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方法

出版時間:2003-4-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  頁數(shù):196  字數(shù):168000  
Tag標簽:無  

內(nèi)容概要

作者研究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一九九五年出版《民法解釋學》一書。包括三部分內(nèi)容:一是民法解釋學的歷史;二是民法解釋學的基本理論;三是民法解釋學的方法。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曾對本單位民法博士、碩士研究生講授。一九九四年后,專在各種法官培訓班上講授??紤]到中國大陸法官隊伍的實際,只講原書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為題。盡量回避理論性論述,采用淺顯平易的口頭語,著重以實際的判決例或解釋例演示各種方法的運用。    撰寫《民法解釋學》時,所舉外國法院和我國臺灣法院的判決例較多,所舉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講授過程中逐漸增加了許多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和解釋例。正是中國大陸法官裁判的這許多成功判決例和解釋例,增強了作者對中國大陸的法院終將走出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吏治腐敗的夢魘的信心,使作者對于中國終將實現(xiàn)真正的法治國的信念不致?lián)u墜,并策勵作者近十年來穿梭往來奔走呼號于全國各地、各級、各種法官培訓班講壇而幾不為所疲。詩云: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此中用心豈可為外人道哉!    考慮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認定事實,在事實認定之后,再考慮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有必要在講解釋適用法律的各種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紹認定事實即判斷證據(jù)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講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屬于民法解釋學內(nèi)容的“法官如何認定事實”。致講稿內(nèi)容越出了“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的題旨范圍。但認定事實的方法,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同屬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書出版時,改用“裁判的方法”為書名。內(nèi)容系以講課稿為基礎,稍作整理。為保持講課稿的口語風,不求典雅、簡潔,難免遺人以絮叨繁冗之譏。    時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與題獻之風。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學生作序之屬于特例外,與企業(yè)請名人為自己的產(chǎn)品做廣告,同其本質(zhì)。區(qū)別僅僅在于:一為精神產(chǎn)品,一為物質(zhì)產(chǎn)品;前者出于情誼,后者純屬金錢交易。從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屬于民法上的無名合同。應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諾,則合同不成立。斷無作者自擬序言強冒該他人之名以發(fā)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時該序言被作者刪去,作序者只能自認晦氣,豈能怨得旁人!    所謂題獻,則顯然不同。一無須支付代價(金錢的或非金錢的),二無須征得被題獻者同意,三無須事前履行告知義務。當你有朝一日猛然發(fā)現(xiàn)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頁之上時,縱然你內(nèi)心有一千個一萬個不情愿,諒你也奈何不得!錢鈡書先生有言:所謂題獻者,并不是真的將著作獻出去,不過是虛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質(zhì)屬于無名之單方行為可知。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謂為竊取他人之名為自己的產(chǎn)品做廣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覺有了點名氣之后,更將原“題獻”抹去者,則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實有明文規(guī)定凡題獻者,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須于著作出版之前,對于被題獻之該他人履行告知義務之必要。并進而規(guī)定,被題獻之該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該“題獻”者,應當承擔侵犯姓名權(quán)的民事責任。讀者諸君,以為然否?    有鑒于此,作者謹將本書題獻給“忠于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此所謂“忠于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屬于非特定多數(shù)名詞。凡中國過去、現(xiàn)在、將來之擔任法官者,不論其所屬法院級別之高低,不論其法官階等之大小,不論其年齡之長幼,不論其性別之男女,不論其法律學位之有無,其能夠忠誠于法律正義者,請接受作者真誠的敬意!

