券交易委員會管理項下制定的背景 第一節(jié) 源起于泡沫和巨頭 第二節(jié) 州證券監(jiān)管 第三節(jié) 理念之爭 第四節(jié) 證券交易委員會管轄下制定法概覽 第五節(jié) 聯邦證券法典 第六節(jié) 證券交易委員會第二章 券分銷的聯邦監(jiān)管 第一節(jié) 分銷方式 第二節(jié) 第5條的基本禁止性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注冊程序:行政方法探究 第四節(jié) 注冊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的內容 第五節(jié) 國際發(fā)售第三章 《1933年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定義和豁免 第一節(jié) 定義 第二節(jié) “銷售”和“出售” 第三節(jié) 豁免交易 第四節(jié) 控股權證券和受限制證券的轉售第四章 保護委員會改革 第一節(jié) 《信托契約法》 第二節(jié) 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破產程序中的職責第五章 證券交易委員會所管理項下制定法中的控制權概念 第一節(jié) 法定文意 第二節(jié) “控制權”的決定因素第六章 《1934年法》注冊和注冊后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注冊 第二節(jié) 報告要求 第三節(jié) 委托代理 第四節(jié) 收購要約 第五節(jié) 內幕交易 第六節(jié)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修正第七章 證券市場監(jiān)管 第一節(jié) 證券市場結構 第二節(jié)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jié) 證券協會 第四節(jié) 經紀商傭金率監(jiān)管 第五節(jié) 清算與結算第八章 經紀商、交易商和投資顧問監(jiān)管第九章 欺詐第十章 操縱第十一章 民事責任第十二章 政府訴訟第十三章 證券交易委員會行政法第十四章 沖突法、程序問題和“全球化”案例表索引編譯說明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證券交易委員會管理項下制定的背景第一節(jié) 源起于泡沫和巨頭美國《1933年證券法》并非任何“新政要員”拍腦門憑空想象的產物。其根源最早可追溯到美國歷時一代人的州立法,乃至英國數世紀的相關立法。實際上,現代證券監(jiān)管所針對的問題與賣方貪婪和買方容易受騙一樣古老。愛德華一世時期,1285年的一部制定法授權市府參事議政廳對倫敦市的經紀商進行特許牌照管理,現在有記錄表明,在1300年以前針對無牌照的經紀商曾提起了大量的訴訟。但直到四個世紀以后,即美國革命前80年,英國國會才通過了“[一項]立法,來限制經紀商和股票經紀人的數量及其不良做法”。1697年的這部制定法頒布后不久,“泡沫狂潮”即橫掃法國和英國。人們至今仍常論起:奸詐的約翰·羅(John Law)組建了密西西比公司,該公司和南海公司被英國政府授予一項壟斷權,壟斷英國與南美和太平洋島之間的貿易,而這兩家公司則承諾清償法國和英國的公共債務。南海泡沫的破滅使社會各階層成千上萬的人傾家蕩產。金融和政治界的聲譽遭到全面破壞。各種欺騙鋪天蓋地而來,而仿效者推波助瀾,全國性的災難不斷加深。據說,僅一個上午就有一千人每人拿出兩幾尼作為購買一家公司每股股票的首次分期付款,“這家公司從事一種非常重要的事業(yè),但卻無人知道這事業(yè)到底是什么”。結果導致1720年《泡沫法》的實施,這是一部晦澀、冗長的立法。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該法起源于南海公司本身享有的政治權力,旨在抑制南海公司的那些無優(yōu)惠、無特許御狀的競爭對手。正如梅特蘭(F.Maitland)所言,“國會受狂熱驅使,第一節(jié)源起于泡沫和巨頭美國《1933年證券法》并非任何“新政要員”拍腦門憑空想象的產物。其根源最早可追溯到美國歷時一代人的州立法,乃至英國數世紀的相關立法。實際上,現代證券監(jiān)管所針對的問題與賣方貪婪和買方容易受騙一樣古老。愛德華一世時期,1285年的一部制定法授權市府參事議政廳對倫敦市的經紀商進行特許牌照管理,現在有記錄表明,在1300年以前針對無牌照的經紀商曾提起了大量的訴訟。但直到四個世紀以后,即美國革命前80年,英國國會才通過了“[一項]立法,來限制經紀商和股票經紀人的數量及其不良做法”。1697年的這部制定法頒布后不久,“泡沫狂潮”即橫掃法國和英國。人們至今仍常論起:奸詐的約翰·羅(John Law)組建了密西西比公司,該公司和南海公司被英國政府授予一項壟斷權,壟斷英國與南美和太平洋島之間的貿易,而這兩家公司則承諾清償法國和英國的公共債務。南海泡沫的破滅使社會各階層成千上萬的人傾家蕩產。金融和政治界的聲譽遭到全面破壞。各種欺騙鋪天蓋地而來,而仿效者推波助瀾,全國性的災難不斷加深。據說,僅一個上午就有一千人每人拿出兩幾尼作為購買一家公司每股股票的首次分期付款,“這家公司從事一種非常重要的事業(yè),但卻無人知道這事業(yè)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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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監(jiān)管法基礎》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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