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3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作者:萬毅,林喜芬 編著 頁數(shù):458
內容概要
本書共分19章,深入淺出地介紹了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并對我國最新的修法動向、實務狀況以及相關理論爭議進行了介紹與評析,力求做到知識性與學術性并重、點與面相結合、兼顧理論與實務。為方便讀者學習和鞏固所學知識,每章前都列出了導讀和重點問題,每章后還安排了復習思考題與案例討論題,各章所涉及的理論觀點都以注釋的方式列出了參考書目,供讀者進一步研修深造。 本書既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的基礎課教材,也可供廣大司法實務工作者學習和參考。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第二章 刑事訴訟基本理論范疇第三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第四章 專門機關與訴訟參與人第五章 管轄第六章 回避制度第七章 刑事辯護與代理制度第八章 刑事強制措施第九章 期間、送達第十章 刑事證據(jù)第十一章 立案程序第十二章 偵查程序第十三章 起訴第十四章 第一審程序第十五章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第十八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第十九章 刑事執(zhí)行程序
章節(jié)摘錄
(5)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運用法律、法令問題所作的解釋、通知、批復等,如1998年6月29曰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6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等?! 。?)國際條約。根據(jù)國際法上的“條約神圣”原則,正式締結的條約對當事國創(chuàng)設約束性的義務,國際條約一旦生效,各締約國就應當善意地、嚴格地履行條約規(guī)定的義務,而不得違背。因此,對于國際條約的簽署、加入國來說,它構成該國正式的法律淵源之一.在我國,國際條約要成為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客體,必須以我國已經(jīng)締結或加入該國際條約為前提。從原理上講,對于我國已經(jīng)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中關于刑事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可以在我國領域內直接適用,并且具有高于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效力,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相沖突的,應當優(yōu)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7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于刑事訴訟程序具體規(guī)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薄 ?.非正式法源:國家的刑事政策、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等 ?。?)國家刑事政策也是刑事訴訟法的非正式法源,是刑事司法機關執(zhí)法的依據(jù)之一。例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8條、第160條和第163條規(guī)定,一旦有犯罪行為嫌疑時,警察應當接受對犯罪行為的告發(fā)、告訴和啟動偵查程序。但實際上對于一些案件,警察卻往往不履行這個法定義務。如在家人、朋友或者鄰居等社會親近范疇內發(fā)生了輕微的身體傷害、強迫或者侮辱情況的時候,警察往往是拒絕受理告發(fā)。這是因為,面對這類情況,警察不怎么視自己為一個犯罪行為追究機關,而更視自己是一個調解、安撫部門,它不愿意啟動程序,以免進一步加深爭執(zhí)。”在這里,警察作出決定的依據(jù)主要就是國家刑事政策。在我國,也存在類似的情形。例如,2005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前提下,可對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作出明確規(guī)定,其中民間因糾紛引發(fā)的此類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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