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債權立法問題研究

出版時間:2009-2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柳經緯  頁數(shù):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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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我國民法法典化因此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伴隨著《物權法》的頒布,民法典的各個組成部分基本上都有單行法為其構建的基礎,民法法典化進入了最后的攻堅階段。由此而來,民法典編纂理論研究中關于未來民法典的結構體例問題,必將更加受到學界和立法機關的關注。在民法典的編纂體例問題上,債法的體系問題將更加突出。如何看待以德日等國為代表的傳統(tǒng)民法的債法體系?要不要設立債法總則?是維護傳統(tǒng)的債法體系還是另起爐灶?這是擺在我國民法學界和立法機關面前的問題,我們必須對此作出回答?! 」P者關注民法典編纂體例問題多年,在債法體系問題上,先后完成了《民法法典化及其需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各國或地區(qū)民法典債法體系的比較研究》、《新中國成立以來有關債的立法考察》、《從債的一般規(guī)范對侵權行為的適用看債法總則的設立》、《關于如何看待債法總則對各具體債適用的問題》、《設立債法總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添附中的求償關系——兼談非典型之債與債法總則的設立問題》、《從“強制取得”到對債的依歸——關于民事責任性質的思考》以及《關于我國民法典應設立債法總則的幾個問題》等文。本書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完成的,試圖對上述民法典債法體系問題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本書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民法典應當設立債編,以債法總則統(tǒng)率形形色色的具體的債,我們應當維護傳統(tǒng)的債法體系。

內容概要

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應如何安排債、合同、侵權行為等內容,是當前民法典編纂中的重大理論問題。本書循著債的概念、債的體系及債法的體系的研究思路,對這一立法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未來的民法典應當設立債法總則.以統(tǒng)領形形色色的具體債的關系。本書創(chuàng)新之一是提出了新的債的分類法:典型之債與非典型之債.將債的立法問題置于這一新的分類基礎之上,闡述了非典型之債的客觀存在對于設立債法總則、構建完整債法體系的意義。

作者簡介

柳經緯,男,1955年生,福建壽寧人。1982年畢業(yè)于廈門大學歷史系歷史學專業(yè),獲歷史學學士學位;1985年畢業(yè)于廈門大學法律系民法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在廈門大學擔任教職20年,曾任廈門大學法律系主任、法學院副院長;2005年3月調入中國政法大學,現(xiàn)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

書籍目錄

導論:問題與思路第一章 債的概念 第一節(jié) 債的概念存廢之崙 第二節(jié) 債的定義 第三節(jié) 債的法律屬性 第四節(jié) 責任與債第二章 債的體系 第一節(jié) 債的發(fā)達 第二節(jié) 債的傳統(tǒng)分類 第三節(jié) 本書的分類:典型之債與非典型之債 第四節(jié) 典型之債 第五節(jié) 非典型之債第三章 非典型之債的分布 第一節(jié) 民法其他領域的非典型之債 第二節(jié) 商事法上的非典型之債 第三節(jié) 公法上的非典型之債第四章 債法的體系 第一節(jié) 債法體系概述 第二節(jié) 民法典債編體系 第三節(jié) 債法總則的構成 第四節(jié) 債法總則對具體債的適用問題第五章 我國債法體系的構建 第一節(jié) 我國債權立法之現(xiàn)狀 第二節(jié) 關于民法典中債法安排的三種思路 第三節(jié) 維護傳統(tǒng)債法體系的必要性 第四節(jié) 民法典債編體系的構想附錄一:民法典債編結構附錄二:債編總則草案(試擬稿)附錄三:論添附中的求償關系——兼談非典型之債與債法總則的設立問題

章節(jié)摘錄

  債的客體為給付,意味著債權的核心內容只是請求權,而非支配權,它既不能如同物權那樣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更不能像古代法上的債權那樣支配債務人。因此,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所能做的只是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對物執(zhí)行),而不能對債務人的人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對人執(zhí)行)。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形,法院才能對債務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例如,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guī)定,債務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拒不履行發(fā)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這種對債務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與其說是債的效力所及,還不如說是法律賦予法院的權力;它的目的與其說是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還不如說是維護司法的權威,與古代法上的對人執(zhí)行完全不可相提并論?! ∫罁申P系的客體是給付還是物或其他,我們可以將債的關系與物權等其他關系區(qū)別開來,同時亦可依此標準對具體的法律關系加以分門歸類。由于給付是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因此凡不以相對人的行為為客體,而以對物(物權)、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人格利益(人格權)以及身份利益(身份權)為支配對象的法律關系,均不屬于債的關系。但是,凡以請求相對人完成一定行為的權利,且符合其他債的構成因素的,則可歸入債的范疇。例如,同為具有相對人特定的法律關系,配偶權具有一定的相互支配人身的特點(如同居義務),監(jiān)護權也具有一定的人身支配的特點(監(jiān)護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自由),均應排除在債的體系之外;反之,婚約的當事人因違反婚約而引起的損害賠償關系,監(jiān)護人違反監(jiān)護職責造成被監(jiān)護人的損害應負的賠償義務,本身并不具有人身支配內容,則可以歸入債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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