作者簡介

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縣漢陽鄉(xiāng)梁村。家庭成分:下中農(nóng)。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縣漢陽鄉(xiāng)中心小學讀書。1955年7月小學畢業(yè),在家務農(nóng)一年。1956年考入青神縣中學。1962年中學畢業(yè),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本科。1965年加入共青團。1966年大學畢業(yè),在校參

書籍目錄

第一講 民法解釋學概述第二講 法律解釋方法第三講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第四講 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第五講 利益衡量

章節(jié)摘錄

第一講 民法解釋學概述一、什么是民法解釋學今天講的題目叫“民法解釋學”?!懊穹ń忉寣W”又叫“法學方法論”。民法解釋學一語,在歷史上與民法學是同義語。關于民法解釋適用的方法,只是其內(nèi)容之一部。民法學的主要內(nèi)容是學者對國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進行整理,并依一定邏輯順序所構(gòu)成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這部分內(nèi)容,稱為法源論。另外一個部分,是學者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針對判例事實或假設的案例,所提出的具體解釋意見,稱為解釋論。第三部分內(nèi)容,是關于法律解釋適用的方法和規(guī)則,稱為方法論。國家法官學院民法教材《中國民法教程》上有一節(jié),叫《民法的解釋與適用》,所講的內(nèi)容與全書90%以上的內(nèi)容不同,從這一節(jié)的標題可以知道,講的是如何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這部分就是方法論,在《中國民法教程》上是一個很小的部分,翻開一看,內(nèi)容很少,大約只有兩頁紙,因此許多人對這部分內(nèi)容不注意,以為這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這部分學問非常重要。20世紀中期以來,法律解釋適用的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視,以致傳統(tǒng)民法學的這部分內(nèi)容與其他內(nèi)容分離,而成為獨立的學問領域。

媒體關注與評論

  本書以講課稿為基礎,分五講來寫。分別為民法解釋學概述、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漏洞補充方法、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利益衡量五個部分。本書以“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為主旨,盡量回避理論性論述,采用淺顯平易的口頭語著重以實際的判決為例或解釋例演示各種方法的運用。

編輯推薦

《裁判的方法》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裁判的方法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39條)

 
 

