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要案精析

出版時間:2006-10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宋曉明  頁數:334  

內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要案精析》匯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自2004年以來親自辦理的各類型民商事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和前瞻性的判例,并輔之以法官本人對案件縝密的思考過程和法理分析。對下級法院乃至全國司法實務界、理論界人士均有較好的參考實用價值。該書內容涵蓋了企業(yè)改制、擔保、破產、證券、期貨、保險、公司股東訴訟、股東出資、股權轉讓、股東派生訴訟、合同效力、特許經營、聯(lián)營、管轄、證據規(guī)則的運用、經濟糾紛與犯罪交叉問題、國債回購、供電供熱、存單、時效、債務承擔、不動產抵押登記、委托理財等方面內容。 本書出版旨在以案釋法、擴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指導,通過對前瞻問題的研究,起到判例的規(guī)范指導作用。

書籍目錄

一  合同效力篇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單方面填寫的變更合同內容的  條款無效對違反法律應當備案規(guī)定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合法的受損利益應予補償,第三人獲取的不當    得利應予返還應當如何認定該債務承擔約定的效力    二  購銷合同篇購銷棕櫚油合同拖欠貨款糾紛民事責任的認定結算貨款糾紛的認定與處理供熱合同中供熱量與欠款的認定    三  聯(lián)營合同合作協(xié)議篇聯(lián)營合同中股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聯(lián)營終結且已支付結算款項后,重復請求賠償不予支持聯(lián)營合同終止后的清算義務政府決定拆遷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當事人對政府決定前  的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杭州天創(chuàng)沃元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杭州燈塔養(yǎng)殖總    場合作協(xié)議糾紛案    四  股權糾紛篇北京新奧特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本案轉讓的是股權而非債權本案股東增資行為的履行地就是公司住所地股東出資既是合同義務更是法定義務     五  擔保糾紛篇債務到期后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認定存單質押未盡通知義務,不得對抗第三債務人擔保的主債權約定不明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房地產抵押未辦理登記抵押合同不生效訴訟時效內主債務人破產時保證債權可以適用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主合同借新還舊,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債務人轉讓抵押標的物的行為是否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證人在超過保證期限的催款通知上簽字蓋章的效力認定債務轉讓有效,受讓人應承擔還款責任,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合同涉及犯罪,抵押物權應否保護違反承諾義務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  保險糾紛篇如何確認本案機損險及其項下利損險保單約定的保險  責任范圍及損失額    七  證券交易篇東西湖國債部應否為其交易員的行為承擔責任    ——上訴人武漢賽迪爾經濟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與被        上訴人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國債服務部武漢市國    債服務部侵權糾紛案件委托國債買賣合同效力與資金往來關系認定證券款項損失,券商不構成侵權不承擔民事責任追索墊付債券款糾紛還款責任的認定與處理    八  房產糾紛篇如何認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權人    九  民事責任篇本案應界定為民事糾紛還是經濟犯罪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員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經濟犯罪的案件中  單位民事責任的認定    ——評中國農業(yè)銀行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支行與平頂山市        市郊鐵爐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上訴案負責人利用合同進行個人犯罪單位所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而非合同責任按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非合同名稱認定合同效力確定  民事責任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濮陽市銀鷹貿易公司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河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    分公司鄭州亨通期貨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評析    十  程序問題篇本案應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主張權利,對其他債務人是  否發(fā)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編輯推薦

本書匯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自2004年以來親自辦理的各類型民商事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和前瞻性的判例,并輔之以法官本人對案件縝密的思考過程和法理分析。對下級法院乃至全國司法實務界、理論界人士均有較好的參考實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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