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1994-1 出版社:陳安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1-04出版) 作者:陳安 編 頁數(shù):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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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國際經濟法學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開始形成的一門新興邊緣性學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經貿交往和國際經濟法律實踐迅猛發(fā)展,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知識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 秶H經濟法學(第5版)》是一本綜合反映國際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專門著述。由我國著名國際經濟法學者陳安教授和朱學山教授任正、副主編,參加編寫的其他人員均為相當優(yōu)秀的中青年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全書約70萬字,共分十章,即緒論、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組織法以及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秶H經濟法學(第5版)》具有立論獨到、取材新穎、涵蓋全面、重點突出、注解強化、剪裁方便等幾個特點。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第二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含義第三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及其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第四節(jié) 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第五節(jié) 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第二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 南北矛盾與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演進第二節(jié) 經濟主權原則第三節(jié) 公平互利原則第四節(jié) 全球合作原則第五節(jié) 有約必守原則第三章 國際貨物貿易法第一節(jié) 國際貨物貿易法概說第二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三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第四節(jié) 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及其沖突規(guī)范第五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六節(jié) 對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管制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法第一節(jié) 國際服務貿易法概述第二節(jié) 《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規(guī)范提要第三節(jié) WTO新一輪服務貿易多邊談判概況第五章 國際技術貿易法第一節(jié) 國際技術貿易法概說第二節(jié) 國際技術貿易的法律框架第三節(jié) 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第四節(jié)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第五節(jié)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六節(jié) 我國技術進出口管理第六章 國際投資法第一節(jié) 國際投資法概說第二節(jié) 發(fā)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第三節(jié) 發(fā)達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第四節(jié) 雙邊保護投資協(xié)定第五節(jié) 區(qū)域性國際投資法制第六節(jié) 世界性國際投資法制第七節(jié) 《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第八節(jié) 《漢城公約》與MIGA體制第七章 國際貨幣金融法第一節(jié) 國際貨幣金融法概說第二節(jié) 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 國際融資協(xié)議的共同條款第四節(jié) 國際信貸協(xié)議第五節(jié) 國際證券的法律管制第六節(jié) 國際融資擔保制度第七節(jié) 對跨國銀行的法律管制第八章 國際稅法第一節(jié) 國際稅法概說第二節(jié) 稅收管轄權與國際重復征稅第三節(jié) 國際稅收協(xié)定第四節(jié) 跨國所得和財產價值征稅權沖突的協(xié)調第五節(jié)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第六節(jié) 國際逃稅與避稅第九章 國際經濟組織法第一節(jié) 國際經濟組織法概說第二節(jié) 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第三節(jié) 區(qū)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第四節(jié) 專業(yè)性國際經濟組織第十章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第一節(jié)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概說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xiàn)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國際經濟和國際經濟法的發(fā)展過程中,始終貫串著強權國家保持和擴大既得經濟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貧弱國家爭取和確保經濟平權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這些斗爭,往往以雙方的妥協(xié)和合作而告終,妥協(xié)、合作之后又因新的利害矛盾和利益沖突而產生新的爭斗,如此循環(huán)往復不已,每一次循環(huán)往復,均是螺旋式上升,都把國際經濟秩序以及和它相適應的國際經濟法規(guī)范,推進到一個新的水平或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新的國際經濟法規(guī)范一經形成和確立,就能更有效地進一步變革國際經濟的舊秩序,更有力地鞏固和加強國際經濟的新秩序。那么,作為國際經濟行為規(guī)范的國際經濟法,是在什么時候開始出現(xiàn)的呢?對于這個問題,學者見解不一。一種見解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它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傳統(tǒng)的國際公法主要調整國家間的政治關系,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前的20世紀30年代,國際經濟關系仍處于弱肉強食法則支配之下的無法律狀態(tài),國家可以為所欲為,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直到20世紀40年代,在聯(lián)合國主持下相繼出現(xiàn)了關于《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國際復興開發(fā)銀行協(xié)定》以及《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以后,才開始了用多邊條約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新時代。它標志著國際經濟關系方面的無法律狀態(tài)的結束和新興的國際經濟法的出現(xiàn)。另一種見解認為:國際經濟法不僅包括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而且包括調整私人(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間以及公私之間超越一國國界的一切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國際經濟法的這兩個部分都淵源甚早。就后者而言,它的萌芽狀態(tài),甚至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夏、商、周以及西方的古希臘、羅馬時期;即使就前者而言,它的開始出現(xiàn),也遠比20世紀40年代早得多。換言之,至遲在資本世界市場逐步形成、各種國際商務條約相繼出現(xiàn)之際,就開始產生用以調整國家相互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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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第5版)》是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國際法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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