  •   作者研究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一九九五年出版《民法解釋學》一書。包括三部分內(nèi)容:一是民法解釋學的歷史;二是民法解釋學的基本理論;三是民法解釋學的方法。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曾對本單位民法博士、碩士研究生講授。一九九四年后,專在各種法官培訓班上講授??紤]到中國大陸法官隊伍的實際,只講原書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為題。盡量回避理論性論述,采用淺顯平易的口頭語,著重以實際的判決例或解釋例演示各種方法的運用。
      撰寫《民法解釋學》時,所舉外國法院和我國臺灣法院的判決例較多,所舉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講授過程中逐漸增加了許多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和解釋例。正是中國大陸法官裁判的這許多成功判決例和解釋例,增強了作者對中國大陸的法院終將走出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吏治腐敗的夢魘的信心,使作者對于中國終將實現(xiàn)真正的法治國的信念不致?lián)u墜,并策勵作者近十年來穿梭往來奔走呼號于全國各地、各級、各種法官培訓班講壇而幾不為所疲。詩云: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此中用心豈可為外人道哉!
      考慮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認定事實,在事實認定之后,再考慮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有必要在講解釋適用法律的各種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紹認定事實即判斷證據(jù)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講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屬于民法解釋學內(nèi)容的“法官如何認定事實”。致講稿內(nèi)容越出了“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的題旨范圍。但認定事實的方法,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同屬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書出版時,改用“裁判的方法”為書名。內(nèi)容系以講課稿為基礎,稍作整理。為保持講課稿的口語風,不求典雅、簡潔,難免遺人以絮叨繁冗之譏。
      時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與題獻之風。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學生作序之屬于特例外,與企業(yè)請名人為自己的產(chǎn)品做廣告,同其本質(zhì)。區(qū)別僅僅在于:一為精神產(chǎn)品,一為物質(zhì)產(chǎn)品;前者出于情誼,后者純屬金錢交易。從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屬于民法上的無名合同。應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諾,則合同不成立。斷無作者自擬序言強冒該他人之名以發(fā)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時該序言被作者刪去,作序者只能自認晦氣,豈能怨得旁人!
      所謂題獻,則顯然不同。一無須支付代價(金錢的或非金錢的),二無須征得被題獻者同意,三無須事前履行告知義務。當你有朝一日猛然發(fā)現(xiàn)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頁之上時,縱然你內(nèi)心有一千個一萬個不情愿,諒你也奈何不得!錢鈡書先生有言:所謂題獻者,并不是真的將著作獻出去,不過是虛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質(zhì)屬于無名之單方行為可知。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謂為竊取他人之名為自己的產(chǎn)品做廣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覺有了點名氣之后,更將原“題獻”抹去者,則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實有明文規(guī)定凡題獻者,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須于著作出版之前,對于被題獻之該他人履行告知義務之必要。并進而規(guī)定,被題獻之該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該“題獻”者,應當承擔侵犯姓名權(quán)的民事責任。讀者諸君,以為然否?
      有鑒于此,作者謹將本書題獻給“忠于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此所謂“忠于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屬于非特定多數(shù)名詞。凡中國過去、現(xiàn)在、將來之擔任法官者,不論其所屬法院級別之高低,不論其法官階等之大小,不論其年齡之長幼,不論其性別之男女,不論其法律學位之有無,其能夠忠誠于法律正義者,請接受作者真誠的敬意!
