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出版時間:2004-12-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本社  頁數: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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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章節(jié)摘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耙环奖恍媸й?,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二十一、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倍?、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倍?、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倍摹⒌诙艞l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倍濉⒃黾右粭l,作為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靶惺固酵麢嗬姆绞?、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案富蚰柑酵优焕谧优硇慕】档?,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倍?、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痹黾右豢?,作為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倍?、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倍?、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倍拧⒌谌龡l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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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最新修正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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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5條)

 
 

  •   給我爸爸買的,反正書都是首選當當
  •   還在偶爾讀一下的過程中
  •     婚姻法管轄的不僅是婚姻,作為簡版的婚姻家庭法,也蠻有趣的。
      
      在小的看來,婚姻法及其三個司法解釋已然逐漸進步,增進了對私權的尊重和保護。
      
      當然,比較惹人注目的就是關于財產和房屋的條款。不妨摘錄一下,以便觀瞻。
      
      ——————————————————————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ㄈ┻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罚?br />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司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
      
      ?。ㄒ唬┓蚧蚱拊谔幚矸蚱薰餐敭a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ǘ┓蚧蚱薹且蛉粘I钚枰獙Ψ蚱薰餐敭a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ㄒ唬┮环揭詡€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ǘ┠信p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ㄈ┠信p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p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ǘ┮环街鲝埛课菟袡嗟?,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ㄈ╇p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     姑且叫他小明.
      
      小明如今處在一段綠葉飽滿被蟲咬的階段.他無數次打電話跟偶講:跟女人徹底分了,這次真的分了.
      
      最近一次,劈頭蓋臉一句:瘋了,她說:我們結婚吧...
      
      偶理解小明,不是因為感同身受過,而是偶也處于綠葉油油被雨淋的階段,青春的后期,甚至已是青年的盤口.情感最豐盛的時期,愛過無數男人女人,同時,卻不懂如何處理其中哪怕一小段.
      
      偶不敢教小明,除了借他的故事解讀人心,偶越來越厭惡寫愛情,像一出被消費的肥皂劇.小明更可憐,暗中被偶拿來又消費了一遍.
      
      攸此.偶完全不想談愛情,結婚,完全沒經歷過,就像小明和他那分分合合不知道現在是分是合的那個女孩,偶,他,她都不懂結婚的意義,以為結婚就是捆綁,約束,套牢,許諾,車,房,別人眼里的性幻想,老公老婆叫到老,真是這樣?還是只是這樣?
      
      小明,雖然你現在看不到,但下次,如果你再打電話來,偶還會很平靜的聽你說,偶還會被人教訓說:你太寂寞了.好無聊啊你,你看看你寫的故事,多沒意思...
      
      小明,那時,就和現在一樣,偶會靜靜的告訴你:真美好,我們還年輕~~
      
      ---------------------------------
      
      ps:剛敲完這個標題,msn蹦出來:enhui,現在,我算有女友了.
      
      偶回說:恭喜你,享受彼此.
      
      當然,也同樣恭喜另外那個你,你還可以享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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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有人問偶:如果今后自己有財有勢,會不會包二奶?
      
      回想當時的回答,時間倉促,思考急迫,自己也不滿意,何況他人,于是趁午睡好好想了一回,暫時理清,并有了一個現在的個人回答,并僅代表自己.
      
      對一個沒有正兒八經談過戀愛的學生來說,這個問題看似遙遠和諷刺,但并不荒謬,因為今后注定是一只生理成熟而心理(未必)成熟,擁有個人一定的財產(當然在天朝,房子是大宗),并時時刻刻會發(fā)情的雄性(or雌性)靈長類動物,在一個貌似高度文明的社會里的普遍現象:生殖沖動,寂寞難耐所帶來的煩惱和外部誘惑
      
      最后時刻歡迎不同的聲音.
      最最后,希望某人能看到~~
      
      一些預設的討論前提:
      
