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4-12-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本社 頁數: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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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章節(jié)摘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耙环奖恍媸й?,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二十一、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倍?、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倍?、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倍摹⒌诙艞l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倍濉⒃黾右粭l,作為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靶惺固酵麢嗬姆绞?、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案富蚰柑酵优焕谧优硇慕】档?,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倍?、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痹黾右豢?,作為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倍?、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倍?、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倍拧⒌谌龡l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re>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最新修正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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