  •   梁慧星先生是我國研究民法解釋方法的第一人。與梁先生的另一本代表作《民法解釋學》相比,本書更傾向于實務問題。書中所舉判例均為九十年代以后我國法院所裁判的典型案件,以此與抽象的解釋方法相結(jié)合,對司法實踐具有很強大、很現(xiàn)實的指導和示范效果。法院系統(tǒng)在內(nèi)部培訓時常常將此書作為參考教材,很多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都曾詳讀此書。其影響深遠,自不待多言。
  •   梁慧星先生的書總是給人這樣一種感覺:用淺顯易懂的語言,闡明深奧晦澀的法學理論知識。這本不厚的書用了很多的實例,向我們說明了一個受大陸法系影響的法官應該如何在審判過程中運用科學的法律推理得出判決結(jié)果。顯然,梁先生是相信運用法律推理和其中所進行的法律解釋是能夠應付審判工作的。但是,實際上,現(xiàn)實審判工作并沒有這么簡單。不過,這不是本書的任務。本書已經(jīng)把該說的都說的很清楚了??傊?,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書。
  •   寫給法官的書,所以名稱叫“裁判的方法”。全書以口語的形式表現(xiàn),讀起來瑯瑯上口,沒有一般法學著作的晦澀。同時,梁老也融入了自己的解釋學理論,并加入了大量案例??傮w來說,這本書,物美價廉??!感謝當當!
  •   可以說這是一本法律啟蒙書籍,結(jié)構(gòu)條理清晰,知識深入淺出,對學習民法的具有較好的推動作用。
  •   每個法官都應當學
  •   這本書是老師推薦的,看了后對法學入門有很大幫助,有助于樹立正確的法學價值觀,尤其是對以后想當法官的人們
  •   通俗,經(jīng)典是法官們必備的書籍
  •   好書,推薦給廣大法律工作作者,有一些思路和觀點挺有新意
  •   一本進入法律這個行當時應該仔細閱讀的書,以前別人向我推薦,現(xiàn)在專門再買來看一遍
  •   該書的作者是梁慧星教授,民法學界的權(quán)威,這是他親自撰寫的著作。深入淺出,讀來受益匪淺。
  •   通俗的語言將復雜的法律原理表述的很清楚
  •   剛收到簡單的翻了一下很喜歡梁慧星老師講的還是挺深入淺出的
  •   收獲頗多,這本書似乎是課堂講義的整理,語言平實易懂,娓娓道來,像在聽梁老師的課,感覺很好,而且書里面豐富的案例也很生動。總之讓我受益很多。
  •   相當好的一本書,對實際工作指導性操作性都很強。
  •   可以理解,老專家是講給初學者的.
  •   導師讓我們買來看的一本書
  •   教給我挺多的實務知識。
  •   很好,深入淺出。
  •   正在看,是不錯。
  •   敵得多
  •   好書!值得閱讀!
  •   好快優(yōu)
  •   有你受益良多的東西?。?!
  •   專業(yè)著作,還沒有仔細研讀,等等吧!
  •   看了兩遍,獲益匪淺,進入了一個學生時代從未注意過,工作以后經(jīng)常遇到但從未深入思考的知識領域,是實用的教材,很具有現(xiàn)實指導意義,值得認真研究,并系統(tǒng)總結(jié)。這本書篇幅不大,內(nèi)容也較為簡單,只是概括性的介紹了相關法律解釋的一些問題,對法官而言,僅僅書中的這些知識還是不夠的,還需要在實際中逐步探索,注意總結(jié)提煉。盡管簡單,此書已經(jīng)給法官們指出了一條解決現(xiàn)實工作中遇到困難的道路,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視角,這是本書的極大價值所在!.
  •   梁慧星真的是一位很好的民法解釋學學者!
  •   法律解釋學的入門讀物,只是案例成書較早,有些跟不上時代了。
  •   梁先生的此作品真的不錯,很適合剛進法院系統(tǒng)的朋友
  •   老梁的書還是值得一看的!
  •   書的邊邊有幾頁小有殘缺...小到不值得返回,卻又有點不開心,我是個完美主義者~~
  •   好作品經(jīng)久不衰
  •     真是一本很完美的書?。。?!
      看到最后利益衡量一張忽然有種很通透的感覺,因為在看這本書前半部分的時候就有這種感覺:法官是先從案件事實中得出了一個結(jié)論然后才為這個結(jié)論找一個證明它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據(jù);而不是接到一個案子就首先去大海撈針般找法條。這樣做的合理性在于人類的正義觀念,歸根結(jié)蒂地植根于人性之中,是法官在接受了大量、系統(tǒng)的法學教育以前就有的。對正義判斷的結(jié)論先于對法條的考察不是對法律的漠視,而是人類自然的認識習慣使然。這也是為什么英美法系的國家會讓一群“法盲”組成陪審團去判定案件的事實部分,去判定被告有沒有責任,有沒有罪。(當然最后應該依據(jù)那條法律,哪個先例來為這個結(jié)論證明的任務仍然需要法律功底深厚的大法官來完成)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利益衡量的好處到底是什么呢?我自己想了一個答案,就是說盡管法律是從生活事實中脫胎出來的,但它仍然是一種制度(主要指大陸法系),法條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只能從整個事實過程中抽取幾個要素出來,而做不到面面俱到。此時如果死扣法條,很可能導致判決對一方不公。相反的,如果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就可以把很多不被法條所涵蓋的社會環(huán)境、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事發(fā)時具體的情境、社會價值觀念等等因素也加以考量,以達到法律主持正義的目的。
  •     
      在讀《裁判的方法》之前,看過一點梁老師的《民法解釋學》的內(nèi)容,當時所買的是入選中國文庫的第三版,梁老師在那本書第一版的序言中就針對不同的讀者提出了不同的閱讀建議,我根據(jù)自己的實際需求及梁老師的建議,從這本書的第三編也就是方法編開始閱讀,重點閱讀了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民法解釋學方法論基本問題》和《法律解釋方法》。這兩章也正是《裁判的方法》的第一講和第二講的內(nèi)容。
      
