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4-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 頁數(shù):196 字數(shù):1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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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作者研究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一九九五年出版《民法解釋學》一書。包括三部分內(nèi)容:一是民法解釋學的歷史;二是民法解釋學的基本理論;三是民法解釋學的方法。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曾對本單位民法博士、碩士研究生講授。一九九四年后,專在各種法官培訓班上講授??紤]到中國大陸法官隊伍的實際,只講原書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為題。盡量回避理論性論述,采用淺顯平易的口頭語,著重以實際的判決例或解釋例演示各種方法的運用。 撰寫《民法解釋學》時,所舉外國法院和我國臺灣法院的判決例較多,所舉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講授過程中逐漸增加了許多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和解釋例。正是中國大陸法官裁判的這許多成功判決例和解釋例,增強了作者對中國大陸的法院終將走出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吏治腐敗的夢魘的信心,使作者對于中國終將實現(xiàn)真正的法治國的信念不致?lián)u墜,并策勵作者近十年來穿梭往來奔走呼號于全國各地、各級、各種法官培訓班講壇而幾不為所疲。詩云: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此中用心豈可為外人道哉! 考慮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認定事實,在事實認定之后,再考慮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有必要在講解釋適用法律的各種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紹認定事實即判斷證據(jù)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講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屬于民法解釋學內(nèi)容的“法官如何認定事實”。致講稿內(nèi)容越出了“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的題旨范圍。但認定事實的方法,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同屬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書出版時,改用“裁判的方法”為書名。內(nèi)容系以講課稿為基礎,稍作整理。為保持講課稿的口語風,不求典雅、簡潔,難免遺人以絮叨繁冗之譏。 時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與題獻之風。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學生作序之屬于特例外,與企業(yè)請名人為自己的產(chǎn)品做廣告,同其本質(zhì)。區(qū)別僅僅在于:一為精神產(chǎn)品,一為物質(zhì)產(chǎn)品;前者出于情誼,后者純屬金錢交易。從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屬于民法上的無名合同。應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諾,則合同不成立。斷無作者自擬序言強冒該他人之名以發(fā)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時該序言被作者刪去,作序者只能自認晦氣,豈能怨得旁人! 所謂題獻,則顯然不同。一無須支付代價(金錢的或非金錢的),二無須征得被題獻者同意,三無須事前履行告知義務。當你有朝一日猛然發(fā)現(xiàn)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頁之上時,縱然你內(nèi)心有一千個一萬個不情愿,諒你也奈何不得!錢鈡書先生有言:所謂題獻者,并不是真的將著作獻出去,不過是虛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質(zhì)屬于無名之單方行為可知。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謂為竊取他人之名為自己的產(chǎn)品做廣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覺有了點名氣之后,更將原“題獻”抹去者,則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實有明文規(guī)定凡題獻者,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須于著作出版之前,對于被題獻之該他人履行告知義務之必要。并進而規(guī)定,被題獻之該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該“題獻”者,應當承擔侵犯姓名權(quán)的民事責任。讀者諸君,以為然否? 有鑒于此,作者謹將本書題獻給“忠于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此所謂“忠于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屬于非特定多數(shù)名詞。凡中國過去、現(xiàn)在、將來之擔任法官者,不論其所屬法院級別之高低,不論其法官階等之大小,不論其年齡之長幼,不論其性別之男女,不論其法律學位之有無,其能夠忠誠于法律正義者,請接受作者真誠的敬意!
作者簡介
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縣漢陽鄉(xiāng)梁村。家庭成分:下中農(nóng)。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縣漢陽鄉(xiāng)中心小學讀書。1955年7月小學畢業(yè),在家務農(nóng)一年。1956年考入青神縣中學。1962年中學畢業(yè),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本科。1965年加入共青團。1966年大學畢業(yè),在校參
書籍目錄
第一講 民法解釋學概述第二講 法律解釋方法第三講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第四講 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第五講 利益衡量
章節(jié)摘錄
第一講 民法解釋學概述一、什么是民法解釋學今天講的題目叫“民法解釋學”?!懊穹ń忉寣W”又叫“法學方法論”。民法解釋學一語,在歷史上與民法學是同義語。關于民法解釋適用的方法,只是其內(nèi)容之一部。民法學的主要內(nèi)容是學者對國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進行整理,并依一定邏輯順序所構(gòu)成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這部分內(nèi)容,稱為法源論。另外一個部分,是學者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針對判例事實或假設的案例,所提出的具體解釋意見,稱為解釋論。第三部分內(nèi)容,是關于法律解釋適用的方法和規(guī)則,稱為方法論。國家法官學院民法教材《中國民法教程》上有一節(jié),叫《民法的解釋與適用》,所講的內(nèi)容與全書90%以上的內(nèi)容不同,從這一節(jié)的標題可以知道,講的是如何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這部分就是方法論,在《中國民法教程》上是一個很小的部分,翻開一看,內(nèi)容很少,大約只有兩頁紙,因此許多人對這部分內(nèi)容不注意,以為這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這部分學問非常重要。20世紀中期以來,法律解釋適用的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視,以致傳統(tǒng)民法學的這部分內(nèi)容與其他內(nèi)容分離,而成為獨立的學問領域。
媒體關注與評論
本書以講課稿為基礎,分五講來寫。分別為民法解釋學概述、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漏洞補充方法、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利益衡量五個部分。本書以“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為主旨,盡量回避理論性論述,采用淺顯平易的口頭語著重以實際的判決為例或解釋例演示各種方法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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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方法》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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