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2010

出版時間:2011-11  出版社: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  作者:奚曉明 編  頁數(shù):243  

內容概要

奚曉明主編的《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2010》綜述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概況與要點;詳細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研討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本書權威、前沿、全面闡述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相關問題。

作者簡介

  奚曉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北京交通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法學核心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十余萬字,曾先后參與了《合同法》、《票據(jù)法》、《擔保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保險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法學(民商法)博士、博士后。曾被評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入選“2009、2010年全球知識產權界50位最具影響人物名錄”。已出版《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WTO法律的國內適用》、《合同法教程》、《反壟斷法原理》、《中國現(xiàn)行反壟斷法理解與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行政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與法律適用》、《行政行為可訴性、原告資格與司法審查》、《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理》、《司法理念與裁判方法》、《法律方法論》、《商標與不正當競爭法原理和判例》、《司法哲學與裁判方法》等20部專著,發(fā)表專業(yè)文章200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年度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0)
第二部分 司法文件、司法解釋及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涉及網(wǎng)吧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手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最商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加強專利權保護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和科技進步
第三部分 知識產權司法調研報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強勢與弱勢:一個亟待平衡的重大任務
關于義烏法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試點工作的調研
第四部分 知識產權理論研究及探討
確定侵犯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賠償額的基本思路之探討
知名商品認定的困境及解決思路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案件中虛假訴訟的產生及其司法規(guī)制
公眾人物姓名商標限制注冊問題研究
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構成權利沖突的解決
侵犯專利權訴訟之抗辯要論
第五部分 知識產權案例評析
談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侵犯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近似商標之判斷
孫浩訴建湖縣新城華松實業(y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第六部分 裁判文書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民三終字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民三終字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0)行提字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民提字第16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10)高行終字第1118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滬高民三(知)終字第8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弘(2010)魯民三終字第5-2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閡民終字第436號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渝五中法民初宇第299號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寧民三初字第435號

章節(jié)摘錄

  三、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之寶公司是“ZIPPO”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其“ZIPPO”商標,包括將“ZIPPO”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包裝、裝潢使用,同理也有權禁止他人將其“ZIPPO”商標用于類似產品及其包裝、裝潢的外觀設計?! 「鶕?jù)專利公報所示的涉案外觀設計、用于宣傳“ZIPPO”品牌的公開出版物,以及當事人各方的意見陳述,能夠證明上述外觀設計中被孫孟林稱之為懷爐的產品圖案與打火機相近,該外觀設計專利一經實施并進入市場后,將使相關公眾認為“ZIPPO”系該產品的商標或商品名稱,并勢必造成與之寶公司“ZIPPO”品牌相關產品來源的混淆。之寶公司在上述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取得“ZIPPO”注冊商標專用權,孫孟林使用“ZIPPO”字樣和與打火機相類似的產品圖案作為其“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將造成與之寶公司“ZIPPO”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沖突。為制止沖突帶來的不當后果的發(fā)生,之寶公司請求判令孫孟林不得實施上述外觀設計專利,理由正當,符合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孫孟林不得實施涉案外觀設計專利。  孫孟林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孫孟林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用于懷爐,與之寶公司的商標核定使用的打火機不是類似商品,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因而其申請涉案專利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審法院判令其停止實施涉案外觀專利的判決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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