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研究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湖南大學出版社  作者:李志平  頁數(shù):306  

內(nèi)容概要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研究》從責任倫理的視角審視并研究了地方政府行政行為,力圖通過對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的基本理論、基本問題以及當前所面臨的難點、重點、熱點問題的研究,構(gòu)建地方政府行政責任倫理的基本框架,豐富政府行政學、倫理學理論,提高對地方政府行政理論的認識,推動地方政府自主構(gòu)建行政責任倫理體系,認識自身的價值處境,形成自覺的責任擔當,塑造新時代的地方政府形象。

作者簡介

  李志平,湖南湘潭人,1983年畢業(yè)于湘潭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yè),現(xiàn)為中共湘潭市委黨校教員。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jié) 選題的背景和意義第二節(jié) 國內(nèi)外責任倫理研究簡述第三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研究的方法與思路第二章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的基本理論第一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的幾個概念界定第二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的基本內(nèi)涵第三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的主要特征第四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的理論基礎第三章 地方政府主體養(yǎng)成的責任倫理第一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的主體認知第二節(jié) 組織:地方政府載體性主體責任倫理的建構(gòu)第三節(jié) 公務人員:地方政府主動性主體責任倫理的養(yǎng)成第四章 地方政府制度安排的責任倫理第一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制度化的必然選擇第二節(jié) 地方政府價值性制度安排的責任倫理追求第三節(jié) 地方政府操作性制度安排的責任倫理向往第四節(jié) 地方政府規(guī)約性制度安排的責任倫理期待第五章 地方政府行為選擇的責任倫理第一節(jié) 地方政府行政行為分析第二節(jié) 地方政府行為選擇的倫理沖突第三節(jié) 地方政府行政行為選擇的責任倫理-第六章 地方政府價值倡導的責任倫理第一節(jié) 價值取向基本要義分析第二節(jié) 地方政府目的性價值倡導的責任倫理第三節(jié) 地方政府工具性價值倡導的責任倫理第七章 公共危機應對維度下地方政府的責任倫理第一節(jié) 危機與公共危機透析第二節(jié) 地方政府公共危機應對境況考量:第三節(jié) 地方政府公共危機應對的責任倫理第八章 網(wǎng)絡社會維度下地方政府的責任倫理第一節(jié) 網(wǎng)絡社會的含義及其特征第二節(jié) 網(wǎng)絡社會倫理問題分析第三節(jié) 網(wǎng)絡時代維度下地方政府的責任倫理第九章 可持續(xù)發(fā)展維度下地方政府的責任倫理第一節(jié) 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責任倫理意義第二節(jié) 責任倫理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功能第三節(jié) 可持續(xù)發(fā)展維度下地方政府的責任倫理第十章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測評創(chuàng)新第一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測評認識創(chuàng)新第二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測評思路創(chuàng)新第三節(jié) 地方政府責任倫理測評指數(shù)創(chuàng)新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2.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地方政府的行政程序是否正義,取決于行政程序能否滿足以下四個要求:  第一,公眾是否參與決策。公共制度因其特有的強制性影響到所有公民的生活,所以,公眾或者說至少是與制度有利害關(guān)系的公民應當有權(quán)參與并制定公共制度。從程序而言,決策過程是否合乎正義的要求,取決于決策過程中公眾是否參與并決定決策,他們的意見是否得到了政府與其他公民的聆聽,他們的合理要求是否得到正當?shù)谋磉_并被制度程序所吸收。公眾參與可以“保證公共服務更適合他們的需求,促進一個更開放、更具回應性的公共官員體系的形成,以及建立對政府和公民自身更加積極和正面的認識與情感”。處于平等的個人參加決定過程,發(fā)揮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對等的自由發(fā)言機會,從而使決定更加集思廣益、更容易獲得公眾的共鳴和支持,這是程序正義之價值所在。通過公眾參與,可以使公眾的聲音在決策過程中得到表達,使公眾了解決策制作過程,增強政府與公眾的雙向互動,因而提高了公共制度的回應性,也增強了程序本身的正義性?! 〉诙?,公眾是否是地位平等地參與。首先,如果說正義的要求前提是平等的,那么給每一個公民平等參與并決定公共決策的權(quán)利,這是公共制度程序正義的基本條件。其次,公共決策所以需要合理的程序,就是要限制行政者的自由裁量權(quán),實現(xiàn)善政目標。這一目標的實現(xiàn)有賴于公眾通過參與程序,表達他們的意見,平等地與其他公民以及政府決策執(zhí)行者進行協(xié)商。任何沒有經(jīng)過公眾協(xié)商而由政府官員任意作出的制度選擇,隨時都會有被某些利益集團操縱、對公眾進行權(quán)力強制的可能。最后,公眾受到平等的尊重也是程序正義的要件。公民在程序正義中能受到其他公民與政府官員的尊重,才是真正體現(xiàn)了平等、互相尊重以及對程序本身公平、正義的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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