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典

出版時間:201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編  頁數(shù):580  字數(shù):900000  

前言

第三版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應社會各界對權威法律法規(guī)匯編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編纂的一套應用型法規(guī)工具書。本套圖書兼具權威性和應用性兩大特點,是超越目前市場上常規(guī)工具書的創(chuàng)新產(chǎn)品。本次再版,增補和修訂了2010年11月以來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guī)章,并對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進行了更新和補充?!爸腥A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1.權威編纂。法律出版社創(chuàng)社五十余年,是中國著名的法律圖書權威出版機構,擁有豐富的法律法規(guī)資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動態(tài)、專業(yè)的編輯人員隊伍,十幾年來成功推出了數(shù)十套法律法規(guī)工具書,集專業(yè)和經(jīng)驗于一身。本套“分類法典”即是集數(shù)十年法規(guī)編纂之經(jīng)驗,總結梳理、融會貫通數(shù)千個法律知識點,采用法規(guī)編輯檢索技術最新成果,跟蹤最新立法進程,收錄最新法律文件,科學分類、精心編輯出版的一套創(chuàng)新型、應用型法律工具書。2.全面便捷?!胺诸惙ǖ洹毕盗泄灿?0個分冊,這些分冊涵蓋了所有的法律種類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憲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經(jīng)濟法、行政法、社會法、國際法八大領域以及各領域下的若干具體部門。叢書全面收錄各部門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guī)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編排體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間的邏輯關系和發(fā)布的時間順序雙重原則進行分類、整合,具有體例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3.重在應用。“分類法典”系列特別突出法律法規(guī)應用性的特點,作出以下創(chuàng)新:(1)重點法律附加“導讀”,全面指引讀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2)重點法律附加“參見”,將核心法律和與之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橫向聯(lián)系起來,使讀者在使用時得以相互參考,結合相關法律文件,全面正確理解法條內容;(3)重點法律重點法條附加“條文注釋”,對該條文進行詳細闡釋,有助于讀者在實踐中理解運用;(4)部分分冊特別加收“文書范本”,提供實務中常用法律文書的格式范本;(5)部分分冊特別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實際發(fā)生過的典型案例和判決結果、判案理由、適用法條,將法條和實際案例結合起來。4.動態(tài)增補。結合法律出版社的資源優(yōu)勢,向每一位購買“分類法典”的讀者提供一次免費的法規(guī)增補服務(電子版),只要填寫書末的“讀者服務回執(zhí)”即可。對于一次性購買多冊的讀者,還可免費贈送相關法規(guī)資訊產(chǎn)品(詳見書末讀者服務回執(zhí))。由于編者水平有限,本套“分類法典”一定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提出寶貴意見,以便本書不斷完善。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2012年9月

內容概要

  本系列涵蓋法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全面收錄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guī)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此外,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還附有“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

書籍目錄

一、綜合
二、車輛和駕駛人
 (1)車輛登記
 (2)車輛買賣
 (3)車輛保險
 (4)車輛維修
 (5)車輛檢驗
 (6)車輛報廢
 (7)駕駛員管理
三、道路管理
 (1)一般規(guī)定
 (2)公路建設
 (3)路政管理
 (4)收費公路
 (5)城市道路
 (6)農村公路
四、道路運輸
 (1)一般規(guī)定
 (2)城市公共交通
 (3)道路旅客運輸
 (4)道路貨物運輸
五、交通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
 (2)傷殘評定
 (3)責任保險
 (4)損害賠償
六、交通行政管理
七、糾紛解決
 (1)調解與仲裁
 (2)民事訴訟
 (3)行政復議
 (4)行政訴訟
八、交通稅費
 (1)車輛購置稅
 (2)其他稅費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第三十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被盜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jù)刑偵部門提供的情況,在計算機登記系統(tǒng)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yè)務。被盜搶機動車發(fā)還后,車輛管理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yè)務。 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憑有關技術鑒定證明辦理變更備案。 第四十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一條 除大型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托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出具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 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歷有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的鋇定向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栃志,并提交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鉑委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持行駛證向機動車登記地或者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fā)或者換發(fā)。窘四十三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四十四條 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guī)定自行編排的方式。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業(yè)務,但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除外。對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傷殘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憑相關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領。 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yè)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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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買來做工具書使用,最近還沒怎么用此系列工具,因為還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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