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邏輯方法與個案評價

出版時間:2009-5  出版社:吉林大學出版社  作者:張靜煥  頁數(shù):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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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所謂方法,從詞源學角度來講,來自于希臘語(沿著)和(道路),是遵循某一道路的意思。方法一般是指在一個既定的目標下,為達到一個理想的結(jié)果,所必須采取的手段與步驟。思維方法是人類認識世界的一種工具系統(tǒng),是客觀性和主觀性的統(tǒng)一。其客觀性在于思維方法的原型是事物之間的相互關(guān)系和規(guī)律,人們依據(jù)這些客觀的規(guī)律形成思維的規(guī)則。但思維方法不是純客觀的東西,它又是思維主體概括出來的思考問題的規(guī)則、程序、步驟、手段等等。思維方法的客觀性還在于它產(chǎn)生的源泉是社會實踐,但相對于社會實踐它又具有超前性、預見性。從最普遍的意義上講,方法論與邏輯學是同義詞,它是研究思維規(guī)律的科學,而邏輯學是各種特殊的思維方法論的基礎(chǔ)?! ∨_灣著名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說:“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yǎng)論證及推理的能力?!币粋€法治的社會,一定是一個說理的社會。邏輯是理性的法則,所有司法裁決都必須建立在理性論證的基礎(chǔ)上。

內(nèi)容概要

  與其不斷追加各種審判監(jiān)督舉措以至于疊床架屋,毋寧采取切實手段盡早完善判例評釋制度。只要讓所有判決都闡明理由并公開發(fā)表、編纂成冊,讓法律人以及學者都能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從專業(yè)的角度對判決進行詳盡的解說和公開批評,就可以收到從根本制度上根治司法腐敗的效果,也可以減少對審判人員和案件進行個別監(jiān)督的制度成本。同時可以讓違法審判以及制裁畸輕畸重的問題統(tǒng)統(tǒng)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對此,《法律邏輯方法與個案評價》試作法律邏輯方法與個案評價的研究。

作者簡介

  張靜煥,河南南陽人,就職于海南大學法學院,兼任中國法律邏輯專業(yè)委員會副秘書長,法律的生命不僅在于經(jīng)驗,更在于邏輯,批判性檢驗為司法判決的執(zhí)行提供正當理由。