      1.雖然此處主要指男性,但傍富婆也是有財有勢的女性"偷漢子"的變相行為,所以無論男女,均都受用.幾乎無性別歧視,僅指一方在婚配的前提下,用屬于自己的財力來與第三方進行某種交易或進行各種各樣的人生活動(無論一方的配偶知不知情,同不同意)
      
      2.法律與道德角度的分離. 這是很重要的.很多人看此問題往往只是一味從道德高度來審視三方甚至多方,那方錯,那方對,簡單判斷.而法律上即使有過錯方與無過錯方,但過錯方也有屬于自己的基本權利,就像醉鋼琴老師說的,嫌疑人(通常意義上的壞人)也有被辯護的權利一樣,一味指責過錯方,容易于事無補,也讓本該遺憾的關系更加遺憾.本文僅以法律角度來討論.不涉及道德,因為每個人道德標準都不一樣,而法律卻是人人平等~~(更不要說三方都沒有任何結婚關系的例子,比如梁詠琪,鄭伊健和邵美琪)
      
      3.不涉及動機的討論.思考包二奶或者情人,小三,你往往會陷入動機的討論,為什么他當初喜歡上她,是因為客觀上她對他不好,對他刻薄,balabala,永無止境的目的推演,要么推出世上人都有罪或者世上人都該被原諒的這種無限制倒退的底線或無底線.如此討論根本無意義.
      
      好,開始進行討論...
      
      天朝是一個建立在單偶制婚姻基礎上的國家.
      
      <婚姻法>規(guī)定: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從第三條,可以看到,重婚是被禁止.并且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被禁止.但從如今的社會現狀來看,重婚是比較容易被禁止的,但第三方與其中一方進行同居,戀愛,甚至長期或短期的錢色交易雖被法律禁止,但由于禁止操作難度大,并牽涉到許多其他復雜因素(比如賄賂,社會風氣,社會觀念及人類自身生物雄性與雌性演化角色不同,雄性提供溫飽,安全以吸引雌性,雌性依附雄性從而繁衍后代等等balabala因素),很難像重婚一樣被絕對禁止,國內外都是如此.故現狀困境的改善和法律和社會的共同改進也不在本文討論范圍,比如規(guī)定和加大對第三方(法律上貌似只有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規(guī)定)的處罰或者對受害方的賠償和補償的法律法規(guī).
      
      第三條后面其實是一條忠貞附加條款,如果把一夫一妻婚姻看作一對男女共同生活的契約的話.由于雙方履行忠貞主要還是要靠自覺和對對方的信任,并在監(jiān)督無論是社會監(jiān)督還是家庭監(jiān)督都較難做到有一抓一,有一報一的情況下,忠貞條款變相成為一種道德自覺了.
      
      所以為了進行補償,便有了離婚機制及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及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財產的彌補.
      
      這里<婚姻法>第十七條(偶自己有些困惑,因為也是一個較難執(zhí)行或履行的法規(guī)),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都對婚前,結婚中有所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八條對離婚的財產分配有所規(guī)定.特別是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財產補償上起到一個婚姻成本提高及維護的目的,抬高過錯方所付代價的門檻~~
      
      
      以上便是法律上的規(guī)定,但對一個有財有勢,并能支付其這種被發(fā)現后分家產的賠償(國內外大明星的分家產,都是一半一半,但男方女方還是毅然決然地離,并把原來的第三方扶正)的人來說,婚姻成本的提高仍不能防止包二奶,養(yǎng)情人的出現.忠貞淪為新婚的空話.
      
      如此,你再問偶:如果今后自己有財有勢,會不會包二奶?(即使被發(fā)現,也能夠支付起這筆再婚費或者單身自由費...)
      
      基于偶個人,偶的答案是:那時我愛第三方甚于自己的配偶,我會告知當事人(她和她),并在三方攤牌下做出選擇:
      
      1.離婚,并對配偶做出財產補償
      2.基于之前共同的感情基礎,子女,甚至其他balabala不離婚,切割第三方,不再交往.
      
