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249
內容概要
這是本實用型的繼承法匯編,具有權威、實用、易懂的優(yōu)點。 全書將重難點法條以【解讀與應用】形式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在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華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全新撰寫,簡單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并專設“以案說法”生動形象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這是市面上其他圖書所無法比擬的。 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糾紛處理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讀者大大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解讀與應用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法定繼承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第五章 附則關聯法規(guī)歸類解讀與應用實用附錄
章節(jié)摘錄
宣告失蹤有如下條件:(1)下落不明狀態(tài)持續(xù)二年。下落不明,是指離開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沒有任何音訊持續(xù)達到二年;(2)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這些人沒有順序限制。(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蹤的法定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作出宣告失蹤的決定。法院收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后,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三個月內,如果失蹤人出現或有其他方法確定其下落,宣告失蹤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則依法宣告失蹤。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第二十二條【宣告失蹤的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第二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宣告死亡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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