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9 出版社:人民法院 作者:張軍 頁數(shù):742
內容概要
《刑法(總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綜合了刑法公布施行以來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系當今我國系統(tǒng)研究和闡釋這一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的最新之作?!缎谭?總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將刑法的全部補充規(guī)定以及“兩高”的最新司法解釋放置于相應刑法條文之后,一并解釋,更增加了《刑法(總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簡介
張軍,1956年生,山東博興縣人。法學博士。現(xiàn)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刑法修改小組負責人、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司法部副部長等職。
書籍目錄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本章概要】 第一條 (本法的制定目的與依據(jù)) [相關立法說明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相關立法說明2]《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節(jié)錄) 第二條 (本法的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 [相關立法說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節(jié)錄) [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相關立法說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節(jié)錄) 第五條 (罪刑相適應原則) [相關立法說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節(jié)錄) [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本法的地域效力) [相關規(guī)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 [相關規(guī)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節(jié)錄) [相關規(guī)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駐軍法》(節(jié)錄) [相關規(guī)定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駐軍法》(節(jié)錄) 第七條 (本法對我國公民的效力) [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節(jié)錄) 第八條 (本法對外國人的效力) [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只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才能適用本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該人的行為必須是危害我國國家或我國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比如,一個美國人在美國殺死我國的一個公民。如果是美國人在美國殺死美國人,我國沒有刑事管轄權。 2.該人所犯的罪,必須是本法規(guī)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說,只有對我國或我國公民犯有性質嚴重的罪行,才適用本法。 3.該人的行為必須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認為應受處罰。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受處罰的,無論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有性質多么嚴重的罪行都不能適用本法。 規(guī)定上述限制條件,是充分考慮到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復雜性,既要保護我國和我國公民的利益,又照顧到行為人處于外國這樣的特定條件,因而是適當?shù)摹_@一規(guī)定貫徹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尊重別國主權相結合的原則,維護了國家的主權,同時保障了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圈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相關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相關說明] 《國務院關于提請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規(guī)定)的議案》 (1987年6月6日) 近年來,我國已相繼加入或批準了一些旨在加強國際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懲處恐怖主義行為的國際條約,如1970年的《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1年的《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等?,F(xiàn)在,國務院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加入《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這類條約規(guī)定,各締約國應將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等行為定為國內法上的罪行,予以懲處;有關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對任何這類罪行確立管轄權,而不論罪犯是否是其本國人,罪行是否發(fā)生于其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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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第2版)》凝結了刑法理論研究中較為一致的觀點,又總結了司法實務中的具體解決辦法,綜合反映了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系我國目前系統(tǒng)研究與闡釋刑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的最新集成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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