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新論

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劉廣安  頁數(shù):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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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新論》主要涉及中國傳統(tǒng)法典與法律體系的新的認識問題、中華法系與中國法史學發(fā)展的反思問題。所寫論文不論長短,不論是根據(jù)立法者建構的體系還是根據(jù)研究者建構的體系,都希望能在法史學的學術認識功能、歷史借鑒功能和文化教育功能方面,發(fā)現(xiàn)新的視角,提出新的問題,闡明新的觀點,或辨析新舊史料,運用切合論題特點的方法,為深化法史學的認識、推動法史學的發(fā)展作出滴水穿石的努力。

作者簡介

  劉廣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學士(1983年),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86年)、法學博士(1989年)。著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華法系的再認識》等書。講授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等課程。

書籍目錄

前言中國傳統(tǒng)法典與法律體系反思中國古代法律體系認識的發(fā)展古代律典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中國古代法典作用的再探討令在中國古代的作用明朝法律體系綜論清朝法律體系概要法典概念在晚清論著中的運用晚清人士對部門法體系的認識中華法系特點的發(fā)展中華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認識六法概念引進中國的反思儒家法律特點的再認識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評說中國法史學基礎問題反思梁啟超的中國法史學觀中國法制史的分類認識法史學著作的典范重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前言選錄發(fā)言選錄自傳選錄后記

章節(jié)摘錄

  3.律典的規(guī)定是司法判決的主要依據(jù)  斷罪定刑必須引用律典正文的原則,在中國歷史上確立很早。晉代統(tǒng)治者已明確要求:“律法斷罪,皆得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如果法官對律文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只能在律文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nèi)進行議論和解釋,不能在律文規(guī)定之外任意議論和解釋。唐宋明清時期的律典都規(guī)定了斷罪定刑必須首先遵從律典正文的基本原則。在律典正文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引用其他法律形式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jù)?!洞笄迓衫吩凇皵嘧镆闪睢闭龡l之后,又增加了兩個條例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人人罪論。”“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jīng)通行著為定例,一概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于本內(nèi)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薄 《?、律典的不確定性的主要表現(xiàn)  律典在中國古代是有很高的確定性的,但這種確定性在君權至上的傳統(tǒng)中國,又會受到君主意志變化莫測而濫用君權的損害。前人和今人對此已多有批評。例如,晉代法律家劉頌認為:君主常在法外處理政事,“故法不得全”。“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刑書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聽之斷,而上安于曲當,故執(zhí)平者因文可引,則生二端。是法多門,令不一,則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偽者因法之多門,以售其情,所欲淺深,茍斷不一,則居上者難于檢下,于是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于法?!?  劉頌不僅批評了君主法外用情、臣下迎合君意損害法律的統(tǒng)一性、危害司法的公正性的弊端,而且針對時人認為法條僵化、不能因事制宜的看法,提出了自己的主張:“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zhí)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制之內(nèi),復稱隨事制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何則?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隨時矣。今若設法未盡當,則宜改之。若謂已善,不得盡以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輕重也。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繩以不信之法。且先識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謂平時背法意斷,不勝百姓愿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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