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司丹木拉 譯者:張季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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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民國時期,是中國近代法學的奠基時期。該時期,不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專著,如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胡長清著《中國民法總論》、黃右昌著《羅馬法與現(xiàn)代》、楊鴻烈著《中國法律發(fā)達史》、程樹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也推出了約四百余種外國法學譯著,如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孟羅?斯密的《歐陸法律發(fā)達史》等,它們是中.國近代法學遺產(chǎn)的重要組成部分。
令人擔憂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遠,這批譯著日漸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來,也因當時印刷水平低下、紙張質(zhì)量粗劣等原因,破爛枯脆,很難為人所查閱。同時,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為館藏書,只保存于全國少數(shù)幾個大的圖書館,一般讀者查閱出借也很困難。
鑒于上述現(xiàn)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瞻遠矚,關(guān)愛學術(shù),策劃并決定對民國時期(包括少量清末時期)的譯著進行整理、篩選,以“中國近代法學譯叢”的形式重新點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國時期法學遺產(chǎn),滿足學術(shù)界以及法律院校廣大師生學習和研究的需要。
本譯叢主要整理點校、勘校出版民國時期國人翻譯出版的外國經(jīng)典法律名著。
本書內(nèi)所論述的都是關(guān)于法律根源的探求??戳吮緯坏梢粤私馑故显诜烧軐W上的貢獻,對于近代法律哲學思想之遷變,也可得到一個概見。學者讀了本書,對于法律的真面目,大概總有些發(fā)明。斯氏作品,國內(nèi)尚少翻譯,故譯者擇譯書。
斯氏的見解是否可以算得已經(jīng)探到法律的真面目,譯者淺陋,不敢多說。而斯氏也恐怕不想學者與之強同。不過斯氏的治學態(tài)度,總想在這一部分學問上有所邁進,可以斷言。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施塔姆勒(Stammler Rudolf) 譯者:張季忻 編者:何勤華
書籍目錄
目 錄第一章 啟蒙時代的德法家第二章 自然法第三章 理智法第四章 歷史法學派第五章 社會法學派第六章 否定法律論第七章 法律的實在論第八章 法律的經(jīng)驗論第九章 自由法律運動第十章 法律的批判說第十一章 法律哲學之問題及方法論
章節(jié)摘錄
書摘 書 摘 (三)欲對于歷史所昭示的真實法律,有一種客觀的批判,嚴格地說,是不可能的,此為歷史法學派由其學說之前提所演繹出來的第三點。因為法律不是人類意志的產(chǎn)物,乃是一共同的確信。是種確信為國民精魂所喚起而與之相呼應(yīng)。所以薩維尼結(jié)論道,拒絕歷史的產(chǎn)物是不可能的,想象起來,立法者果然可以誤會國民精魂的啟發(fā),而加以錯誤的表示,但為法律觀念設(shè)一獨立之意義,萬不能容許。固然人們可以辯稱,欲公道之實現(xiàn),在人類意志方面,——即在法律的意志方面——就呈現(xiàn)一特別使命,然歷史法學派的主張就要加以駁斥。 上述的主張常常受到各種立腳點不同之攻擊,其中尤以耶林(Jhering)反對最烈。耶氏之學說當于第七章論述之。實則歷史法學派之學說雖風靡多時,殊非定論。此派學者之主張也未一致,因為其學說之主要因素所謂國民精魂者,其意義還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茲更就下列各點,加以考量。 (一)國民精魂被認為一個特別獨立存在的東西。這當然與百年前浪漫主義的純正假定相適合。個人地位的重要極不注意。他的確信不過看作那整個心理現(xiàn)象的表現(xiàn)。所謂整個心理現(xiàn)象,依上所述,當然不能加以科學的認定;但他的在經(jīng)驗界之實在性系由其喚起共同確信的事實為之明證。所以國民是一個自然物,而其精魂是個特定的整體。 然而這種理論不但神秘而晦澀,且兼具不能調(diào)和的矛盾,而與因果律也大相沖突。因為如其國民精魂要在經(jīng)驗界產(chǎn)生確信,他的自身之成為因,必為他因之果。現(xiàn)在既然要稱之為一個經(jīng)驗的事實,而同時又看他為一個因,而這個所謂因又非其他附屬因所產(chǎn)生,則此種試探自與任何科學的必要條件有不能調(diào)和的沖突了。 (二)上述之根本概念另有一不同的見解,以為國民精魂者系人類團體的群態(tài)。所謂團體者可認為一形神俱備的實體。于是團體的群意識與個人的群意識得同時并存。這種實體存在的假定,徒使人走人生命之謎,正和對于個人的問題一樣。 祁克(Gierke)很想用那種方法保全歷史法學派之根本概念。但我們不能表示同意。 意識的一致性須包含統(tǒng)理個人實際的經(jīng)驗內(nèi)容的可能性。此種可能性系任何思維及反省的條件??墒悄欠N一致性決不能成為認識的對象,否則,又須預(yù)擬一統(tǒng)理一切觀念的可能性為之前提了。原來科學的討論必須以邏輯的前提為起點。 這樣,特殊的生命一致性才能直接推證,而不致于陷入暖昧模糊之域?,F(xiàn)在我們可以把我們自己所必須認定的意識概念推及于他物。沒有這種概念的溝通,則另一同具生命的精神實體的概感即沒有意義了。要這個推證在科學上站得住,必須舍此之外,其對象即無法懸猜。然后這推證才能適用到普遍的人類呢。但我們可以設(shè)想一人類社會的概念,具有永久統(tǒng)一性的特質(zhì)而并沒有什么自意識。因為社會之合成在于追求共同的目的——這就是人與人間相互而努力。 人類團體的概念中并無所謂具體的實體概念,而各個特殊團體也與之相同。否則,這樣的集合就成為存在于空間的一個物體。這當然是不對的。我們并不因為他非官覺所能感觸,就否認人類團體空間的存在,但因為所賴以審定這些團體的概念的實際特點中,不能發(fā)現(xiàn)形狀的三度標識呢。
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總序總 序 民國時期,是中國近代法學的奠基時期。該時期,不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專著,如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胡長清著《中國民法總論》、黃右昌著《羅馬法與現(xiàn)代》、楊鴻烈著,《中國法律發(fā)達史》、程樹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也推出了約四百余種外國法學譯著,如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孟羅·斯密的《歐陸法律發(fā)達史》等,它們是中國近代法學遺產(chǎn)的重要組成部分。 令人擔憂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遠,這批譯著日漸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來,也因當時印刷水平低下、紙張質(zhì)量粗劣等原因,破爛枯脆,很難為人所查閱。同時,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為館藏書,只保存于全國少數(shù)幾個大的圖書館,一般讀者查閱出借也很困難。 鑒于上述現(xiàn)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瞻遠矚,關(guān)愛學術(shù),策劃并決定對民國時期(包括少量清末時期)的譯著進行整理、篩選,以“中國近代法學譯叢”的形式重新點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國時期法學遺產(chǎn),滿足學術(shù)界以及法律院校廣大師生學習和研究的需要。 參與本譯叢點校、勘校的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史教研室、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等部門的編輯、教師、博士生和碩士生。由于我們學識粗淺,點校、勘校中可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懇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何勤華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于上海·華東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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