      梁老師在第一版的序言中說“本書是一件未最后完成的作品”,第三版的序言中說上言“意在將來對本書第三編增補國內(nèi)判決例,……隨著時光流逝,語境變遷,似對本書內(nèi)容的任何增補均嫌多余?!惫嗜员3衷瓡鴥?nèi)容不變?!恫门械姆椒ā肥窃诹豪蠋熃陙磔氜D(zhuǎn)奔波于各地各級法官培訓班的講稿基礎上整理而成,主要講授《民法解釋學》第三編的內(nèi)容,“考慮到中國內(nèi)地法官隊伍的實際”,“盡量回避理論性論述,采用淺顯平易的口頭語,著重以實際的判決例或解釋例演示各種方法的運用?!睍兴庞玫呐袥Q例及解釋例多來自于內(nèi)地各級各地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本書應該也算是對梁老師在《民法解釋學》第一版遺留心愿的一個了解吧。
      
      本書的第一講“民法解釋學概述”,從內(nèi)容而言,已經(jīng)涵蓋了其他四講的內(nèi)容,第二講至第四講的內(nèi)容可以看成是運用具體的判決例和解釋例分析民法解釋學諸問題。
      
      因是在法官培訓班上的講稿,梁老師在第一講的增加了不屬于民法解釋學內(nèi)容的“法官如何認定事實”這一節(jié),概括介紹了法官在審理案件是判斷證據(jù)的方法。由于本書成書較早(2002年),這一節(jié)中所引用的證據(jù)規(guī)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隨著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不斷完善,這些證據(jù)規(guī)則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guī)定中均已得到確認和完善,如果梁老師能修訂本書,本書自當更加完美。
      
      本書語言簡易平實,內(nèi)容豐富,可以作為一本法學專業(yè)學生在學過民法之后的進階書籍來閱讀,在閱讀本書之后,如對民法解釋學有興趣,可繼續(xù)閱讀梁老師《民法解釋學》和楊壽仁先生的《法學方法論》,以提高理論水平。
      
       2012.01.20 榆中
  •     《裁判的方法》讀書心得
      
      鄭永流先生曾經(jīng)在一個 關于法學方法論的 學術(shù)訪談中提到,梁慧星先生是1970年代以后,中國大陸較早從事 民法解釋學-(或稱 法學方法論)的研究的學者。
      
      我這周才真正開始閱讀 《裁判的方法》,正如作者自序中寫到,此書為在研究生課堂和各種法官培訓班的講稿整理而成。“考慮到中國內(nèi)地法官隊伍的實際,只講原書—民法解釋學--- 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為題”。盡量回避理論性論述,采用淺顯平易的口頭語,著重以實際的判決例或解釋例演示各種方法的運用。
      
      此書共有五講, 第一講“民法解釋學概述”,其實已經(jīng)囊括本書第二至第四講的內(nèi)容。第二至第四講可以視為通過諸多案例的分析具體展開 解釋方法的運用。
      
      以下篇幅,我大致講述一下第一講內(nèi)容,然后談談我對最后一講---第五講“利益權(quán)衡”的概括。這樣基本就把此書梳理了一下。具體的內(nèi)容,還是看看梁先生的 諸多案例分析才好,這些才是全書的精華所在。
      
      
      第一講的開頭第一節(jié),大略介紹“什么是民法解釋學”,介紹了很多國內(nèi)外研究成果?!捌鋵?,從羅馬法一直到19世紀,民法解釋學這個概念 和民法學這個概念是完全相等的?!敝钡蕉?zhàn)以后,法律解釋的方法問題才越來越受到重視,從民法學里面分離出來,成為單獨學科,在德國、我國臺灣地區(qū),這個學科稱為“法學方法論”,在日本,仍舊叫做“民法解釋學”。
      
      此次閱讀,我對于“學法律必先學民法,學習民法必先學羅馬法”這句諺語有了更新的認識,首先,私法有關的概念框架、邏輯體系當然是西方法律體系的基礎。
       更重要的是,古羅馬時代以來, 民法 與解釋方法 其實是合在一起的。這種解釋方法 其實是 各個部門法 通用的技藝。蘇力先生曾經(jīng)在《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寫過一篇文章,談論大學法學教育,建議先開設民法、刑法類課程,因為這些學科的學習,學生還是有些生活經(jīng)驗可以對照運用,然后再開設法理學,才不會出現(xiàn)概念過于抽象導致的學習困難。在同一篇文章中,他提出批評大學法學教育過分注重跟潮流,出臺一部部門法,很多法學院就開設相關的課程,他認為長此以往,不但加大學生的學習壓力,教學資源也存在巨大浪費。其實,只要掌握了一些基礎的法律解釋方法,出臺新法律,學生完全可以自學。
      