      愛的反面不是恨,而是冷漠.感情已經破裂,或者已經淡漠,是一件十分遺憾的事,先不要從金錢權勢角度介入,這本身往往就不是一件不尋常的事.你沒錢沒勢,難道就是僅僅沒有包二奶的機會和條件,而由此心有不甘無奈作罷了么?物質條件往往是忠貞的松動劑,但不是忠貞垮掉的必然,無數恩愛的夫妻白頭偕老也說明了物質條件,有錢有勢不是婚姻的威脅而往往是忠貞的催化劑.
      
      結婚,給一對男女一同生活的家庭基礎,并讓他們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抵御外來的一切風險,照顧對方,并為后代有一個更好的出生基礎做的一個最經濟的最適合如今文明社會的承諾契約.而有效期可以是一輩子
      
      搞清了結婚的初衷,及以上種種,即使離婚,也能在傷害到對方最小的程度下進行,因為結婚的有效期是一輩子的又不是所有男男女女們,明白就好~~
      
      附自己去年的一篇:
      
      關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http://book.douban.com/review/2096352/
  •     看過cxdz老師 關于<為什么裸體圖像會成為文化禁忌>的博文,同時又看了一期康熙來了關于婚姻的節(jié)目,幾天前在床上胡思亂想了一通,整理如下,僅起拋磚引玉之效,妄談金石擲地之聲...
      
      以下方便閱讀轉簡體...
      
      如今全球200多個國家,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應該占大多數,基于這個現狀,做了如下思考:
      
      1.單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是文明的發(fā)展的必然結果么?
      2.假設1.的結論是肯定的,原因有哪些?
      
      就像"扶手椅經濟學家"一樣,沒有大量的資料和論據的支持,只是通過一些片言斷語的閱讀和空想,偶提供的原因如下:
      
      a.單偶制有利于在人類文明社會發(fā)展的過程中,對下一代的撫養(yǎng)的最大限度的投入和保障.
      
      人類社會經歷過群婚群交的時期,也經歷過奴隸制的猴山猴王制(即奴隸王有權利和部落里任何一個女性交配并生育子女),但最終發(fā)展到了單偶制,除了糧食技術的大大發(fā)展,財富文明的積累的質變,更是由于單偶制提供了一個對下一代撫養(yǎng)的保障和空前的投入,首先血緣的混雜而難于判斷(群交制)是群交制最大的弊端,血緣的繼承無論在情感上還是基因上都需要明確的結論:誰是我的后代?所以群交制可以斷言,是第一個被替代的男女交往方式.
      
      其次對于下一代的撫養(yǎng),首先是數量上的多(猴王制),導致撫養(yǎng)投入到每一個的困難,只能精選幾個,但一夫多妻制的延續(xù),也經歷了很長的時間,原因可能是后代的撫養(yǎng)也可以依靠女方和祖輩,撫養(yǎng)問題上單偶制似乎無法真正勝過多偶制,從如今的情人,小三來看,仍是如此.
      
      但有一個例子還能依稀說明單偶制的微弱優(yōu)勢:據說日耳曼民族很久就倡導單偶制,原因是一夫一妻的生活,保證了秩序,避免了一夫多妻,or一妻多夫之間的婚姻情感糾葛,從而大大提高了獲取糧食的效率,一夫一妻分工明確,把生活的重心放在了糧食生產上和后代的撫養(yǎng)上,可能是采取單偶制的一個合理原因...偶僅存謹慎的相信.
      
      至于阿拉伯民族的一夫多妻制,則需要好好考察.
      
      b.現代財產制度的興起,資本主義的建立最終確立了單偶制.除了對后代的撫養(yǎng),隨著人類文明社會的進步,遺產問題,財產的繼承問題就成為了一個新的急需解決的拐點.
      
