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評論

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里贊 主編  頁數(shù):333  

內容概要

  本書包括了“和息”與清代知縣對訴訟的處理——以婚姻類案件為例、法律近代化中的民事習慣——民國基層社會租佃制度的法律實踐、晚清變局下的政治合法性與法制改革、明清徽州社會是契約社會么?——通過《畏齋日記》定性明清徽州社會、傳統(tǒng)士紳階層在鄉(xiāng)土社會中的解紛作用、訴訟中的法外因素——以五十個民國新繁檔案為例、沖突與適應:變遷中的民國法——以民國新繁縣親屬爭訟案件為視角、民國基層的刑事審判:兼論印紙制度的適用等。

書籍目錄

論文
 “和息”與清代知縣對訴訟的處理
 ——以婚姻類案件為例
 法律近代化中的民事習慣
 ——民國基層社會租佃制度的法律實踐
 晚清變局下的政治合法性與法制改革
 明清徽州社會是契約社會么?
 ——通過《畏齋日記》定性明清徽州社會
 傳統(tǒng)士紳階層在鄉(xiāng)土社會中的解紛作用
 訴訟中的法外因素
 ——以五十個民國新繁檔案為例
 沖突與適應:變遷中的民國法
 ——以民國新繁縣親屬爭訟案件為視角
 民國基層的刑事審判:兼論印紙制度的適用
 評論
 中國法律在探索什么?
 傳統(tǒng)社會糾紛調處的情理法因素
 ——以不同的調解類型為視角
 新中國的行政訴訟檢察監(jiān)督研究:
 一個學術史的回顧
 “五五憲草”政制選擇的探討
 ——以《東方雜志》、《獨立評論》、《國聞周報》為材料
 從《詩經(jīng)》探周代婚姻制度
書評
 家庭與階級: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有感
 中國的“新時代”:讀伯爾曼《法律與宗教》
 檔案選錄
 民國新繁縣司法檔案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但契約這個概念是一個更為久遠的法律概念,契約社會更是隨著啟蒙思想和法學理論的研究而產(chǎn)生和傳播開來的。呂世倫等在1996年的論文中闡述了契約社會的基本范圍,他認為,市民社會僅僅是“從中世紀的貿易城市興起的,經(jīng)過資產(chǎn)階級革命確定下來,其典型形態(tài)是19世紀歐美發(fā)達國家為代表的自由資本主義制度。這種社會也就是梅因所概括的,由身份社會轉化而來的‘契約社會’”。他對契約社會進行了特征概括,“其一,在經(jīng)濟上,奉行‘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把靜態(tài)的私有財產(chǎn)自由權(有時也叫個人財產(chǎn)所有權)和動態(tài)的相互競爭中的財產(chǎn)權即契約自由權,當作不容動搖的兩根支柱。西方學者們常常把這種排斥國家和政府的干預完全讓‘看不見的手’支配的資本主義,稱之為‘純粹的資本主義’。其二,在政治上,把通過資產(chǎn)階級的兩黨制或多黨制和普選產(chǎn)生的資產(chǎn)階級代議制國家,說成是人們相互簽訂國家(政治)契約的過程和結果,是‘民意’的體現(xiàn)。其三,在思想上,奉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的自由?!迸c呂世倫不同,蔣先福提出了“契約社會”不能等同于公法意義上的契約社會,他主張解讀梅因的時候需要排除啟蒙思想對人類社會的過度想象,“近代契約社會的形成,既是以往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產(chǎn)物,又是契約法制自身不斷進化的必然結果”。蔣先福主張將梅因公式的適用加以限制,經(jīng)濟領域里面的契約社會并不能等同于政治或公共領域里面的契約社會。也就是說,私領域里面能形成一個契約社會,而不需要和公領域保持一致。

編輯推薦

《近代法評論(2010年卷·總第3卷)》是“近代地方社會與法律”學術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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