      我當時不太留意,直到后來與 李老師談天說起那句諺語,問她本科學習羅馬法,是否學習過拉丁文。她說,學習羅馬法,只是學習一些法學方法呀。
      
      好長時間,太多人談論 在大學, 要學習所謂方法論,但是方法論究竟是什么。很多人道不出一二三,我就 反感這樣的說辭,認為太空洞,沒有再去深究。其實呢,法學方法論,民法解釋學,這些相關的著作,既存在 技術(shù)化的訓練,也是一種微觀的法理學視角。它們并不空洞,可以落實到具體的案例的解析。不管是 司法考試第四卷,還是律師審查合同書,或者法庭上討論問題集中到某個焦點,都會涉及到 民法解釋學的運用。
      
      司法考試培訓輔導教材中,各大部門法,都有一些章節(jié),語焉未詳?shù)卣務?這些法學解釋方法的排列順序---- 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比較法解釋、社會學解釋。論理解釋中又有 體系解釋、立法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目的解釋、合憲解釋這7種分類和依次排序。但是勉強做過概念解釋后,就匆匆講述其他知識點。
      
      
      第二節(jié)“法官裁判的邏輯”,簡言之,就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民法解釋學的核心恰恰就在于如何 “以法律為準繩”.
      
      第三節(jié)“法官如何認定事實”,其實并不直接和 民法解釋學相關,梁先生還是花費了36頁的篇幅做了簡要介紹,畢竟是為法官培訓講課,盡力培養(yǎng)一些語境,不要太抽象。 按照邏輯順序 一一介紹證據(jù)的形式、取得方式合法—內(nèi)容的合法,證據(jù)的證明能力(資格),證據(jù)的證明力大小的推定,法官的自由心證。
      
      其實這一節(jié)涉及的內(nèi)容,也獨立為“證據(jù)法學”的學科,我們專業(yè)是作為必修課,當時劉老師講課,何家弘編寫的教材,所以這一節(jié),我最熟悉。
      
      第四節(jié)“法官如何處理法律問題”是全書的核心,第二講到第四講的輪廓在這里就展開了。
      
      
      法官如何處理法律問題?(一)找法,(二)找法,涉及3種結(jié)果,1、找到合適的法條,2、沒有法條,存在法律漏洞;3、有法條,但是屬于或者包括不確定概念,有待進行價值補充。
      
      這3種結(jié)果對應三種解決辦法,對應的分別是第二講到第四講的標題“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他們統(tǒng)稱為“廣義的法律解釋”。而第一種結(jié)果對應的法律解釋方法叫做“狹義的法律解釋”
      
      第五節(jié),法律解釋的意義。
      
      作者分為 2部分來談論,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和法律解釋的可能性。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其一是法律的本性,語言文字存在多義性和模糊性,所以有待解釋;其二,是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總是會出現(xiàn)新型糾紛等待法官去裁判,事到臨頭,出于責任感,又不能不審理。
      
      在這里插一句,我國一些法官為了穩(wěn)妥起見,干脆就不受理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糾紛,國際經(jīng)驗是將這類法官行為當做瀆職罪處理的。一些法官可能存在意識形態(tài)的顧慮,認為這屬于 “法官造法”。梁先生分別在本書第56頁、59頁、60頁來打消這樣的疑慮。
      
      首先,即使三權(quán)分立國家,立法與司法分工嚴格明確,都不顧忌法官造法,我們作為議行合一的制度,為何要顧忌?
      
      其次,民事案件涉及私權(quán)糾紛,出現(xiàn)糾紛,缺乏明文規(guī)定,法官依據(jù) 法學方法論,及時進行解決,促進矛盾化解,有利社會和諧。這樣的判決,并不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具備普遍適用性,僅僅對于這個個案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不是刑法,涉及到 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等 重大法意;民間私法糾紛的解決也不會涉及對 國家政體、國防建設、宏觀經(jīng)濟的破壞,畢竟法學方法論的解釋方法中,有合憲性解釋 等方法的約束。
      
