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與程序分流

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卞建林,王立 主編  頁數(shù):531  

內容概要

和諧,自古就是一個充滿人文底蘊與思想積淀的命題,兩千年來對中國的歷史發(fā)展產生了深遠而巨大的影響,但其直到近年才真正成為一項明確的、根本的治國方針。2004年,中國共產黨十六屆四中全會將構建“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作為鞏固執(zhí)政的社會基礎和實現(xiàn)執(zhí)政的歷史任務。隨后,胡錦濤總書記于2005年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睆拇?,民主法治建設就成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和諧司法迅速走向歷史的前臺。而和諧的理念如何從此岸的烏托邦走向彼岸的司法化,如何從抽象的意識形態(tài)走向具體的刑事制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無疑是實現(xiàn)兩岸溝通的最佳橋梁。

書籍目錄

一、基礎理論二、比較研究三、程序構建四、實證探索

章節(jié)摘錄

寬宥型刑事和解,是指公訴機關對于犯有輕罪或輕微犯罪且自愿認罪、悔過的被追訴人,為了對其進行教育和感化,以便使其更好地回歸社會,與之展開對話和協(xié)商,在被追訴人接受公訴機關提出的刑事責任替代解決方案后,終結刑事追訴的刑事和解模式。這種刑事和解模式是在刑罰目的觀由報應型轉向目的型,非犯罪化、非刑罰化成為一種刑事司法改革潮流的背景下形成的。對于犯有輕微犯罪或者輕罪的被追訴人提起公訴并定罪,不僅會給其貼上“犯罪標簽”而不利于其回歸社會,并且,將其投入監(jiān)獄還可能導致不同類型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從而背離刑事司法的目的。這促使各國公訴機關改變“有罪必訴”的傳統(tǒng)做法,對被追訴人采取靈活多樣的處理。例如,在英國,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時要進行兩個方面的審查:一是證據(jù)檢驗;二是公共利益檢驗?!八^‘公共利益檢驗’就是要求檢察官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審視是否有必要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公眾有無興趣要求對該被告人提起公訴。”①不過,由于刑事和解發(fā)生在控辯雙方之間,是一種雙向的互動,所以,公訴機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而單方面地決定不予起訴并不屬于刑事和解。盡管如此,公訴機關的起訴裁量權為刑事和解的制度構建創(chuàng)造了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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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與程序分流》是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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