書籍目錄

序言導論第一編理論探討與方法構(gòu)建第一章 邏輯思維與確定意見的形成第一節(jié) 普通思維和辯證思維的差別與邏輯現(xiàn)代化第二節(jié) 辯證地看待普通邏輯與辯證邏輯第三節(jié) 理性思考形成確定意見第二章 法律邏輯視閾下的“禁止”和“允許”第一節(jié) 法律上的“禁止”和“允許”不能相互定義第二節(jié) 法律沒有規(guī)定不能必然地推出法律允許第三節(jié) 在邏輯學中“允許p”不能推出“允許不p”第四節(jié) 正確對待“法律沒有規(guī)定”第三章 法律邏輯解釋的方法第一節(jié) 法律邏輯解釋概述第二節(jié) 法律邏輯解釋的結(jié)構(gòu)第三節(jié) 法律邏輯解釋的種類第四章 論題學法學的邏輯解讀第一節(jié) 論題學法學第二節(jié) 法學的問題立場第三節(jié) 人們?nèi)绾嗡伎嫉谒墓?jié) 多元邏輯問題第五節(jié) 寬容原則第五章 法律論證的規(guī)則和謬誤第一節(jié) 法律論證的涵義和種類第二節(jié) 法律論證的規(guī)則第三節(jié) 法律論證的謬誤第六章 假說與法官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邏輯理性第一節(jié) 認真地對待假說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證明責任與常理推理第三節(jié) 訴訟中的真實與善意第四節(jié) 證明責任占優(yōu)的理由:帕累托改進與認知的錯覺第五節(jié) 與道德同行的邏輯第二編個案分析與理性批判第一章 彭宇案一審判決書的法邏輯分析第一節(jié) 彭宇案:公民在法律邏輯上應(yīng)取的態(tài)度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的“真相”:邏輯規(guī)則與價值規(guī)則第三節(jié) 法院的失誤與律師的可能失誤第四節(jié) 道德上的批判性思維(真相的各種可能假設(shè)與良知勸導)第二章 許霆案的法律邏輯考問第一節(jié) 許霆案:案情和判決理由第二節(jié) 個案裁判規(guī)范:罪責刑相適應(yīng)原則的體現(xiàn)第三節(jié) 律師的困惑:柜員機知道而銀行不知道第四節(jié) 許霆案的法哲學思考第三章 “三鹿奶粉”事件的邏輯困境分析第一節(jié) 對“三鹿奶粉”事件新聞中詭辯的批判第二節(jié) “質(zhì)量標準”的誤解與理解第四章 高樓墜物案的主流法律論證分析第一節(jié) 法院在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時候并沒有產(chǎn)生分歧第二節(jié)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誤解與理解第三節(jié) 此類案件主流判決的法律論證沒有錯誤第四節(jié)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合理性第五章 明確概念的邏輯方法第一節(jié) 概念的基本邏輯特征:內(nèi)涵和外延第二節(jié) 概念分析方法:內(nèi)涵分析方法與外延分析方法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概念外延之間的關(guān)系第四節(jié) “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的內(nèi)涵分析第六章 司法三段論的辯護與批判第一節(jié) 問題的提出:同樣的案件有同樣的判決第二節(jié) 司法三段論的辯護與批判第三節(jié) 法律推理中的價值判斷代結(jié)語法律思維、法學教育與法律邏輯學主要參考文獻附錄彭宇案一審判決書許霆案重審判決書許霆案刑事裁定書

章節(jié)摘錄

  二、外部證成中的常見錯誤  外部證成處理的是前提可接受性問題。由于法律推理大前提方面的原因而出現(xiàn)的錯誤論證,則主要有曲解法律條款的錯誤、援用法律條款自相矛盾以及援用法律條款不全面的錯誤等幾種表現(xiàn)形式。  1.曲解法律條款的錯誤  指進行法律解釋時,對法律條文的文義作任意解釋,或者完全離開法律條文的文義,不顧立法真意或其合理意義而作隨心所欲式的任意發(fā)揮?! ?.杜撰法律條款的錯誤  法官在構(gòu)建法律推理,裁判案件時,必須尊重成文法的法律條款。誠然,當成文法有缺陷或存在有法律漏洞時,則必須求諸于立法資料、法律原則和精神,公共政策、習慣、法理和學說等等因素而為實質(zhì)法律推理,但絕對不能容許法官杜撰所謂的法律條款。否則,裁判結(jié)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將喪失殆盡,從而也使得裁判結(jié)論缺乏可接受性。  3.援用法律條款自相矛盾的錯誤  指在同一案件的審理中,把適用于不同情況、甚至相反情況的法律條款,同時援用來作為構(gòu)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致使這些法律條款在特定個案的處理中不協(xié)調(diào)一致,互相沖突;或者所援用的用來構(gòu)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條款與該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已確認的該待處理個案的案件事實——之間互相沖突、互相矛盾。因此,援用法律條款自相矛盾的錯誤,有如下兩種具體表現(xiàn)形式:援用不同的法律條款適用于同一案件事實的自相矛盾錯誤;援用的法律條款與認定的案件事實互相沖突的自相矛盾錯誤?! ?.援用法律條款不全面的錯誤  對同一種情況或同一案件事實,法律規(guī)定中有許多彼此一致的、都應(yīng)當適用的法律條款,論證者在援用法律條款時,只援用其中一部分法律條款,而不是全部援用所有應(yīng)當適用的法律條款,遺漏應(yīng)當適用的法律?!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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