      最后,他提到 在缺乏民法明文規(guī)定 的情況下,法官創(chuàng)設 規(guī)則如何定性,首先,這肯定不是“法官造法”,而是“造法的嘗試”。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上面會公布這些 創(chuàng)造出來的新規(guī)則,這些公報上的規(guī)則只具有參考作用。其余法院審判類似案件的時候,如果要做出不同類判決,必須做出合理解釋,給不出解釋,上級法院可以對這個不同類判決宣布作廢。在一定時間的實踐過后,最高院相關部門會搜集相關判例進一步研究。有些公報上的判例可能從此作廢,然后改判。但是有些也會最終成為正式立法或者準立法的司法解釋。
      
      所以,遭遇到民事案件無法可依的時候,相關立法部門反而是 再等等看,看下面的法院如何實踐,產(chǎn)生哪些案例可以作為參考,然后逐步進行立法、完善。所以,法官創(chuàng)設規(guī)則并不是直接造法,中間經(jīng)歷過一些環(huán)節(jié)的檢驗和糾正。
      
      梁先生是大力提倡 法官在民事案件無法可依的時候,動用法學方法論、個人智慧和經(jīng)驗來進行審判,這樣的活動最終倘若能夠正式立法,也是法官本人的榮耀。
      
      
      第六節(jié) 法律解釋的分類
      
      法律解釋這個概念,其實國內(nèi)外學者還有一些爭議。最大范圍可以分為
      
      
      1立法解釋、2司法解釋、3裁判解釋、和4學說解釋
      
      這四大類區(qū)分,是在以下方面存在著區(qū)別:解釋者、解釋依據(jù)、針對性(普遍性)和解釋的效力 。
      
      而此書要講述的重點在于3裁判解釋和4學說解釋。上面羅列的文義解釋、論理解釋、比較法解釋、社會學解釋是進一步的分類。
      
      第二講到第四講具體結(jié)合案例談論 這些解釋方法以及羅列的其他解釋方法。
      
      最后一講,“利益衡量”,則講到,很多時候,會產(chǎn)生 法律與 情理之間的沖突,法律的形式理性和實質(zhì)價值之間的權(quán)衡問題。作者認為利益衡量的操作規(guī)則,可以概括為:實質(zhì)判斷加上法律根據(jù)。在作出實質(zhì)判斷哪一方應該受到保護之后,尋找法律依據(jù),如果找到了,就按照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判決。如果作出了實質(zhì)判斷后,就是找不到法律根據(jù),亦即此實質(zhì)判斷難以做到合法化,這種情形,應當檢討實質(zhì)判斷是否正確。應重新進行實質(zhì)判斷。
      
      
      Ps:正如正文穿插說明的,我明白 法學方法論 究竟是何物的時候,大學已經(jīng)畢業(yè),這一周才真正開始看這本入門書。
      
      我自己的大學時光,雖然是法學學位,但是主要開設公法類課程,民法等等居然是選修。偵查學的課程,除去 物證方面,實在充斥了太多政治說教。我直到大二才知道 要反抗這樣的灌輸,自我學習。 閱讀一些法哲學、法理學書籍,多半沒有入門,雖然閱讀蘇力先生的書籍得到一些模糊的 心得?!兜赖吕硐雵母矞纭纷屛页醮握J識 法國大革命中政治哲學與實踐碰撞的問題。大三開始也曾經(jīng)參加讀書會,互相切磋交流。大三和大四的轉(zhuǎn)折點,偶然的個人經(jīng)歷,讓我思考轉(zhuǎn)入內(nèi)心平靜與安寧,這和 心理學、社會學有關。哲學書籍的閱讀,一直通過入門書以及專題研究書,太多時候,也不能入門。
      
      這4年的時光,無論在法律、社會學、心理學、經(jīng)濟學方面的學習,我都像那種 臨時路過,湊數(shù)參加半場籃球賽的 路人,屬于打野球,沒有正式訓練,各個領域知道一點點,但是呢,不能稱為專業(yè)。
      
