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劉東根//謝安平 頁數(shù):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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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司法考試屬于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要考查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廣度和準確度,這個特點決定了其考試內容只能主要圍繞必讀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司法考試每年都會有變化,但萬變不離其宗,必讀法律法規(guī)就是司法考試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但并沒有掌握正確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學習方法。很多情況下,法條看完了,但不知道要從哪幾個方面理解法條的含義,不知道法條的考點何在,命題的題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嘆單純地復習法條效果不大。本書在對司法考試綜合研究分析和總結眾多成功者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為廣大考生提供了一種以法條為中心的司法考試復習方法,相信能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
本書的最大特色是通過核心考點提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五位一體,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jù)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四編 執(zhí)行
附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③決定決定也是法庭裁判的一種。決定用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例如對回避申請決定是否同意,對當事人、辯護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應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等等。決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口頭決定應記錄在卷,書面決定應制作決定書。人民法院的決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不準上訴、抗訴,但有些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如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2)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qū)別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qū)別是:①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zhí)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xù)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準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②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③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陬^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④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3)決定與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決定與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如下:①適用對象不同。判決用于解決實體問題,裁定部分用于解決程序問題,部分用于解決實體問題,而決定只用于解決程序問題。②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作出判決和裁定,而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作出。③效力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關機關和人員依法可以上訴或者杭訴,并不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而決定無論由哪一級、哪一個公、檢、法機關作出,均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和抗訴。2010年試卷二第35題:關于刑事判決與裁定的區(qū)別,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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