      財產的繼承和分配最終催生了單偶制的說法似乎已被經濟學界普遍接受,由于單偶制的血緣正統(tǒng)保障,財產的順利繼承的正當性變得毫無問題.但一夫多妻制的血緣分散卻沒有一夫一妻制的血緣相對集中,從而導致才財產分配上出現了問題,同父異母之間后代的爭奪似乎必然激烈于同父同母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爭奪,由于情感上單偶制子女的優(yōu)勢(都受到父母的養(yǎng)育),血緣上的一致性,集體兄弟姐妹大家族式的繼承成為一個可能.
      
      但對于中國家族式的問題,那就另當別論了,中國很晚才實行單偶制,似乎大家族式,宗族式似乎也成為一夫多妻制的一個解決出口.以前看到一個例子:在中國農村,一個女人與人私通,但有了私生子,雖然男方大宗族不會承認那個母親,但卻會承認那個男孩的家族身份.則十分有趣.
      
      所以雖然財產繼承單偶制上仍然有優(yōu)勢,但仍無法完全取代一夫多妻制,基因上男方的多留后代的一個內在趨勢似乎是一個重要因素,如今雖然單偶制國家都是一夫一妻,重婚要獲罪,但小三,情人,外遇,離婚率的居高不下都是單偶制作為人類文明社會男女交往方式的基石的不足.
      
      c.其他原因,如宗教里倡導的單偶制,男女平等,人口因數,撫養(yǎng)成本,經濟文化因素都成為單偶制國家里單偶制的新的變種:性伙伴的不唯一,丁克,同性戀等等,單偶制似乎開始僅僅體現在一紙婚書,退到了法律的層面了...
      
      3.單偶制的不足
      
      既然如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有如此多的問題?那一夫一妻制是否真的適合人類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偶就想起輝格關于人類愛情忠誠度的說明,他是人類在哺乳動物類里算的上很忠貞了,就是在靈長類里,也僅次于長臂猿,而排名第二.
      
      但這僅僅是全球國家實行一夫一妻制的一個假象么?男性的生物學上的"出軌"先不論,就是女方,也常常是一枝紅杏出墻,人類對于異性的交往到底是喜新厭舊還是天長地久?
      
      其實喜新厭舊是絕對的,天長地久似乎只是一個特例,小概率事件,兩性間的彼此吸引力似乎最多不過18個月,7年之癢,婚姻的最后不是愛情而是親情,都說明人類的喜新厭舊的本能.
      
      單偶制似乎只確定了一件事:在一段時期和一個異性交往的正當性而已,至于其他,可以選擇離婚,再來一段,但這似乎與一夫多妻制里的被打入冷宮一樣悲慘,女人,總是那個扮演更多悲劇的角色.
      
      最后附:cxdz老師的博文:
      