      比如去 律所實習,律師考驗我審查合同,我就是缺乏 那樣的專業(yè)化的敏感。相當幸運,進入法院,目前業(yè)余時間還有一些。
      
      畢業(yè)以來,其實一直考慮自己長久如何規(guī)劃,似乎對于大視野的 學術(shù)比較感興趣,但是這樣的大視野,我又不能完全駕馭,很多時候文本閱讀不足,就是游談無根,反而不如把這些愛好放入到 更長久的時間里,不作為 職業(yè)研究,反而多一些從容。
      
      準備司法考試的不順利,也給我反思的契機,直到我本周閱讀本書,我才明白,我花費很多功夫去記憶的,依舊只是零碎的概念和極其干癟的 結(jié)論通說,如何將這些東西一以貫之起來,我先前缺乏意識。
      
      其實以前在沙龍談話,我可能僅僅對于仔細閱讀過的書籍的理論框架比較熟悉,頻繁生硬搬弄出來解釋。到了具體微觀的法律條文的解釋,我就 束手無策,談話失去語境。雖然憲法梁老師,總是抱怨 現(xiàn)在的民商法研究越來越精細,缺乏大視野。但是梁老師 接受的法學教育,私法訓練還是完整的。我盡管有意識選過民法類課程。但是訓練依舊不足,甚至在還很長時間缺乏這樣的意識。
      
      我的知識結(jié)構(gòu)的確頭重腳輕,微觀技術(shù)化訓練的基本功不足。
      
      不過也要感謝一些老師朋友的無心提醒,我終于漸漸發(fā)現(xiàn)這樣那樣的不足。要感謝李老師無心說起她學羅馬法的內(nèi)容。要感謝 沈大哥送我 關于鄭永流訪談錄的材料,也要感謝李大哥 說“我考法大 的法理,是為了學好民法。”倘若他更早說明他的法理學方向就是 法學方法論—民法解釋學,我或許上路更加早一點。
      
      
      但愿沿著法學方法論的訓練,我能夠逐步把以前積累的價值理性逐步落實到這樣的工具理性操作中。這樣 務虛和務實才真正結(jié)合。在法學基本功扎實的基礎上,我再延伸 商事等等領域的業(yè)務訓練。
      
      此書完畢后,我可能再延伸閱讀王澤鑒、徐國棟的書。徐國棟的誠信原則的書,是否對應“法律漏洞補充方法”,引用到相關的“造法”案例?
      
      希望各位朋友讀過我的心得后,能夠提供寶貴建議與意見。
      
  •      昨天在西湖法律書店買的,看了部分,是不錯的書。雖然作者的名氣很大,還曾來過我們學校,不過他的書我看的真不多,除了教科書也就看過他寫的關系如何寫作法學論文的一本小說。這本《裁判的方法》也是小書,關于法官認定事實和證據(jù)的一個裁判過程的學理闡述,保持了“實用”的風格,沒有理論抽象。
      
      
  •     一位法學大師娓娓道來.沒有法學書的那種慣有的生澀.在自然流暢中就能一氣讀完.無論是掩卷沉思還是細細品味都能給人以新的啟迪.仿佛如小說中寫的那樣:一盞茶間便功力大漲.
  •     本書獻給忠于正義的中國法官
      喜歡這樣的題記,正義,法官的品格是法律最后的保障
      法律解釋學在民法教材里只占很小一部份,看似簡單
      讀罷此書后深感其中之復雜
      10種解釋方法對于法學學生來講同樣很重要
      利益的衡量更為法官良心之所在
      法律條文重在應用,現(xiàn)實中解釋方法亦是門學問
      在這本書里見到了中國法官的自由心證對中國立法的影響
      蘇俄法典對我國法律解釋之淵源
      英美,德法法律于我國法律解釋之比較解釋
      立法解釋與目的解釋,可惜我國還沒立法意見書,要是那些老專家走后,立法解釋就沒那么容易了
      尤其是體系解釋,其中邏輯關系不能一概而論
      由此可見中國法官素質(zhì)之提升
      在法院的墻上見到學者型法官的大字
      希望中國的法官真能做到研究型,學者型
      江平講律師興則國興
      其實法官更應興
  •   挺不錯,讓我想起自己的自學時光,該是好好補課的時候了。:)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wǎng)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