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論與實務

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車輝 主編  頁數:302  

內容概要

為了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為國家及西部地區(qū)培養(yǎng)經濟社會發(fā)展所需要的各類高素質創(chuàng)新人才,構建教學研究型大學本科人才培養(yǎng)體系,西北政法大學于2005年制定了新的本科教學計劃,特別強調增設專業(yè)選修課,其中民商法學院開設了《公司法理論與實務》的選修課,學時為34課時。通過幾年的教學實踐,該課程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深受學生們的歡迎,同時,我們還積累了許多經驗。目前學校已對2005本科人才培養(yǎng)方案進行了修訂,制定出新的2009本科人才培養(yǎng)方案,其中《公司法理論與實務》這門專業(yè)選修課將繼續(xù)開設。為此,我們在總結已有的教學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科教學的特點和本科生的需求,理論結合實際,專門組織有經驗的一線教師編寫了《公司法理論與實務》這本教材。    本書的寫作體例密切結合這門選修課的特點,強調理論與實務的結合,并打破了傳統(tǒng)教材的模式,不再涉及系統(tǒng)的基本理論部分的內容(因為在商法必修課中已學過公司法的基本理論,本書不再重復),而是密切結合現有公司法等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進行編寫,以擴展學生的視野,增強學生發(fā)現問題、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該書主要由應用指南、理論拓展、法律鏈接、思考案例等幾個板塊組成,共分19個專題。其中的法律鏈接部分,由于篇幅所限,只能附《公司法》法條的出處并標明條數,未引出具體內容,只能請大家自己查閱。

書籍目錄

專題一 公司的設立  【應用指南】    一、公司設立協(xié)議與公司成立的關系    二、營業(yè)執(zhí)照的吊銷    三、對《公司法》第59條第2款的評析  【理論拓展】    一、設立行為的性質    二、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公司設立的效力    四、公司登記的法律效力    五、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存廢    六、一人公司的設立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法律鏈接】  【思考案例】專題二 公司發(fā)起人  【應用指南】    一、發(fā)起人的法律地位    二、發(fā)起人的義務與責任  【理論拓展】公司成立前發(fā)起人行為效力的認定  【法律鏈接】  【思考案例】專題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應用指南】    一、公司法人法律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適用情形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  【理論拓展】    一、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濫用推定制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法律鏈接】  【思考案例】  專題四 公司章程  【應用指南】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二、公司章程與設立協(xié)議的關系  【理論拓展】公司章程的效力  【法律鏈接】  【思考案例】  專題五 公司的能力  【應用指南】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限制行為的效力  【理論拓展】公司的責任能力  【法律鏈接】  【思考案例】  專題六 公司的資本制度  【應用指南】    一、公司資本低于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的法律后果    二、股東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評估與繳納    三、公司資本的分期繳納  ……專題七 股東的出資義務專題八 股東資格的認定專題九 股東的權利專題十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專題十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專題十二 股東會、股東大會專題十三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專題十四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專題十五 公司訴訟專題十六 公司變更專題十七 公司的解散專題十八 公司的清算專題十九 公司利潤分配制度

章節(jié)摘錄

專題一 公司的設立【應用指南】一、公司設立協(xié)議與公司成立的關系公司設立協(xié)議也即合同,因此公司的設立過程實質上是對合同的履行,公司的成立伴隨著設立協(xié)議的終止與設立過程的結束。但是公司成立時,設立協(xié)議并不一定履行完畢。例如,關于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項的約定,由于公司獨立人格的確立,這些協(xié)議中沒有履行的部分也隨之終止履行。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對于相同的法律事項,設立協(xié)議與公司章程有不同規(guī)定的,設立協(xié)議應當讓位于公司章程。但是,如果設立協(xié)議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屬公司存續(xù)或解散之后可能遇到的事項,相應的條款可繼續(xù)有效,但效力僅限于簽約的發(fā)起人。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的關系由合同關系轉化為法定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已上升到法定層面了。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爭議也多為侵權之爭。在實務中,因股東相互之間侵犯權利、股東侵犯公司權利或公司侵犯股東權利而產生爭議的案件,應作為公司糾紛受理,而不應當做違約糾紛受理。解決這種爭議的依據當然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而非設立協(xié)議。但是,設立協(xié)議的終止并不代表其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對協(xié)議有效期內發(fā)生的涉及簽約當事人利益的問題,該協(xié)議仍是處理爭議的根據。該爭議應是公司設立期間產生的,爭議所涉及的利益應是簽約發(fā)起人的個別利益。對于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即使公司已整體遭受損害,也只有在其他發(fā)起人同時遭受個別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依據設立協(xié)議就發(fā)起人自身的損害提起違約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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