      http://cxdz13.spaces.live.com/bl ... 7BBA129A!1076.entry
  •   其實對一般好人來說也沒啥子咯
  •   好人也會變滴....當遇到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時....
  •   可以商量撒
  •   唔... 婚姻是后天的親屬關系 
    是考驗你到底能讓自己多幸福的合約
  •   夫妻財產互查應有所限制
    by 輝格 @ 2010-5-28
    夫妻財產互查應有所限制
    輝格
    2010年5月27日
    去年底,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版《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guī)定》,規(guī)定將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近日,市婦聯在一次宣傳活動中廣泛派發(fā)了規(guī)定文本,引起了公眾的高度興趣,其中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和夫妻財產互查的規(guī)定尤為引人注目;按《規(guī)定》第23條,夫妻一方憑身份和婚姻關系證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車管部門要求查詢配偶的有關財產登記信息,這些部門有義務受理和提供材料。
    這項規(guī)定的主旨是合理的,既然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他們當然有權了解自己究竟擁有什么,而信息的透明化對于減少和化解夫妻財產糾紛,也將起到積極作用;但《規(guī)定》忽略了一個問題: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未必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那么這種信息提供便可能構成隱私侵犯。
    有很多原因會導致這種可能性,比如,夫妻在婚前約定將婚前財產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或者約定婚后所得各自獨有,不進入共同財產,或者一項財產雖在某方名下,但其實際所有權并非屬于他,比如父母委托其代管的財產,或者該財產在婚前即已轉讓他人或轉入某項信托,只是登記信息尚未變更,等等;《規(guī)定》并未考慮到這些例外情況,并設置相應的防范程序,這恐怕會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幸虧《規(guī)定》沒有將披露義務延伸至銀行、證券、電信、電子商務等服務商,要求他們提供賬戶數據,否則麻煩會更大,因為這些賬戶上的余額數字可能根本無關乎戶主的凈資產,而只是生意中的流動資金;但查詢的一方卻很可能作出錯誤解讀,由此帶來的沖突和糾紛將更加可怕。
    在傳統(tǒng)社會,婚姻主要是丈夫對妻子的占有和監(jiān)護關系,即便其中有契約的成分,那也是存在于兩個聯姻家族之間,而不是夫妻之間;現代婚姻則完全不同,如今婦女已取得了獨立而完全的民事地位,婚姻已是夫妻之間的民事契約關系;與一般契約不同的是,婚姻契約的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習慣法或成文法所規(guī)定的默示條款,無須雙方特別約定。
    不過,隨著習俗和法律的變遷,契約的內容一直在變化,總的趨勢是,條款在不斷的削減,早先的生育義務、性接納義務、性忠誠義務、對姻親家族的義務,都逐漸從成文法中消失,也越來越不為習俗所支持;目前,婚姻義務主要由圍繞家庭供養(yǎng)、財產共有和子女撫養(yǎng)與監(jiān)護的一系列財產義務構成,而即便是財產義務,也已開始從過去的無限責任向有限責任演變。
    女性在經濟上獨立自主,傳統(tǒng)社區(qū)的瓦解,城市的擴大和高流動性,通訊與交往模式的變遷,婚姻關系不斷在動蕩中演變,人們越來越難以期待一樁婚姻能永久維續(xù);這一背景下,傳統(tǒng)的類似于無限責任合伙的婚內財產共享方式,將在很可能發(fā)生的分手中,帶來難以化解的沖突與糾紛;可以預料,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有限責任婚姻,即,通過婚前協(xié)議明確的約定,財產和收入中的哪些部分將被投入到共同擁有和經營的婚姻與家庭之中,而其余部分則各自保留完整的排他所有權。
    從更寬泛的意義上講,有限責任婚姻也意味著夫妻各自保留獨立而私密的生活空間,和只屬于他/她自己的社會關系網絡,而不像傳統(tǒng)婚姻倫理所要求的那樣,雙方需要放棄自己的空間和隱私,毫無保留的結合為一體;他們只須對事先所約定的那部分共同生活保持誠實、守信和忠誠,而無須向對方袒露在其他方面的信息;正因此,夫妻間的隱私權也應得到法律保護,正如當婚姻契約中剔除了性接納義務之后,便有了婚內強奸的罪名。
    這種婚姻形態(tài),不僅已得到成文法支持,也正被習俗所接受,部門和地方性的政策與法規(guī),理應充分考慮并配合這一變化,避免作出與之相矛盾的規(guī)定;工商房管等財產登記部門在受理業(yè)主配偶查詢要求時,應通知業(yè)主,若后者提出異議并能夠出示有關財產不受婚姻關系所約束的證據,便應拒絕提供信息;其配偶若仍想查明財產,就只能轉向司法部門的幫助了,因為對于行政部門來說,當發(fā)生異議和糾紛時,應以保全現狀為準則,裁定權利之歸屬,并非其職責所在。
  •   財產補償雖借提高過錯方離婚成本,抬高離婚門檻,試圖保障婚姻穩(wěn)定,但對于過錯方婚姻期間財產轉移、贈與第三方卻沒有明文禁止規(guī)定。況且,無過錯方要取得損害賠償必然要取得證據證明過錯方過錯(6個月以上),這對于無過錯方而言取證非常有難度。
    男女雙方隨著婚姻存續(xù)期的延長所面臨的風險和享有的權利是不等的。男方總是可以根據婚姻得到更高的職位,更長的資歷,更多的財產積累以及更年輕貌美的配偶;相比,女方隨著結婚的年數增加反而更容易失去原有的職位,減少甚至終止事業(yè)的投入,有限的財產積累以及喪失再婚的主動權等等??梢?,現行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只能是一紙空談。
  •   在一個倫理道德相對化的世代,任何一套解答都不可能讓所有人覺得合理。
    倒不如持守一個絕對的信仰,然后由此展開應用研究。
    比如,根據上帝的旨意,對人類保守婚姻長久穩(wěn)定的本能加以肯定,而對喜新厭舊的本能予以排斥——至少是抑制,總之是要將充滿親情的婚姻家庭的優(yōu)越性置于羅曼蒂克的閃電戀情之上,堅決否認男女自由戀愛的絕對價值,但又承認有部分人選擇獨身不婚的合理性,等等。
  •   我覺得按照現在社會的發(fā)展趨勢,將來一定又會變成群婚制,或者短婚制,或者沒有什么婚姻。
    我覺得,很惱人的一點是,兩個人在一起之后會厭倦,我的solution是,一個人同時和另外三個人(或更多一些)結婚,一周和其中一個人過,下周換一個,這樣的話可以保持婚姻長期不厭倦。當然你愿意的話也可以一夫一妻。
    但是這樣孩子很麻煩。我還沒有想好solution.
    不過最好是將來大家情商都很高,愿意為了維持婚姻的新鮮感而共同努力,而不是老想著換??梢詮男。热缰袑W起,開設婚姻愛情倫理學,從小就教育你,對愛情要忠貞不渝,從小就培養(yǎng)和異性在一起互相容忍的能力。
  •   或者也可以這樣,將來科技很發(fā)達,肉體外貌可以隨意改變,定期變一變,這周是奧黛麗赫本,下周是格蕾絲凱里,這樣就不會厭倦啦。如果變肉體比較麻煩的話,可以發(fā)明一種電子虛擬眼鏡,看出來對方是會變的。
  •   婚姻制度形成的最根本的內在原因其實是繁衍后代,并保障自己的后代能在最有利或者最健康的環(huán)境下成長...
    至于婚姻中的男女相處,其實不是基因所考慮的...
  •   那么大多數人對后代的考慮和對自己的考慮一樣多的時候,可能就會有變化了咯?
  •   婚姻制度本身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有許多的因素和未知,你所說的變化,我無法回答...
  •   關于孩子:如果說一夫一妻制是為了保障養(yǎng)育下一代的話,那么現在的閃婚閃離現象已經使得這種制度實際上失去了意義,又或者,夫妻兩個人長期不和,或者離異,或者大吵三六九,其實對下一代也很殘忍啊
  •   enhui哥哥...
    竟然在這里瞥見了你的評論.。
  •   恩,偶也有冷學術的一面...
  •   話說 我買了這本書。。
  •   那就好好讀...
  •   《一個無父無夫的社會》通過論證一個既無婚姻制度也無家庭組織的社會可以運行得和其他社會同樣正常,提出,不論從邏輯還是歷史的角度出發(fā),家庭和婚姻都不再能被視為人類的普遍現象。隨著生產力的極大發(fā)展,剩余價值的極大化,私有制的滅亡,共同富裕的社會的到來,一夫一妻婚姻制也將走向瓦解和滅亡。同時,情人和小姐也將被群交的浪潮沖走。性,純粹變成一種需要,一種選擇權,而非交易和籌碼。真正的男女平等社會形成。
  •   現代婚姻維繫的脆弱還有一方面是女性開始能經濟獨立, 而不需要再依附於男人, 婚姻很大程度上是經濟保障方面, 至於對性交權的壟斷, 婚姻並不是強大的壟斷工具. 歐洲中世紀, 即使國王或領主結了婚, 當國王外出, 也要讓家中的妻子帶貞操帶.
    ps: 私有製並沒有滅亡...共同富裕的社會也遠未在世界上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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